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號
- 原告
- 陳昶運
- 原告
- 謝曉瑤
- 被告
- 王紹州
- 被告
- 鼎曜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法定代理人
- 謝安隆
上列被告王紹州、鼎曜餐飲設備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26號),經原告陳昶運、謝曉瑤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號
上列被告王紹州、鼎曜餐飲設備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26號),經原告陳昶運、謝曉瑤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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