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7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令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受刑人陳令晏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236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6 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並於106 年12月6 日確定。 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函請受刑人應於附表所示日期接受保護管束報到及心理輔導,然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2 、3 、5 、7 、10、13、29、31、34、38、41(聲請書誤載為7 月1 日)所示日期,均逾期未報到或接受心理輔導。 三、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79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 千元確定。 四、核受刑人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4 、5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貳、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之解釋: 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4 款、第5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院認為在審酌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命令及報到時間有無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時,其心證門檻應參酌受刑人個案狀況調整,若其身心狀況不佳,不若正常人,而需側重心理、醫療及社會資源協助,且入監服刑對受刑人之再社會化無明顯助益時,該「情節重大」門檻應適度調高,而為較嚴格之檢視,即受刑人有連續月份完全未報到,或連續累積多數月份遲到報到情形,整體觀之,足認受刑人無視於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始依保護管束執行法第74條之3 規定撤銷受刑人之緩刑。 二、受刑人本案犯罪情節及緩刑期間再犯後案竊盜罪部分: ㈠本件受刑人因智能障礙導致責任能力顯著減低,將所飼養之小狗從住處5 樓往下丟,致小狗死亡,而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236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緩刑2 年,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08 年12月5 日止;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之107 年5 月26日因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79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 千元確定等情(下稱後案),有前述上開各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是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罰金之宣告,固堪認定。惟觀諸受刑人前案所犯之違反動物保護法與後案所犯之竊盜罪,兩案之犯罪型態、原因及動機、主觀犯意、行為態樣、行為危害程度等項,實屬有間,且彼此並無延續性或關聯性,罪質顯然有別。 ㈡又受刑人於96年1 月間經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有自閉症合併智能不足之多重障礙(中度),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6 年6 月5 日校附醫秘字第1060902765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及身心障礙鑑定表附卷存參(本院簡上字卷第34-46 頁),另被告具永久有效之中度多重障礙(智閉)之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復卷可按(本院簡上卷第32頁),且經原審囑託亞東紀念醫院鑑定受刑人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結果,認定受刑人之責任能力因持續存在之智能障礙狀態而有明顯減損乙節,有該院106 年7 月20日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憑(本院簡上字卷第51-53 頁),可認受刑人多年來因心智缺陷,導致責任能力有顯著減損之情形,對照受刑人後案竊盜之犯罪情節,為被告在超市竊得菜刀1 把後,為警盤查,受刑人即欲拿刀自殘,經警制服後隨「自首」竊盜犯行,有該後案判決書在卷可佐,顯見受刑人後案中之精神狀況亦顯然不佳,受刑人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非重,且受刑人所為後案僅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1 千元,後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是尚難遽以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內為後案犯行,即推認受刑人所受之前案緩刑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 三、針對逾期未報到部分: ㈠受刑人於緩刑之受保護管束期間,其中附表編號2 、7 、10、38之日期雖均未於應報到日完成報到,但均有於數日之內補行報到並接受觀護人約談,此有附表各該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可資佐證,是此部分應報到之日期,難認受刑人有抗拒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情節重大之情事。 ㈡又雖受刑人就附表編號3 、5 、13、29、31、34及41等日期未完成保護管束報到或接受心理輔導,此有如附表各該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然觀諸受刑人如附表所列各次報到情形,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107 年9 月3 日未報到後,迄至108 年3 月6 日即附表編號29,始再次未報到,期間受刑人尚能遵守規定如期報到。