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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劉景宜陳柏榮吳欣哲

原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超視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儀
被告
陳逢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逢培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392 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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