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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1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敏彥
李應明
王慶強
徐榮結
游政川
楊宗達
張竣傑
黃馨儀
鍾傑寶
鍾晴薇
曹庚誌
王欽明
陳靖雯
陳樹鈺(原名陳秉鑫)
黃信學
周信義
蔡緒勇
曹允明
蘇俊龍
邱淡𨬻
樓顯雲
陳芊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930號、108年度偵字第8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敏彥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應明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慶強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榮結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游政川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宗達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竣傑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馨儀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傑寶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晴薇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曹庚誌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欽明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靖雯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樹鈺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信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信義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緒勇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曹允明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俊龍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淡𨬻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樓顯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芊樺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㈣被告「劉一靚」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外,其餘被告陳敏彥等22人部分,除下列所示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一㈠第20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精彩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並補充為「製作不實之精彩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陳翰緯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4行刪除「以陳敏彥名義」等字;附表編號1所載之「精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更正為「精彩雲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㈡、犯罪事實一㈡第18行「交與不知情之永旺會計師事務所蘇鎮安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坤祥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坤祥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永旺會計師事務所蘇鎮安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5行「於103年2月13日」補充為「委由陳芊樺於103年2月13日」;附表編號2之借款利息或費用(新臺幣)欄內記載之「不詳」更正為「利息2至3萬元」。
㈢、犯罪事實一㈢第6行「坤祥公司」更正為「宜鑫公司」、第17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宜鑫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宜鑫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㈣、犯罪事實一㈤第12行「作為股東徐郁涵、李福堂、林欣廣之出資證明」補充為「作為股東徐郁涵、李福堂、林欣廣各出資125萬元、250萬元、125萬元之出資證明」、第13行「交與不知情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思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鎂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鎂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思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18行刪除「以徐郁涵名義」等字。
㈤、犯罪事實一㈥第6行「張榮華」更正為「周榮華」、第16行「天藝公司」更正為「麗柏公司」及「作為股東游政川、陳仁宗、林文坑之出資證明」補充為「作為股東游政川、陳仁宗、林文坑各出資400萬元之出資證明」、第18行「交與不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春賢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麗柏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麗柏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周榮華交與不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春賢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附表編號6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周榮華」。
㈥、犯罪事實一㈦第1行「千渼電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更正為「千渼電訊有限公司」、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翔億會計師事務所黃文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千渼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千渼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翔億會計師事務所黃文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㈦、犯罪事實一㈧第17行「交與不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春賢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杰琳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杰琳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彭月英交與不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春賢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1行「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更正為「匯回楊載牧臺企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附表編號8之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內記載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更正為「楊載牧臺企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號」及借款利息或費用(新臺幣)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代辦費用3萬多元」。
㈧、犯罪事實一㈨第2行「下稱馨蘿亞公司」後補充「,名義負責人黃炳嘉」、第17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馨蘿亞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馨蘿亞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5行「於103年5月8日」更正為「委由記帳業者林清記於103年5月8日」;附表編號9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林清記」。
㈨、犯罪事實一㈩第2行「下稱傑寶公司」後補充「,名義負責人鍾承軒」,第5行「楊載牧」補充為「楊載牧及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助理」、第12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傑寶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傑寶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記帳業者林淑貞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0行「13日」補充為「13日及15日(補正申請)」;附表編號10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林淑貞」。
㈩、犯罪事實一第18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高昇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高昇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記帳業者黃憶珊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5行「於103年5月15日」補充為「委由黃憶珊於103年5月14日」;附表編號11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黃憶珊」。
、犯罪事實一第1行前面補充被告曹庚誌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曹庚誌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6行中間補充「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記帳業者SAMMI介紹,」、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台灣庚誌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台灣庚誌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4行「杰琳公司」更正為「台灣庚誌公司」;附表編號12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SAMMI」。
、犯罪事實一第6行補充「透過記帳業者蔡妘卉介紹,」、第18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泰億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泰億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補充為「竟與其先生祖父陳朝棟(已歿)、金主」、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亞諾賀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亞諾賀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楊載牧」補充為「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及其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第12行刪除「及印鑑」等字、第13行「詳卷」更正為「不詳」、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允臻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允臻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犯罪事實一第6行「金主楊載牧」補充為「金主楊載牧、張家興」、第15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逸翔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逸翔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2行「於103年3月11日」補充為「委由記帳業者陳慧敏於103年3月11日」;附表編號16之記帳業者欄內「不詳」更正為「陳慧敏」。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楊載牧」補充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金主楊載牧」、第10行「與楊載牧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更正為「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第11行「開立戶名家億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更正為「開立戶名周信義、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戶名家億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第14行「匯款200萬元至家億公司上開帳戶內」更正為「匯款200萬元至周信義上開帳戶後,再轉帳至家億公司上開帳戶內」、第15行「交與不知情之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仁勇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家億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家億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仁勇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0行「匯回前開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內」更正為「匯回周信義上開帳戶內,再轉帳至前開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內」、第23行「於103年3月21日」補充為「委由代辦業者林貴美於103年3月21日」;附表編號17之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內第2行「匯入楊載牧」更正為「匯入周信義帳戶後,再轉匯至楊載牧」。
