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俊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字第22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169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俊翔係幸福兄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公司)之送貨司機,明知幸福公司之客戶鑫格食品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下稱鑫格公司)並未要求送貨或允許王俊翔進入鑫格公司管制廠區內,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16時40分許,擅自進入鑫格公司之內部作業區及原物料存放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侵入他人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