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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潘長生游涵歆徐子涵

原告
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達
被告
周震國

上列被告周震國因侵占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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