、犯罪事實一第14行「作為股東蔡緒勇、孫鈺堂之出資證明」更正為「作為股東蔡緒勇、孫鈺棠各出資500萬元之出資證明」、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甲群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甲群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記帳業者邱素女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附表編號18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邱素女」。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補充為「竟與友人高銘鍵、金主」、第14行「匯款1,000萬元鈦通公司」補充為「匯款1,000萬元至鈦通公司」、第15行刪除「梁開龍」等字、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思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鈦通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鈦通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思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第20行「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更正為「楊載牧臺企銀行中和分行帳戶」;附表編號19之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內第2行「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更正為「楊載牧臺企銀行中和分行」。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補充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女記帳士、金主」、第12行「張家興指派」更正為「陳姓女記帳士指派」、第16行「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峻威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峻威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委由施家蓁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附表編號20之記帳業者欄內記載「不詳」更正為「不詳之陳姓女記帳士」。
、犯罪事實一第6行「竟與金主」補充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姓(或羅姓)成年男子、金主」、第10行「仍由邱淡𨬻與上述劉姓(或羅姓)成年男子」、第12行「張家興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更正為「上述劉姓(或羅姓)成年男子」、第18行「交與不知情之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曾裕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苗可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苗可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曾裕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犯罪事實一第17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新樓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新樓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㈢補充證據「及證人楊載牧於調詢中之證述」、證據㈣補充證據「及證人張翠華於調詢、證人周榮華於調詢及偵查、證人黃文昀於偵查、證人彭月英於調詢及偵查、證人黃憶珊於調詢、證人蔡妘卉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據補充帳戶「及黃馨儀上開帳戶」、證據補充帳戶「及周信義上開帳戶」、證據補充證據「及張家興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前面補充「按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等23人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11月1日施行,然關於該條第1項之條文內容及其刑度均未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第9行「被告等與同案被告張家興(另行起訴)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更正為「被告陳敏彥與高金祥、張家興、楊載牧間、被告鍾傑寶與張家興、楊載牧及其不詳女性助理間、被告陳靜雯與陳朝棟(已歿)、張家興、楊載牧間、被告周信義與楊載牧及某不詳成年男子間、被告曹允明與高銘鍵、張家興、楊載牧間、被告蘇俊龍與陳姓女記帳士、張家興、楊載牧間、被告邱淡𨬻與劉姓(或羅姓)不詳成年男子、張家興、楊載牧間、其餘被告各與同案被告張家興、楊載牧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論處。」、第18行「被告李應明利用」補充為「被告李應明、陳芊樺利用」、末行補充被告曹庚誌關於累犯之論述「末查被告曹庚誌前有如上補充所述犯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觀諸其前案類型為偽造文書案件,該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與本案罪行之關聯性薄弱,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等22人明知如事實欄所載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作為公司設立或增資營運之用,竟同他人借貸資金以供成立公司或虛偽增資之用,非但影響政府對公司之管理,亦危社會經濟之穩定,兼衡其等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陳芊樺因本案犯行獲利新臺幣500元,業據其於調詢中供述明確,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930號
108年度偵字第8144號
被 告 陳敏彥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應明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慶強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一靚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榮結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政川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宗達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竣傑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馨儀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傑寶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三灣鄉大銅鑼圈5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晴薇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曹庚誌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欽明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之1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靖雯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樹鈺(原名陳秉鑫)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信學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信義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緒勇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曹允明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俊龍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淡??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樓顯雲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芊樺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敏彥、李應明、王慶強、劉一靚、徐榮結、游政川、楊宗
達、張竣傑、黃馨儀、鍾傑寶、鍾晴薇、曹庚誌、王欽明、
陳靖雯、陳樹鈺、黃信學、周信義、蔡緒勇、曹允明、蘇俊
龍、邱淡𨬻、樓顯雲等為附表所示公司之登記或實質負責
人,陳芊樺為記帳人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陳敏彥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之精彩雲端數位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精彩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
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
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民國103年1月間,欲以資本額新臺
幣(下同)300萬元設立精彩公司,竟與仲介人高金祥(另
行通緝)、金主張家興(另行提起公訴)、楊載牧(另簽請
移轉)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
知精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公司設立股款,仍由陳敏
彥於103年1月20日與高金祥一同前往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聯邦銀行)中和分行開立戶名精彩公司籌備處陳
敏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
交予高金祥轉交張家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聯邦銀行永
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載牧聯邦銀行永
和分行帳戶),於103年1月23日提領300萬元後,以陳敏彥
名義匯款300萬元至精彩公司上開籌備處帳戶內,作為股東
陳敏彥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
明,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
開資料,製作不實之精彩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
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旋於
翌(24)日將上開300萬元,以陳敏彥名義匯回前開楊載牧
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陳敏彥再製作精彩公司章程、股
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精彩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
103年1月28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精彩公司設立登
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精彩公司案卷內,而核准精彩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
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㈡李應明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號4樓之坤祥室內裝修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坤祥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
8 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
商業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
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2月間,欲以資本額100
萬元設立坤祥公司,竟與記帳業者陳芊樺、金主張家興、楊
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
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
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
坤祥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公司設立股款,仍由李應明
於103年2月6日前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企銀行)雙
和分行開立戶名坤祥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由張家興自其母
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於103年2月6日提領100萬
元後,以李應明名義匯款100萬元至坤祥公司上開籌備處帳