又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9、31、34所示之未到情形,在該3 次未到期間,受刑人亦有於108 年3 月18日、4 月17日、5 月15日至6 月17日完成報到,是受刑人並無連續刻意不報到之情形,參以受刑人最近一次於108 年9 月23日有向觀護人完成報到,此有本院108 年9 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59頁),故難認受刑人有違反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或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規定情節重大之程度。四、離開保護管束地部分: 至受刑人雖有離開戶籍地之情形,然經觀護人於108 年7 月5 日訪查確認,受刑人是居住於更生保護協會之新北分會輔導就業之工程行宿舍乙節,此有新北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1 份在卷可佐(執護卷第487 頁),則受刑人並非刻意失聯,亦未逃避觀護人之訪視,實難認有離開受保護管束地而情節重大之程度。 五、綜上,受刑人雖有多次保護管束未按時報到及於緩刑期間再犯竊盜罪之情形,然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身心狀況,其社會化及應對能力無法與一般人相比,實難認其違反保護管束命令達情節重大程度,或有惡意再犯罪,彰顯緩刑已無實益之情形,且本院認為受刑人持續接受心理輔導及非機構之處遇,明顯較入監服刑,有利於受刑人建立支持系統,避免之後再度犯罪。是依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無法認定前案原宣告之緩刑有應撤銷而執行刑罰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請受刑人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院雖駁回此次檢察官之聲請,但本案受刑人不按時報到保護管束之情形,已即將「瀕臨」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4 款、第74條之3 所規定: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而情節重大之程度,也就是說受刑人如果再不準時去報到,就即有可能符合撤銷緩刑之要件,本案觀護人可謂耗費苦心,盡力協助受刑人更生,無非希望受刑人有能夠在社會上站穩,故請受刑人自重。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附表: ┌──┬──────┬───────┬───────┬────────────┐ │編號│應履行事項 │應到日期 │報到結果 │證據 │ ├──┼──────┼───────┼───────┼────────────┤ │ 1 │保護管束報到│107 年2 月26日│遲於107 年3 月│①新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 │ │ │ │20日始報到,並│ 應遵守事項暨報到具結書│ │ │ │ │完成報到手續。│ (執護卷第25、27頁)。│ │ │ │ │ │②新北地檢署執行科通知(│ │ │ │ │ │ 執護卷第29頁)。 │ │ │ │ │ │③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保│ │ │ │ │ │ 護管束命令(執護卷第31│ │ │ │ │ │ 頁)。 │ ├──┼──────┼───────┼───────┼────────────┤ │ 2 │保護管束報到│107 年4 月2 日│①遲於107 年4 │①新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 │ │ │ │ 月9 日始報到│ 基本資料表(執護卷第19│ │ │ │ │ ,但僅粗略填│ 頁)。 │ │ │ │ │ 寫約談報告表│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4 月9 │ │ │ │ │ ,未接受觀護│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 人約談即自行│ 4 字第23902 號、107 年│ │ │ │ │ 離去,未完成│ 4 月19日新北檢兆自107 │ │ │ │ │ 報到手續。 │ 執護204 字第25749 號函│ │ │ │ │②又於107 年4 │ 暨送達證書(執護卷第33│ │ │ │ │ 月11日報到,│ 、35、53、55頁)。 │ │ │ │ │ 此次有確實填│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4 月9 │ │ │ │ │ 寫約談報告表│ 日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 │ │ │ │ ,並接受觀護│ 第41頁)。 │ │ │ │ │ 人約談,有完│④新北地檢署107 年4 月11│ │ │ │ │ 成報到手續。│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 │ │ │ │ │ 報告表(執護卷第45頁)│ │ │ │ │ │ 。 │ │ │ │ │ │⑤新北地檢署107 年4 月11│ │ │ │ │ │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 │ 命令書(執護卷第46頁)│ │ │ │ │ │ 。 │ ├──┼──────┼───────┼───────┼────────────┤ │ 3 │保護管束報到│107 年4 月25日│雖有遵期報到及│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4 月11│ │ │ │(原定107 年4 │填寫約談報告表│ 日、25日執行保護管束情│ │ │ │月27日) │,但未接受觀護│ 況約談報告表(執護卷第│ │ │ │ │人約談即自行離│ 45、61頁)。 │ │ │ │ │去,未完成報到│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4 月11│ │ │ │ │手續。 │ 日、25日觀護人指定應遵│ │ │ │ │ │ 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第│ │ │ │ │ │ 46、62頁)。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4 月9 │ │ │ │ │ │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 │ 4 字第23902 號、107 年│ │ │ │ │ │ 4 月19日新北檢兆自107 │ │ │ │ │ │ 執護204 字第25749 號、│ │ │ │ │ │ 107 年4 月27日新北檢兆│ │ │ │ │ │ 自107 執護204 字第2720│ │ │ │ │ │ 0 號函暨送達證書(執護│ │ │ │ │ │ 卷第33、35、53、55、67│ │ │ │ │ │ 、69頁)。 │ │ │ │ │ │④記載被告擅自離去之新北│ │ │ │ │ │ 地檢署107 年4 月25日觀│ │ │ │ │ │ 護輔導紀要(執護卷第63│ │ │ │ │ │ 頁)。 │ ├──┼──────┼───────┼───────┼────────────┤ │ 4 │保護管束報到│107 年5 月14日│不明(卷內無相│新北地檢署107 年4 月19日│ │ │ │ │關報到資料)。│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4 字│ │ │ │ │ │第25749 號函暨送達證書(│ │ │ │ │ │執護卷第53、55頁)。 │ ├──┼──────┼───────┼───────┼────────────┤ │ 5 │保護管束報到│107 年5 月21日│未報到。 │對被告戶籍地合法送達之新│ │ │ │ │ │北地檢署107 年4 月27日新│ │ │ │ │ │北檢兆自107 執護204 字第│ │ │ │ │ │27200 號、107 年6 月6 日│ │ │ │ │ │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4 字│ │ │ │ │ │第33306 號函暨送達證書各│ │ │ │ │ │1 份(執護卷第67、69、89│ │ │ │ │ │、91頁)。 │ ├──┼──────┼───────┼───────┼────────────┤ │ 6 │保護管束報到│107 年6 月29日│提前於107 年6 │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6 月6 │ │ │ │(觀護人於107 │月15日報到,有│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年6 月15日上午│完成報到手續。│ 4 字第33306 號函暨送達│ │ │ │聯繫上失聯許久│ │ 證書(執護卷第89、91頁│ │ │ │之受刑人,並通│ │ )。 │ │ │ │知其可以提前於│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6 月15│ │ │ │107 年6 月15日│ │ 日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 │ │ │下午報到) │ │ 第107 頁)。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6 月15│ │ │ │ │ │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 │ │ │ │ │ 報告表(執護卷第109 頁│ │ │ │ │ │ )。 │ │ │ │ │ │④新北地檢署107 年6 月15│ │ │ │ │ │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 │ 命令書(執護卷第110 頁│ │ │ │ │ │ )。 │ ├──┼──────┼───────┼───────┼────────────┤ │ 7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7月2日 │①雖有遵期報到│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6 月15│ │ │ │ │ ,但未填寫約│ 日、7 月5 日執行保護管│ │ │ │ │ 談報告表,也│ 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執護│ │ │ │ │ 未接受觀護人│ 卷第109、131頁)。 │ │ │ │ │ 約談即自行離│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6 月15│ │ │ │ │ 去,未完成報│ 日、7 月5 日觀護人指定│ │ │ │ │ 到手續。 │ 應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 │ │ │ │②遲於107 年7 │ 卷第110 、132 頁)。 │ │ │ │ │ 月5 日補報到│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7 月2 │ │ │ │ │ ,此次有確實│ 日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 │ │ │ │ 填寫約談報告│ 第121 頁)。 │ │ │ │ │ 表,並接受觀│④新北地檢署107 年7 月4 │ │ │ │ │ 護人約談,有│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 完成報到手續│ 4 字第37452 號函暨送達│ │ │ │ │ 。 │ 證書(執護卷第123-129 │ │ │ │ │ │ 頁)。 │ ├──┼──────┼───────┼───────┼────────────┤ │ 8 │向指定警察機│107年7月20日前│有遵期於107 年│新北地檢署保護管束案件加│ │ │關陳報有關住│ │7 月16日報到,│強與警察機關聯繫回執單(│ │ │居處所及生活│ │並陳報左列事項│執護卷第173頁) │ │ │近況 │ │。 │ │ ├──┼──────┼───────┼───────┼────────────┤ │ 9 │保護管束報到│107 年7 月20日│①提前於107 年│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7 月4 │ │ │、心理衡鑑、│(原定107 年7 │ 7 月12日報到│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諮商 │月27日) │ ,有完成報到│ 4 字第37452 號函暨送達│ │ │ │ │ 手續,觀護人│ 證書(執護卷第123-129 │ │ │ │ │ 仍命受刑人於│ 頁)。 │ │ │ │ │ 107 年7 月20│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7 月5 │ │ │ │ │ 日須遵期報到│ 日、12日、20日執行保護│ │ │ │ │ 。 │ 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執│ │ │ │ │②於107 年7 月│ 護卷第131 、139 、171 │ │ │ │ │ 20日遵期報到│ 頁)。 │ │ │ │ │ ,並完成報到│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7 月5 │ │ │ │ │ 手續、心理衡│ 日、12日、20日觀護人指│ │ │ │ │ 鑑、諮商。 │ 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執│ │ │ │ │ │ 護卷第132 、140 、172 │ │ │ │ │ │ 頁)。 │ │ │ │ │ │④新北地檢署107 年7 月20│ │ │ │ │ │ 日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 │ │ │ │ │ 第167 、169 頁)。 │ ├──┼──────┼───────┼───────┼────────────┤ │ 10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8月6日 │①雖有遵期報到│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7 月5 │ │ │ │ │ ,但未完整填│ 日、7 月20日、8 月6 日│ │ │ │ │ 寫約談報告表│ 、8 月8 日觀護人指定應│ │ │ │ │ ,也未接受觀│ 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 │ │ │ │ 護人約談即自│ 第137 、172 、180 、18│ │ │ │ │ 行離去,未完│ 6 頁)。 │ │ │ │ │ 成報到手續。│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7 月20│ │ │ │ │②遲於107 年8 │ 日、8 月6 日、8 月8 日│ │ │ │ │ 月8 日補報到│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 │ │ │ │ ,此次有確實│ 告表(執護卷第171 、17│ │ │ │ │ 填寫約談報告│ 9 、185頁) │ │ │ │ │ 表,並接受觀│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8 月10│ │ │ │ │ 護人約談,有│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 完成報到手續│ 4 字第43201 號函暨送達│ │ │ │ │ 。 │ 證書(執護卷第181 、18│ │ │ │ │ │ 3頁)。 │ ├──┼──────┼───────┼───────┼────────────┤ │ 11 │向指定警察機│107年8月17日前│有遵期於107 年│新北地檢署保護管束案件加│ │ │關陳報有關住│ │8 月15日報到,│強與警察機關聯繫回執單(│ │ │居處所及生活│ │並陳報左列事項│執護卷第195頁) │ │ │近況 │ │。 │ │ ├──┼──────┼───────┼───────┼────────────┤ │ 12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8月17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8 月8 │ │ │、心理衡鑑、│ │完成報到手續、│ 日、17日執行保護管束情│ │ │諮商 │ │心理衡鑑、諮商│ 況約談報告表(執護卷第│ │ │ │ │。 │ 185、193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8 月8 │ │ │ │ │ │ 日、17日觀護人指定應遵│ │ │ │ │ │ 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第│ │ │ │ │ │ 186、194頁)。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8 月17│ │ │ │ │ │ 日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 │ │ │ │ │ 第191 頁)。 │ ├──┼──────┼───────┼───────┼────────────┤ │ 13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9月3日 │雖有遵期報到,│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8 月10│ │ │ │ │但未完整填寫約│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談報告表,且在│ 4 字第43201 號、107 年│ │ │ │ │接受觀護人約談│ 9 月6 日新北檢兆自107 │ │ │ │ │過程中,受刑人│ 執護204 字第47107 號函│ │ │ │ │因不滿觀護人與│ 暨送達證書(執護卷第18│ │ │ │ │其他個案打招呼│ 1 、183 、213-217 頁)│ │ │ │ │,即拒絕談話而│ 。 │ │ │ │ │離去,未完成報│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8 月17│ │ │ │ │到手續。 │ 日、9 月3 日執行保護管│ │ │ │ │ │ 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執護│ │ │ │ │ │ 卷第193、207頁)。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8 月17│ │ │ │ │ │ 日、9 月3 日觀護人指定│ │ │ │ │ │ 應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 │ │ │ │ │ 卷第194、208 頁)。 │ │ │ │ │ │④記載被告無故離去,未進│ │ │ │ │ │ 行約談之新北地檢署107 │ │ │ │ │ │ 年9 月3 日觀護輔導紀要│ │ │ │ │ │ (執護卷第209 頁)。 │ ├──┼──────┼───────┼───────┼────────────┤ │ 14 │收受命令書 │107年9月15日 │有簽收。 │①新北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 │ │ │ │ │ 案件受保護管束人配合特│ │ │ │ │ │ 別應遵守事項命令書(執│ │ │ │ │ │ 護卷第233、235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9 月15│ │ │ │ │ │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 │ 命令書(執護卷第237 、│ │ │ │ │ │ 239 頁)。 │ ├──┼──────┼───────┼───────┼────────────┤ │ 15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9月21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9 月15│ │ │ │ │完成報到手續。│ 日、21日觀護人指定應遵│ │ │ │ │ │ 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第│ │ │ │ │ │ 237 、242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9 月21│ │ │ │ │ │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 │ │ │ │ │ 報告表(執護卷第241 頁│ │ │ │ │ │ )。