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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黃志中時瑋辰薛巧翊

  • 當事人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連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張連生 鄭正忠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宜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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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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