戶內,作為股東李應明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
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永旺會計師事務所蘇鎮安會
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坤祥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
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
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張家興旋於翌(7)日將上開1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臺企銀
行雙和分行帳戶內。李應明再製作坤祥公司章程、股東同意
書等,連同上開坤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
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2月13
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坤祥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坤祥公司
案卷內,而核准坤祥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
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㈢王慶強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之2之宜鑫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宜鑫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
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
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2月間,欲以資本額100萬元設立
坤祥公司,經由友人張翠華(另為不起訴處分)介紹認識金
主張家興後,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
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
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宜鑫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
資繳納公司設立股款,仍由王慶強於103年2月13日前往臺企
銀行雙和分行開立戶名宜鑫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由張家興自
其母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於103年2月13日提領
100萬元後,匯款100萬元至宜鑫公司上開籌備處帳戶內,作
為股東王慶強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
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
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宜鑫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
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旋
於翌(14)日將上開1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
分行帳戶內。王慶強再製作宜鑫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
連同上開宜鑫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
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2月14日持向
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宜鑫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
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宜鑫公司案卷
內,而核准宜鑫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
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㈣劉一靚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巷00號13樓之天藝公
關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天藝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
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2月間,欲以資本額200萬
元設立天藝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
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
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天藝公司股東並未實
際出資繳納公司設立股款,仍由劉一靚於103年2月13日前往
臺企銀行雙和分行開立戶名天藝公司籌備處、帳號
0000000000 0號帳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
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於103
年2 月13日提領200萬元後,匯款200萬元至天藝公司上開籌
備處帳戶內,作為股東劉一靚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
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永旺會計師事務所蘇
鎮安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天藝公司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
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張家興旋於翌(14)日將上開2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
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內。劉一靚再製作天藝公司章程、
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天藝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
103年2月24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宜鑫公司設立登
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天藝公司案卷內,而核准天藝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
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㈤徐榮結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鎂源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鎂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徐郁涵)之實際負責
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
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2月間,欲以資本額500萬元設立
鎂源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鎂源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公司
設立股款,仍於103年2月19日至聯邦銀行田心分行開立戶名
鎂源公司籌備處徐郁涵、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上
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聯邦
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年2月27日提領500萬元後,以徐
郁涵名義(另為不起訴處分)匯款500萬元至鎂源公司上開
籌備處帳戶內,作為股東徐郁涵、李福堂、林欣廣之出資證
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
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思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
之鎂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
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
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旋於103年3月3日,將
上開5 00萬元,以徐郁涵名義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
分行帳戶內。徐榮結再製作鎂源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
連同上開鎂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
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3月5日持向
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鎂源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
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鎂源公司案卷
內,而核准鎂源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
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㈥游政川係址設新北市林口區頭湖74之27號之麗柏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麗柏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
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
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於103年3月間,欲以資本額1,200萬元設立麗柏
公司,透過記帳業者張榮華(另為不起訴處分)認識金主張
家興後,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
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
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麗柏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
納公司設立股款,仍由游政川於103年3月27日前往聯邦銀行
南崁分行開立戶名麗柏公司籌備處游政川、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
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
年3 月31日提領1,200萬元後,以游政川名義匯款1,200萬元
至天藝公司上開籌備處帳戶內,作為股東游政川、陳仁宗、
林文坑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
明,交與不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春賢會計師依據
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麗柏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
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旋
於翌(4月1)日將上開1,2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
永和分行帳戶內。游政川再製作麗柏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
等,連同上開麗柏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
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4月9日
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麗柏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
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麗柏公司案
卷內,而核准麗柏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
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㈦楊宗達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千渼電訊有
限公司有限公司(下稱千渼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
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4月間,欲以資本額100萬
元設立千渼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
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
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千渼公司股東並未實
際出資繳納公司設立股款,仍由楊宗達於103年4月7日前往
聯邦銀行新莊分行開立戶名千渼公司籌備處、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
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
年4 月11日提領100萬元後,以楊宗達名義匯款100萬元至千
渼公司上開籌備處帳戶內,作為股東楊宗達之出資證明,再
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翔億
會計師事務所黃文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千渼
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
