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6號原 告 姚建宇 被 告 蔡鴻圖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