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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莊惠真鄭淳予趙悅伶

  • 當事人
    吳孟宗和豐生命禮儀社即鄭易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號108年度易字第12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宗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陳律維律師 被   告 和豐生命禮儀社即鄭易昀 選任辯護人 謝憲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8年4月26日108年度訴字第6號、108年度易字第12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如附表所示),顯係誤載及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附表: ┌────────┬───────┬─────────┐│ 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 更正後內容 ││ │本記載 │ │├────────┼───────┼─────────┤│第1頁第11行、倒 │謝易昀 │鄭易昀 ││數第6行、第3頁倒│ │ ││數第2行、第10頁 │ │ ││第8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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