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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志中時瑋辰薛巧翊

原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告
張連生
被告
鄭正忠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宜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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