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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徐蘭萍陳伯厚黎錦福
  • 法定代理人
    黃旭仁

  • 原告
    陳宥諠
  • 被告
    施欣怡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陳宥諠 送達代收人 林錦萍 被   告 施欣怡 被   告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71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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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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