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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劉安榕黃湘瑩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輔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8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輔偉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8 樓,以摻入香菸中點燃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同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探情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8 月22日21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 號之傑明皇家公寓大廈大廳為警查獲,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90年度台非字第3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8369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08 年4 月10日下午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該署108 年4 月9 日新北檢兆張107 毒偵8369字第1080031549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業於108 年3 月3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在本案繫屬前(即起訴前)之偵查中即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林正忠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6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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