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29號
- 自訴人
- 王鍊登
- 被告
- 北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北星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祥
- 被告
- 新形象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賢
- 被告
- 顏義勇
-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自訴人王鍊登對上列被告北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6 人提起本件違反著作權法之自訴,前雖委任郭峻誠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已於110 年5 月5 日具狀向本院解除委任在案,有解除委任狀1 紙在卷可憑,自訴人亦未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倘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32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