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崇銘 黃新福 簡榮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扣除褲子型號為00000000號之部分)、三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崇銘、黃新福、簡榮坤三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調偵字第2988號(原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50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示之物(107 年度白保字第444 號),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刑法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 年7 月1 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不再適用,惟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令公佈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鐘崇銘、黃新福、簡榮坤三人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5條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2988號為不起訴處分(其中被告簡榮坤、黃新福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被告鐘崇銘自白犯罪並因與告訴人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且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2 份附卷可稽。又被告簡榮坤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新東山實業有限公司委託被告黃新福經營之祥豪服裝有限公司,向被告鐘崇銘經營之展立興業有限公司進貨布料而製造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扣除褲子型號為00000000號之部分)及四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侵害告訴人「HI COOL 」商標之商品乙節,為被告鐘崇銘、黃新福及簡榮坤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坦認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見107 年度偵字第5080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41 至245 、249 、333 頁)、新東山實業有限公司訂單、進貨單(見偵字卷第67至71-2、147 至165 、179 至183 頁)、展立興業有限公司、鏵裕企業有限公司對帳單(見偵字卷第73至83、91、105 至107 頁)、賽爾提克體育用品社開立之統一發票(見偵字卷第223 頁)、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見偵字卷第273 至277 頁)、檢驗分析報告(見偵字卷第257 至269 、283 至329 頁)在卷可查,堪認扣案如附表如附表編號一、二(扣除褲子型號為00000000號之部分)及四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如附表編號三之吊牌共180 張,亦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為專科沒收之物,且均為被告鐘崇銘、黃新福及簡榮坤犯本案商標法第95條之罪而持有之物,亦據被告鐘崇銘、黃新福及簡榮坤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347 至 352 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扣除褲子型號為00000000號之部分)、三至四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褲子型號為00000000號部分,因為經鑑定仍無法證實布料之面紗及底紗紗線是否為告訴人太子廠生產製造之DTY ,亦無法排除可能性,有前揭檢驗分析報告附卷可按(見偵字卷第295 至299 頁);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仿冒「HI COOL 」商標上衣1 件,未經鑑定是否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則此部分是否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從判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嫌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附表】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商標號數 │商標權人 │ 數量 │ 型號 │ ├──┼────────────┼─────┼─────┼────┼─────┤ │ 一 │仿冒「HI COOL 」商標外套│00000000、│臺南紡織股│ 共13件│00000000、│ │ │ │00000000、│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 │00000000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二 │仿冒「HI COOL」商標褲子 │同上 │同上 │ 共31件│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三 │「HI COOL」吊牌 │同上 │同上 │ 共180張│(無) │ ├──┼────────────┼─────┼─────┼────┼─────┤ │ 四 │仿冒「HI COOL」商標上衣 │同上 │同上 │ 共3件│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五 │仿冒「HI COOL」商標上衣 │同上 │同上 │ 共1件│(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