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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潘長生李俊彥徐子涵
  •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 原告
    姚建宇
  • 被告
    蔡鴻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6號原   告 姚建宇 被   告 蔡鴻圖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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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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