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姜麗君、陳幽蘭、梁家贏
- 法定代理人張睿青、李甄禾
- 原告陳玉朋
- 被告馬秉頎、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 告 陳玉朋 被 告 馬秉頎 被 告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青 被 告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8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民國108 年7 月9 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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