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
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旋於同月14日將上開100萬元
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楊宗達再製作千
渼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千渼公司設立登記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等文件,於103年4月21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千渼
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千渼公司案卷內,而核准千渼公司設立登記,
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
性。
㈧張竣傑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杰琳有限公
司(下稱杰琳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
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
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於103年4月間,欲以資本額100萬元設立杰琳公
司,透過記帳業者彭月英(另為不起訴處分)認識金主張家
興後,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
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
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杰琳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
公司設立股款,仍由張竣傑於103年4月23日前往聯邦銀行新
莊分行開立戶名杰琳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由張家興自其母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年4月24日提領100萬
元後,以張竣傑名義匯款100萬元至杰琳公司上開籌備處帳
戶內,作為股東張竣傑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
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
春賢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杰琳公司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
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張家興旋於翌(25)日將上開1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
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張竣傑再製作杰琳公司章程、
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杰琳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
103 年5月7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杰琳公司設立登
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杰琳公司案卷內,而核准杰琳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
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㈨黃馨儀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馨蘿亞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馨蘿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
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
103年3月間,欲以資本額1,200萬元設立馨蘿亞公司,竟與
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
絡,明知馨蘿亞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公司設立股款,
仍於103年3月31日至聯邦銀行板橋分行開立戶名黃馨儀、帳
號000000000000號、馨蘿亞公司籌備處黃馨儀、帳號
000000000000號2帳戶,並將上開2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
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聯邦銀行雙和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載牧聯邦銀行雙和分行帳
戶),於103年4月1日提領1,200萬元後,匯款至上開黃馨儀
帳戶後,再以股東黃馨儀、蔡焜煌、李文中、黃炳嘉4人名
義分別匯款540萬元、180萬元、240萬元、240萬元至馨蘿亞
公司上開籌備處帳戶內,作為股東黃馨儀、蔡焜煌、李文
中、黃炳嘉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
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
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馨蘿亞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
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
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
旋於翌(2)日,將上開1,200萬元,先匯回前開黃馨儀帳戶
後,再轉匯回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黃馨儀再製
作馨蘿亞公司章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等,
連同上開馨蘿亞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
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5月8日持
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馨蘿亞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
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馨蘿亞公司
案卷內,而核准馨蘿亞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
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㈩鍾傑寶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傑寶精密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傑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
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
10 3年5月間,欲以資本額100萬元設立傑寶公司,竟與金主
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
知傑寶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公司設立股款,仍於103
年5月6日至聯邦銀行桃園分行開立戶名傑寶公司籌備處鍾承
軒、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
予張家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
於103年5月8日提領100萬元後,以鍾承軒名義匯款100萬元
至傑寶公司上開籌備處帳戶內,作為股東鍾承軒之出資證
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
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
實之傑寶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
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
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旋於翌(9)日,將
上開1 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
鍾傑寶再製作傑寶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傑寶
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
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5月13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
市政府申辦傑寶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傑寶公司案卷內,而核准傑寶
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
記事項之正確性。
鍾晴薇係址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4樓之3之高昇人
力資源有限公司(下稱高昇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
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4月間,欲以資本額500萬
元設立高昇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
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
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高昇公司股東並未實
際出資繳納公司設立股款,仍由鍾晴薇於103年4月17日前往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開立戶名高昇B公
司籌備處代表人鍾晴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
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聯
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年4月17日提領500萬元後,以
鍾晴薇、許庭禎、沈埏鋐名義分別匯款175萬元、175萬元、
150萬元至高昇公司上開籌備處帳戶內,作為股東鍾晴薇、
許庭禎、沈埏鋐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
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
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高昇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
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
家興旋於翌(18)日將上開5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
行永和分行帳戶內。鍾晴薇再製作高昇公司章程、股東同意
書等,連同上開高昇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
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5月15
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高昇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高昇公司
案卷內,而核准高昇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
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曹庚誌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台灣庚誌文
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庚誌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
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
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7月間,欲以資本額
30 0萬元設立台灣庚誌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
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台灣庚誌
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公司設立股款,仍由曹庚誌於
103 年7月7日前往聯邦銀行北中和簡易分行開立戶名台灣庚
誌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張家興自其母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年7月7日提領300萬元
後,以曹庚誌名義匯款300萬元至台灣庚誌公司上開籌備處
帳戶內,作為股東曹庚誌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
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
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台灣庚誌公司資本額變
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
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曹庚誌旋於翌(8)日將上開3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
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曹庚誌再製作台灣庚誌公司章
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台灣庚誌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
件,於103年7月22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杰琳公司
