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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潘長生李美燕傅明華

原告
陳昶運
原告
謝曉瑤
被告
王紹州
被告
鼎曜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謝安隆

上列被告王紹州、鼎曜餐飲設備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26號),經原告陳昶運、謝曉瑤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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