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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劉安榕龔書安林正忠

                108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 號

原告
長春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福來
被告
余聰明
被告
京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作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20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林正忠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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