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台灣庚誌公司案卷內,而核准台灣庚誌公司設立登
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之正
確性。
王欽明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泰億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泰億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
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
件表明收足,於103年1月間,欲以資本額5,500萬元增資泰
億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
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
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泰億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
納公司增資股款,仍由王欽明於103年1月2日前往臺企銀行
雙和分行開立戶名泰億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
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由張家興自其所有臺企
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母楊載牧臺
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於103年1月3日分別提領800萬元、
4,700萬元後,以王欽明、黃杰緒、余文杰、林建榮名義各
匯款1,375萬元至泰億公司上開帳戶內,作為股東王欽明、
黃杰緒、余文杰、林建榮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
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
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泰億公司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
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王
欽明於同日透過記帳業者蔡妘卉(原名蔡佳利,另為不起訴
處分)交付利息及費用22萬9,000元予張家興,張家興旋於
同年月6日將上開5,5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
行帳戶內。王欽明再製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
開泰億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1月7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
政府申辦泰億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泰億公司案卷內,而核准泰億公
司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
之正確性。
陳靖雯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1樓之亞諾賀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亞諾賀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
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1月間,欲以資本額1,000
萬元增資亞諾賀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
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
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
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亞諾賀公司股東
並未實際出資繳納公司增資股款,仍由陳靖雯於103年1月20
日前往聯邦銀行樹林分行開立戶名亞諾賀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
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
年1 月23日提領1,000萬元,以陳靖雯名義匯款1,000萬元至
亞諾賀公司上開帳戶內,作為股東陳靖雯之出資證明,再以
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
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亞諾賀
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
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張家興旋於翌(24)日將上開1,000萬元匯回
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陳靖雯再製作公司章
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亞諾賀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
103年1月27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亞諾賀公司變更
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亞諾賀公司案卷內,而核准亞諾賀公司變更登記,足以
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陳樹鈺(原名陳秉鑫)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7樓之允臻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允臻公司)之負責人,為公
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
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1月間,欲以資本
額200萬元增資允臻公司,竟與金主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
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
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允臻公司股東並未實
際出資繳納公司增資股款,仍由陳樹鈺於103年1月27日前往
臺企銀行雙和分行開立戶名允臻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楊載牧指派之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之男子,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
分行帳戶,於103年1月27日提領200萬元後,匯款200萬元至
允臻公司上開帳戶內,作為股東陳樹鈺之出資證明,再以上
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
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允臻公司
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
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陳樹鈺旋於翌(28)日會同前開不詳男子,將上開
20 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內。陳靖雯
再製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允臻公司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
件,於103年1月29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允臻公司
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允臻公司案卷內,而核准允臻公司變更登記,足以
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黃信學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1之逸翔機械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逸翔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
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
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3月間,欲以資本額400萬元
增資逸翔公司,竟與金主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
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
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逸翔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
公司增資股款,仍由黃信學於103年3月7日前往臺企銀行雙
和分行開立戶名逸翔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由
不詳之人自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於103年3月10日
提領400萬元後,匯款400萬元至逸翔公司上開帳戶內,作為
股東黃信學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
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
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逸翔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
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黃信學旋依指示於
翌(11)日將上開4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
行帳戶內。黃信學再製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
開逸翔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3月11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
政府申辦逸翔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逸翔公司案卷內,而核准逸翔公
司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
之正確性。
周信義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家億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家億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
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
件表明收足,於103年3月間,欲以資本額200萬元增資家億
公司,竟與金主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
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
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等犯意聯絡,明知家億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公司增資
股款,仍由周信義於103年3月14日與楊載牧指派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陪同前往臺企銀行雙和分行開立戶名家億
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上開不詳之人旋自楊載
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帳戶,於103年3月14日提領200萬元
後,匯款200萬元至家億公司上開帳戶內,作為股東周信義
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
與不知情之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仁勇會計師依據前開資
料,製作不實之家億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
業,並出具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周信義旋依指示與前開
不詳男子,於同月17日將上開2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臺企
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內。周信義再製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
等,連同上開家億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3月21日持向主管
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家億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
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家億公司案卷內,而
核准家億公司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
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蔡緒勇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甲群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甲群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
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
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於103年4月間,欲以資本額1,000萬元增資甲群
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
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
