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愛美時尚美睫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政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Wax XXX Bio Complex 10」化粧品共壹佰貳拾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1748號被告愛美時尚美睫有限公司、林政廷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8 年2 月5 日期滿,扣案「Wax XXX Bio Complex 10」化粧品共120 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已於107 年5 月2 日修正公布名稱全文,惟尚未施行)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於105 年11月9 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該條項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愛美時尚美睫有限公司、林政廷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2 月6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3174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嗣已於108 年2 月5 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Wax XXX Bio Complex 10」120 件,為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查驗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輸入欲販售之化粧品(進口報單第BD/06/294/0967號,第15項)乙節,復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6 年8 月9 日高普業二字第1061018629號函、進口報單、產品外包裝、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頁面、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8 月17日新北衛食字第1061572352號函、「Wax XXX Bio Complex 10」防曬乳液成分明細、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劑藥品基準(防曬劑)成分表各1 份,並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1748 號偵查卷第5 頁至第6 頁),核屬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