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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姜麗君陳幽蘭梁家贏

原告
陳玉朋
被告
馬秉頎
被告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青
被告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8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民國108 年7 月9 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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