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甲群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
公司增資股款,仍由蔡緒勇於103年4月11日前往聯邦銀行林
口分行開立戶名甲群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
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由張家興自其母楊載牧聯
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年4月14日提領1,000萬元後,
以蔡緒勇名義匯款1,000萬元至甲群公司上開帳戶內,作為
股東蔡緒勇、孫鈺堂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
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
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甲群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
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
於翌(15)日將上開1,0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
和分行帳戶內。蔡緒勇再製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連
同上開甲群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
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4月16日持向主管機關新
北市政府申辦甲群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
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甲群公司案卷內,而核准甲
群公司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
事項之正確性。
曹允明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之鈦通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鈦通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
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4月間,欲以資本額1,000萬元
增資鈦通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
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
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鈦通公司股東並未實際
出資繳納公司增資股款,仍由曹允明於103年4月23日前往聯
邦銀行板橋分行開立戶名鈦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由張家興自其母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年4月23日提領1,000
萬元後,以曹允明名義匯款1,000萬元鈦通公司上開帳戶
內,作為股東曹允明梁開龍之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
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利鴻會計師事務所吳
思儀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鈦通公司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
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
家興旋於翌(24)日將上開1,0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
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曹允明再製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
等,連同上開鈦通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4月28日持向主管
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鈦通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
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鈦通公司案卷內,而
核准鈦通公司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
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蘇俊龍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峻威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峻威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
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
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於103年3月間,欲以資本額1,200萬元增資峻威
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
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
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峻威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
公司增資股款,仍由蘇俊龍於103年3月20日前往聯邦銀行蘆
洲分行開立戶名峻威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
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由張家興或其指派之人自其母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
行帳戶,於103年3月24日提領1,200萬元後,以蘇俊龍名義
匯款1,200萬元至峻威公司上開帳戶內,作為股東蘇俊龍之
出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
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
製作不實之峻威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
並出具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旋於翌(25)日將上
開1, 2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蘇
俊龍再製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峻威公司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等文件,於103年3月26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峻威
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峻威公司案卷內,而核准峻威公司變更登記,
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邱淡𨬻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之苗可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苗可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
8 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
商業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
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5月間,欲以資本額
2,000 萬元增資苗可公司,竟與金主張家興、楊載牧共同基
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
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苗可公司股
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公司增資股款,仍由邱淡??於103年5月
21日前往聯邦銀行中和分行開立戶名苗可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上開帳戶存摺及印鑑交予張家興
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由張家興或其指派之人自
其母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於103年5月22日提領
2,000萬元後,以邱淡𨬻、張雅惠、黃美華、邱志遠名義分
別匯款92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40萬元至苗可公司上
開帳戶內,作為股東邱淡𨬻、張雅惠、黃美華、邱志遠之出
資證明,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
知情之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曾裕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
作不實之苗可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
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
具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張家興旋於翌(23)日將上開
2,000萬元匯回前開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邱淡
𨬻再製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苗可公司資本
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
文件,於103年5月30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苗可公
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苗可公司案卷內,而核准苗可公司變更登記,足
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樓顯雲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1之新樓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新樓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
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
負責人。詎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103年5月間,欲以資本額900萬元
增資新樓公司,竟與金主楊載牧共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
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
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明知新樓公司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
公司增資股款,仍由樓顯雲於103年5月29日前往臺企銀行中
和分行開立戶名樓顯雲、帳號00000000000號及戶名新樓公
司、帳號00000000000號2帳戶後,由不詳之人自楊載牧臺企
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載牧臺企
行中和分行帳戶),於103年5月30日提領900萬元後,匯款
900 萬元至樓顯雲上開帳戶內,樓顯雲再自其上開帳戶匯款
至上開新樓公司帳戶,作為股東樓顯雲之出資證明,再以上
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
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新樓公司
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完成公司法第7條
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公司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樓顯雲旋依指示於同年6月3日將上開900萬元先匯
回其上開帳戶,再轉匯回前開楊載牧臺企銀行中和分行帳戶
內。樓顯雲再製作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連同上開新樓
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等文件,於103年6月3日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
辦新樓公司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新樓公司案卷內,而核准新樓公司變更
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
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敏彥、李應明、王慶強、游政川、張竣傑、黃馨儀、
鍾傑寶、鍾晴薇、曹庚誌、王欽明、陳靖雯、陳樹鈺、黃信
學、周信義、蔡緒勇、蘇俊龍、邱淡𨬻、樓顯雲、陳芊樺等
人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劉一靚、徐榮結、楊宗達、曹允明等人於偵查中之自
白。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家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呂依凌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㈤精彩公司籌備處陳敏彥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
㈥坤祥公司籌備處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㈦宜鑫公司籌備處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㈧天藝公司籌備處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㈨鎂源公司籌備處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㈩麗柏公司籌備處游政川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
