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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安榕陳俞伶黃湘瑩

原告
全聯福利中心永和竹林店
原告
徐家榕
被告
陳美芳

上列被告陳美芳因竊盜案件(108年度審簡字第942號),經原告全聯福利中心永和竹林店及徐家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陳 俞 伶

                  法 官 黃 湘 瑩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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