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
- 原告
- 全聯福利中心永和竹林店
- 原告
- 徐家榕
- 被告
- 陳美芳
上列被告陳美芳因竊盜案件(108年度審簡字第942號),經原告全聯福利中心永和竹林店及徐家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
上列被告陳美芳因竊盜案件(108年度審簡字第942號),經原告全聯福利中心永和竹林店及徐家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