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超視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儀
- 被告
- 陳逢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逢培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392 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