千渼公司籌備處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杰琳公司籌備處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馨蘿亞公司籌備處黃馨儀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
1份。
傑寶公司籌備處鍾承軒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
高昇公司籌備處鍾晴薇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
台灣庚誌公司籌備處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
泰億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亞諾賀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允臻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逸翔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家億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甲群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鈦通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峻威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苗可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新樓公司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張家興、楊載牧上開帳戶之基本資料各1份。
精彩公司、坤祥公司、宜鑫公司、天藝公司、鎂源公司、麗
柏公司、千渼公司、杰琳公司、馨蘿亞公司、傑寶公司、高
昇公司、台灣庚誌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新北市政府核准函各1份。
泰億公司、亞諾賀公司、允臻公司、逸翔公司、家億公司、
甲群公司、鈦通公司、峻威公司、苗可公司、新樓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新北市政府核准函各1
份。
二、核被告陳敏彥、李應明、王慶強、劉一靚、游政川、楊宗
達、張竣傑、鍾晴薇、曹庚誌、王欽明、陳靖雯、陳樹鈺、
黃信學、周信義、蔡緒勇、曹允明、蘇俊龍、邱淡𨬻、樓顯
雲、陳芊樺等所為,均係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股東未實
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刑
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被告徐榮結、黃馨
儀、鍾傑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嫌。被告等與同案被告張家興(另行起訴)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陳芊樺雖
非坤祥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惟與坤祥公司負責
人及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李應明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刑法
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被告陳敏
彥、王慶強、劉一靚、徐榮結、游政川、楊宗達、張竣傑、
黃馨儀、鍾傑寶、鍾晴薇、曹庚誌、王欽明、陳靖雯、陳樹
鈺、黃信學、周信義、蔡緒勇、曹允明、蘇俊龍、邱淡𨬻、
樓顯雲等利用不知情之公司登記代辦業者及會計師以遂行上
開犯行;被告李應明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以遂行上開犯行,
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陳敏彥、李應明、王慶強、劉一靚、
游政川、楊宗達、張竣傑、鍾晴薇、曹庚誌、王欽明、陳靖
雯、陳樹鈺、黃信學、周信義、蔡緒勇、曹允明、蘇俊龍、
邱淡𨬻、樓顯雲、陳芊樺等所犯上開3罪,為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
重之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儀芳
附表
┌──┬────┬───────┬───┬───────────┬───────┬─────┬─────┬────────────┬────────┬────────┬──────┐
│編號│被告 │公司名稱、地址│公司負│籌備處或公司金融機構 │虛偽設立或增 │簽證會計師│計帳業者 │匯款金融機構及帳號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及金額 │借款利息或 │
│ │ │及資本額 │責人 │(含分行名)、戶名及帳│資登記資本額 │ │ │ │及匯款名義人 │(新臺幣) │費用(新臺 │
│ │ │ │ │號 │(新臺幣) │ │ │ │ │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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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敏彥 │精彩數位科技有│陳敏彥│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設立登記300萬 │張翠芬會計│不詳 │楊載牧所有聯邦商業銀行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4日提 │9,000元 │
│ │ │限公司 │ │精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籌│元 │師事務所 │ │永和分行000000000000號 │陳敏彥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 │備處陳敏彥 │ │張翠芬會計│ │帳戶(下稱楊載牧聯邦銀 │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師 │ │行永和分行帳戶) │ │帳戶300萬元 │ │
├──┼────┼───────┼───┼───────────┼───────┼─────┼─────┼────────────┼────────┼────────┼──────┤
│ 2 │李應明 │坤祥室內裝修設│李應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設立登記100萬 │永旺會計師│陳芊樺 │楊載牧所有臺灣中小企業 │103年2月6日 │103年2月7日提 │不詳 │
│ │ │計工程有限公司│ │行 │元 │事務所 │ │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 │李應明 │領匯入楊載牧臺 │ │
│ │ │ │ │坤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 │蘇鎮安會計│ │號帳戶(下稱楊載牧臺企 │ │灣企銀雙和分行 │ │
│ │ │ │ │限公司籌備處 │ │師 │ │銀行雙和分行帳戶) │ │帳戶100萬元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3 │王慶強 │宜鑫實業有限公│王慶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設立登記100萬 │順鑫會計師│張翠華(另│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 │103年2月13日 │103年2月14日提 │手續費4,000 │
│ │ │司 │ │行 │元 │事務所 │為不起訴處│帳戶 │無 │領匯入楊載牧臺 │元 │
│ │ │ │ │宜鑫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 │李順景會計│分) │ │ │企銀行雙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師 │ │ │ │帳戶1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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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劉一靚 │天藝公關顧問有│劉一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設立登記200萬 │永旺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 │103年2月13日 │103年2月14日提 │不詳 │
│ │ │限公司 │ │行 │元 │事務所 │ │帳戶 │無 │領匯入楊載牧臺 │ │
│ │ │ │ │天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籌│ │蘇鎮安會計│ │ │ │企銀行和分行帳 │ │
│ │ │ │ │備處 │ │師 │ │ │ │戶200萬元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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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徐榮結 │鎂源科技有限公│徐郁涵│聯邦商業銀行田心分行 │設立登記500萬 │利鴻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2月27日 │103年3月3日提 │不詳 │
│ │ │司 │(實際│鎂源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元 │事務所 │ │帳戶 │徐郁涵:125萬元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負責人│000000000000號 │ │吳思儀會計│ │ │李福堂(徐郁涵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為徐榮│ │ │師 │ │ │代匯):250萬元 │帳戶500萬元 │ │
│ │ │ │結) │ │ │ │ │ │林欣廣(徐郁涵 │ │ │
│ │ │ │ │ │ │ │ │ │代匯)125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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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游政川 │麗柏國際有限公│游政川│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設立登記1,200 │祥業聯合會│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3月31日 │103年4月1日提 │不詳 │
│ │ │司 │ │麗柏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萬元 │計師事務所│ │帳戶 │游政川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 │游政川 │ │楊春賢會計│ │ │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師 │ │ │ │帳戶1,2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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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楊宗達 │千渼電訊有限公│楊宗達│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設立登記100萬 │翔億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4月11日 │103年4月14日提 │不詳 │
│ │ │司 │ │千渼電訊有限公司籌備處│元 │事務所 │ │帳戶 │楊宗達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 │000000000000號 │ │黃文昀會計│ │ │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 │ │師 │ │ │ │帳戶1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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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竣傑 │杰琳有限公司 │張竣傑│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設立登記100萬 │祥業聯合會│彭月英(另│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4月24日 │103年4月25日提 │不詳 │
│ │ │ │ │杰琳有限公司籌備處 │ │計師事務所│為不起訴處│帳戶 │張竣傑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 │000000000000號 │ │楊春賢會計│分) │ │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 │ │師 │ │ │ │帳戶1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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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馨儀 │馨蘿亞股份有限│黃炳嘉│⑴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設立登記1,200 │順鑫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所有聯邦商業銀行 │先於103年4月1日 │103年4月2日提 │利息3萬 │
│ │ │公司 │(實際│ 黃馨儀 │萬元 │事務所 │ │雙和分行000000000000號 │自楊載牧聯邦銀 │領匯入上開黃馨 │6,000元 │
│ │ │ │負責人│ 000000000000號 │ │李順景會計│ │帳戶(下稱楊載牧聯邦銀 │行雙和分行帳戶 │儀帳戶後,再於 │ │
│ │ │ │為黃馨│⑵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師 │ │行雙和分行帳戶) │匯入黃馨儀帳 │同日轉匯回楊載 │ │
│ │ │ │儀) │ 馨蘿亞股份有限公司 │ │ │ │ │戶,再於同日於 │牧聯邦銀行永和 │ │
│ │ │ │ │ 籌備處黃馨儀 │ │ │ │ │上開黃馨儀帳 │分行帳戶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戶,以黃馨儀 │ │ │
│ │ │ │ │ │ │ │ │ │(540萬元)、蔡 │ │ │
│ │ │ │ │ │ │ │ │ │焜煌(180萬 │ │ │
