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陳宥諠 送達代收人 林錦萍 被 告 施欣怡 被 告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71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