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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姜麗君陳幽蘭梁家贏
  • 法定代理人
    張睿青、李甄禾

  • 原告
    陳玉朋
  • 被告
    馬秉頎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   告 陳玉朋 被   告 馬秉頎 被   告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青 被   告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8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民國108 年7 月9 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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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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