│ │ │ │ │ │ │ │ │ │元)、李文中 │ │ │
│ │ │ │ │ │ │ │ │ │(240萬元)、黃 │ │ │
│ │ │ │ │ │ │ │ │ │炳嘉(240萬元) │ │ │
│ │ │ │ │ │ │ │ │ │名義轉匯入上開 │ │ │
│ │ │ │ │ │ │ │ │ │馨蘿亞股份有限 │ │ │
│ │ │ │ │ │ │ │ │ │公司籌備處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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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鍾傑寶 │傑寶精密科技有│鍾承軒│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設立登記100萬 │張翠芬會計│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5月8日 │103年5月9日提 │利息5,000元 │
│ │ │限公司 │(實際│傑寶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籌│元 │師事務所 │ │帳戶 │鍾承軒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負責人│備處鍾承軒 │ │張翠芬會計│ │ │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為鍾傑│000000000000號 │ │師 │ │ │ │帳戶100萬元 │ │
│ │ │ │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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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鍾晴薇 │高昇人力資源有│鍾晴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華分│設立登記500萬 │張翠芬會計│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4月17日 │103年4月18日提 │利息3,000元 │
│ │ │限公司 │ │行 │元 │師事務所 │ │帳戶 │鍾晴薇:175萬元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 │高昇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籌│ │張翠芬會計│ │ │許庭禎:175萬元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備處代表人鍾晴薇 │ │師 │ │ │沈埏鋐:150萬元 │帳戶500萬元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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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曹庚誌 │台灣庚誌文化傳│曹庚誌│聯邦商業銀行北中和簡易│設立登記300萬 │順鑫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7月7日 │103年7月8日提 │利息、手續 │
│ │ │播有限公司 │ │分行 │元 │事務所 │ │帳戶 │曹庚誌 │領匯入楊載牧聯 │費等3萬餘元 │
│ │ │ │ │台灣庚誌文化傳播有限公│ │李順景會計│ │ │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司籌備處 │ │師 │ │ │ │帳戶300萬元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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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王欽明 │泰億營造有限公│王欽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增資登記5,500 │順鑫會計師│不詳 │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 │103年1月3日 │103年1月6日提 │利息、手續 │
│ │ │司 │ │行 │萬元 │事務所 │ │ 分行張家興所有 │自張家興臺企銀 │領匯入楊載牧臺 │費等22萬 │
│ │ │ │ │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 │李順景會計│ │ 00000000000號帳戶(下 │行雙和分行帳 │企銀行雙和分行 │9,000元 │
│ │ │ │ │00000000000號 │ │師 │ │ 稱張家興臺企銀行雙和 │戶、楊載牧臺企 │帳戶5,500萬元 │ │
│ │ │ │ │ │ │ │ │ 分行帳戶) │銀行雙和分行帳 │ │ │
│ │ │ │ │ │ │ │ │⑵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 │戶分別提領800萬 │ │ │
│ │ │ │ │ │ │ │ │ 行帳戶 │元、4,700萬元 │ │ │
│ │ │ │ │ │ │ │ │ │後,分別以王欽 │ │ │
│ │ │ │ │ │ │ │ │ │明、黃杰緒、余 │ │ │
│ │ │ │ │ │ │ │ │ │文杰、林建榮名 │ │ │
│ │ │ │ │ │ │ │ │ │義各匯入1,375萬 │ │ │
│ │ │ │ │ │ │ │ │ │元至上開泰億營 │ │ │
│ │ │ │ │ │ │ │ │ │造有限公司臺企 │ │ │
│ │ │ │ │ │ │ │ │ │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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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陳靖雯 │亞諾賀工程有限│陳靖雯│聯邦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增資登記1,000 │順鑫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4日提 │不詳 │
│ │ │公司 │ │亞諾賀工程有限公司 │萬元 │事務所 │ │帳戶 │陳靖雯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 │000000000000號 │ │李順景會計│ │ │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 │ │師 │ │ │ │帳戶1,000萬元 │ │
├──┼────┼───────┼───┼───────────┼───────┼─────┼─────┼────────────┼────────┼────────┼──────┤
│ 15 │陳樹鈺 │允臻貿易有限公│陳樹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增資登記200萬 │順鑫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8日提 │利息6,000元 │
│ │ │司 │(原名│行 │元 │事務所 │ │帳戶 │無 │領匯入楊載牧臺 │ │
│ │ │ │陳秉 │允臻貿易有限公司 │ │李順景會計│ │ │ │企銀行雙和分行 │ │
│ │ │ │鑫) │00000000000號 │ │師 │ │ │ │帳戶2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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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黃信學 │逸翔機械實業有│黃信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增資登記400萬 │順鑫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11日提 │利息3,000元 │
│ │ │限公司 │ │行 │元 │事務所 │ │帳戶 │無 │領匯入楊載牧臺 │ │
│ │ │ │ │逸翔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李順景會計│ │ │ │企銀行雙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號 │ │師 │ │ │ │帳戶4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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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周信義 │家億工程有限公│周信義│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增資登記200萬 │高威聯合會│不詳 │楊載牧臺企銀行雙和分行 │103年3月14日 │103年3月17日提 │利息9,000元 │
│ │ │司 │ │ 分行 │元 │計師事務所│ │帳戶 │先自楊載牧臺企 │領匯入楊載牧臺 │ │
│ │ │ │ │ 周信義 │ │李仁勇會計│ │ │銀行雙和分行帳 │企銀行雙和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號 │ │師 │ │ │戶匯入200萬元至 │帳戶200萬元 │ │
│ │ │ │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 │ │ │ │上開周信義帳戶 │ │ │
│ │ │ │ │ 分行 │ │ │ │ │後,再以周信義 │ │ │
│ │ │ │ │ 家億工程有限公司 │ │ │ │ │名義匯入上開家 │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億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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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蔡緒勇 │甲群工程有限公│蔡緒勇│聯邦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增資登記1,000 │張翠芬會計│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4月14日 │103年4月15日提 │不詳 │
│ │ │司 │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萬元 │師事務所 │ │帳戶 │蔡緒勇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 │000000000000號 │ │張翠芬會計│ │ │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 │ │師 │ │ │ │帳戶1,000萬元 │ │
├──┼────┼───────┼───┼───────────┼───────┼─────┼─────┼────────────┼────────┼────────┼──────┤
│ 19 │曹允明 │鈦通國際有限公│曹允明│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增資登記1,000 │利鴻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4日提領│不詳 │
│ │ │司 │ │鈦通國際有限公司 │萬元 │事務所 │ │帳戶 │曹允明 │匯入楊載牧聯邦 │ │
│ │ │ │ │000000000000號 │ │吳思儀會計│ │ │ │銀行永和分行帳 │ │
│ │ │ │ │ │ │師 │ │ │ │戶1,000萬元 │ │
├──┼────┼───────┼───┼───────────┼───────┼─────┼─────┼────────────┼────────┼────────┼──────┤
│ 20 │蘇俊龍 │峻威營造有限公│蘇俊龍│聯邦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增資登記1,200 │張翠芬會計│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3月24日 │103年3月25日提 │利息、代辦 │
│ │ │司 │ │峻威營造有限公司 │萬元 │師事務所 │ │帳戶 │蘇俊龍 │領匯入楊載牧聯 │費用等約10 │
│ │ │ │ │000000000000號 │ │張翠芬會計│ │ │ │邦銀行永和分行 │萬元 │
│ │ │ │ │ │ │師 │ │ │ │帳戶1,200萬元 │ │
├──┼────┼───────┼───┼───────────┼───────┼─────┼─────┼────────────┼────────┼────────┼──────┤
│ 21 │邱淡𨬻 │可國際開發股 │邱淡𨬻│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增資登記2,000 │聯捷聯合會│不詳 │楊載牧聯邦銀行永和分行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3日提 │利息3萬元 │
│ │ │份有限公司 │ │苗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萬元 │計師事務所│ │帳戶 │張雅惠:20萬元 │領匯入楊載牧聯 │ │
│ │ │ │ │司 │ │曾裕會計師│ │ │黃美華:20萬元 │邦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邱志遠:1,040萬 │帳戶2,000萬元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邱淡𨬻:92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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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樓顯雲 │新樓國際開發有│樓顯雲│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增資登記900萬 │順鑫會計師│不詳 │楊載牧所有臺灣中小企業 │103年5月30日先 │103年6月3日提 │無 │
│ │ │限公司 │ │ 分行 │元 │事務所 │ │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 │自楊載牧臺企銀 │領匯入上開樓顯 │ │
│ │ │ │ │ 樓顯雲 │ │李順景會計│ │號帳戶(下稱楊載牧臺企 │行中和分行帳戶 │雲帳戶後,再轉 │ │
│ │ │ │ │ 00000000000號 │ │師 │ │銀行中和分行帳戶) │匯入200萬元至上 │匯回楊載牧臺企 │ │
│ │ │ │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 │ │ │ │開樓顯雲帳戶 │銀行中和分行帳 │ │
│ │ │ │ │ 分行 │ │ │ │ │後,再以樓顯雲 │戶 │ │
│ │ │ │ │ 新樓國際開發有限公 │ │ │ │ │名義匯入上開新 │ │ │
│ │ │ │ │ 司 │ │ │ │ │樓國際開發有限 │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公司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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