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仁律師
- 被告
- 張連生
- 被告
- 鄭正忠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