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9 月21│ │ │ │ │ │ 日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 │ │ │ │ │ 第247 頁)。 │ ├──┼──────┼───────┼───────┼────────────┤ │ 16 │前往醫院按月│107年9月30日前│不明(卷內無相│新北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案│ │ │接受心理治療│ │關報到資料)。│件受保護管束人配合特別應│ │ │ │ │ │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第│ │ │ │ │ │235 、243 頁)。 │ ├──┼──────┼───────┼───────┼────────────┤ │ 17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10月3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9 月6 │ │ │ │ │完成報到手續。│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 │ 4 字第47107 號函暨送達│ │ │ │ │ │ 證書(執護卷第213-217 │ │ │ │ │ │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9 月15│ │ │ │ │ │ 日、9 月21日、10月3 日│ │ │ │ │ │ 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 │ │ │ │ │ 令書(執護卷第239 、24│ │ │ │ │ │ 2 、250頁)。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9 月21│ │ │ │ │ │ 日、10月3 日執行保護管│ │ │ │ │ │ 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執護│ │ │ │ │ │ 卷第241 、249頁)。 │ ├──┼──────┼───────┼───────┼────────────┤ │ 18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10月19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10月3 │ │ │ │ │完成報到手續。│ 日、1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 │ │ │ │ │ 況約談報告表(執護卷第│ │ │ │ │ │ 249 、257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10 月3│ │ │ │ │ │ 日、19日觀護人指定應遵│ │ │ │ │ │ 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第│ │ │ │ │ │ 250 、258 頁)。 │ ├──┼──────┼───────┼───────┼────────────┤ │ 19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10月31日 │遲於107 年11月│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10月19│ │ │ │ │5 日始報到,並│ 日、11月5 日執行保護管│ │ │ │ │完成報到手續。│ 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執護│ │ │ │ │ │ 卷第257 、259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10月19│ │ │ │ │ │ 日、11月5 日觀護人指定│ │ │ │ │ │ 應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 │ │ │ │ │ 卷第258 、260頁)。 │ ├──┼──────┼───────┼───────┼────────────┤ │ 20 │心理諮商(向│107年10月31日 │不明(卷內無相│新北地檢署107 年10月11日│ │ │新北市三重區│ │關報到資料)。│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4 字│ │ │衛生所報到)│ │ │第52185 號函暨送達證書(│ │ │ │ │ │執護卷第253 、255 頁)。│ ├──┼──────┼───────┼───────┼────────────┤ │ 21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11月19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11月5 │ │ │ │ │完成報到手續。│ 日、1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 │ │ │ │ │ 況約談報告表(執護卷第│ │ │ │ │ │ 259 、265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11月5 │ │ │ │ │ │ 日、19日觀護人指定應遵│ │ │ │ │ │ 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第│ │ │ │ │ │ 260 、266頁)。 │ ├──┼──────┼───────┼───────┼────────────┤ │ 22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12月3日 │遲於107 年12月│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11月19│ │ │ │ │5 日始報到,並│ 日、11月26日、12月5 日│ │ │ │ │完成報到手續。│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 │ │ │ │ │ 告表(執護卷第265 、27│ │ │ │ │ │ 1 、289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11月19│ │ │ │ │ │ 日、11月26日、12月5 日│ │ │ │ │ │ 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 │ │ │ │ │ 令書(執護卷第266 、27│ │ │ │ │ │ 2 、290頁)。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11月26│ │ │ │ │ │ 日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 │ │ │ │ │ 第269 頁)。 │ ├──┼──────┼───────┼───────┼────────────┤ │ 23 │保護管束報到│107年12月19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12 月5│ │ │ │ │完成報到手續。│ 日、1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 │ │ │ │ │ 況約談報告表(執護卷第│ │ │ │ │ │ 289 、291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12 月5│ │ │ │ │ │ 日、19日觀護人指定應遵│ │ │ │ │ │ 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第│ │ │ │ │ │ 290 、292頁)。 │ ├──┼──────┼───────┼───────┼────────────┤ │ 24 │保護管束報到│108 年1 月2 日│遲於108 年1 月│①新北地檢署107 年12月3 │ │ │ │(原定107年12 │11日始報到,有│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月31日) │完成報到手續。│ 4 字第58855 號函暨送達│ │ │ │ │ │ 證書(執護卷第283-287 │ │ │ │ │ │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7 年12月19│ │ │ │ │ │ 、108 年1 月11日日執行│ │ │ │ │ │ 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 │ │ │ │ (執護卷第291 、295 頁│ │ │ │ │ │ )。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7 年12月19│ │ │ │ │ │ 日、108 年1 月11日觀護│ │ │ │ │ │ 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 │ │ │ │ │ (執護卷第292 、296 、│ │ │ │ │ │ 297 頁)。 │ ├──┼──────┼───────┼───────┼────────────┤ │ 25 │向指定警察機│108年1月24日前│有遵期於108年 │新北地檢署保護管束案件加│ │ │關陳報有關住│ │1 月18日報到,│強與警察機關聯繫回執單(│ │ │居處所及生活│ │並陳報左列事項│執護卷第307頁) │ │ │近況 │ │。 │ │ ├──┼──────┼───────┼───────┼────────────┤ │ 26 │觀護人訪視(│108年1月24日 │有遵期讓觀護人│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1 月11│ │ │指定訪視地點│ │在左列地點訪視│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玖玖工程行│ │,並在觀護人陪│ 命令書(執護卷第297 頁│ │ │)、陪同就醫│ │同下就醫。 │ )。 │ │ │ │ │ │②新北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 │ │ │ │ │ 情況訪視報告表暨訪視照│ │ │ │ │ │ 片(執護卷第301-306 頁│ │ │ │ │ │ )。 │ ├──┼──────┼───────┼───────┼────────────┤ │ 27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2月11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1 月11│ │ │ │ │完成報到手續。│ 日、2 月11日觀護人指定│ │ │ │ │ │ 應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 │ │ │ │ │ 卷第297 、310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2月11 │ │ │ │ │ │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 │ │ │ │ │ 報告表(執護卷第309 頁│ │ │ │ │ │ )。 │ │ │ │ │ │ │ ├──┼──────┼───────┼───────┼────────────┤ │ 28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2月20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1 月11│ │ │(原定在新北│ │完成報到手續。│ 日、2 月11日、2 月20日│ │ │市三重區衛生│ │ │ 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 │ │所接受心理諮│ │ │ 令書(執護卷第297 、31│ │ │商) │ │ │ 0、 326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2 月11│ │ │ │ │ │ 日、20日執行保護管束情│ │ │ │ │ │ 況約談報告表(執護卷第│ │ │ │ │ │ 310、325 頁)。 │ ├──┼──────┼───────┼───────┼────────────┤ │ 29 │心理諮商(向│108年3月6日 │受刑人知道但未│①經被告簽收需接受心理諮│ │ │新北市三重區│ │報到。 │ 商日期之新北地檢署10 8│ │ │衛生所報到)│ │ │ 年1 月11日、2 月20日觀│ │ │ │ │ │ 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 │ │ │ │ │ 書(執護卷第297 、326 │ │ │ │ │ │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2 月20│ │ │ │ │ │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 │ │ │ │ │ 報告表(執護卷第325 頁│ │ │ │ │ │ )。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8 年3 月6 │ │ │ │ │ │ 日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 │ │ │ │ │ 第333頁)。 │ │ │ │ │ │④新北地檢署108 年3 月13│ │ │ │ │ │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 │ 4 字第12279 號函暨送達│ │ │ │ │ │ 證書(執護卷第335、337│ │ │ │ │ │ 頁)。 │ ├──┼──────┼───────┼───────┼────────────┤ │ 30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3月18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2 月20│ │ │ │ │完成報到手續。│ 日、3 月18日執行保護管│ │ │ │ │ │ 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執護│ │ │ │ │ │ 卷第325 、345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2 月20│ │ │ │ │ │ 日、3 月18日觀護人指定│ │ │ │ │ │ 應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 │ │ │ │ │ 卷第326 、346頁)。 │ ├──┼──────┼───────┼───────┼────────────┤ │ 31 │心理諮商(向│108年4月3日 │受刑人知道但未│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3 月19│ │ │新北市三重區│ │報到。 │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衛生所報到)│ │ │ 4 字第12463 號、108 年│ │ │ │ │ │ 4 月11日新北檢兆自107 │ │ │ │ │ │ 執護204 字第13308 號函│ │ │ │ │ │ 暨送達證書(執護卷第34│ │ │ │ │ │ 1 、343 、377 、379 頁│ │ │ │ │ │ )。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3 月18│ │ │ │ │ │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 │ │ │ │ │ 報告表(執護卷第345 頁│ │ │ │ │ │ )。 │ │ │ │ │ │③經被告簽名需接受心理輔│ │ │ │ │ │ 導日期之新北地檢署108 │ │ │ │ │ │ 年3 月18日觀護人指定應│ │ │ │ │ │ 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 │ │ │ │ │ 第347 頁)。 │ ├──┼──────┼───────┼───────┼────────────┤ │ 32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4月17日 │有遵期報到,並│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3 月13│ │ │ │ │完成報到手續。│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 │ 4 字第12279 號函暨送達│ │ │ │ │ │ 證書(執護卷第335、337│ │ │ │ │ │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3 月18│ │ │ │ │ │ 日、4 月17日執行保護管│ │ │ │ │ │ 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執護│ │ │ │ │ │ 卷第345 、401頁)。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8 年3 月18│ │ │ │ │ │ 日、4 月17日觀護人指定│ │ │ │ │ │ 應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 │ │ │ │ │ 卷第346 、402 、405 頁│ │ │ │ │ │ )。 │ ├──┼──────┼───────┼───────┼────────────┤ │ 33 │心理諮商(向│108年5月1日 │不明(卷內無相│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4月11 │ │ │台北馬偕醫院│上午9時10分 │關報到資料)。│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報到) │ │ │ 4 字第13309 號函暨送達│ │ │ │ │ │ 證書(執護卷第381 、38│ │ │ │ │ │ 3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4 月17│ │ │ │ │ │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 │ 命令書(執護卷第405 頁│ │ │ │ │ │ )。 │ ├──┼──────┼───────┼───────┼────────────┤ │ 34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5月1日上 │受刑人知道但未│①經被告簽名應於5 月1 日│ │ │ │午11時30分 │報到。 │ 報到之新北地檢署108 年│ │ │ │ │ │ 4 月17日執行保護管束情│ │ │ │ │ │ 況約談報告表(執護卷第│ │ │ │ │ │ 401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4 月17│ │ │ │ │ │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 │ 命令書(執護卷第405 頁│ │ │ │ │ │ )。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8 年5 月1 │ │ │ │ │ │ 日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 │ │ │ │ │ 第421 頁)。 │ │ │ │ │ │④新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 │ │ │ │ │ 報到登記卡(遭撕毀,執│ │ │ │ │ │ 護卷第423 頁)。 │ │ │ │ │ │⑤新北地檢署108 年5 月3 │ │ │ │ │ │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 │ 4 字第14127 號函暨送達│ │ │ │ │ │ 證書(執護卷第425-429 │ │ │ │ │ │ 頁)。 │ ├──┼──────┼───────┼───────┼────────────┤ │ 35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5月8日 │不明(卷內無相│新北地檢署108 年4 月11日│ │ │ │ │關報到資料)。│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4 字│ │ │ │ │ │第13308號函暨送達證書( │ │ │ │ │ │執護卷第377 、379頁)。 │ ├──┼──────┼───────┼───────┼────────────┤ │ 36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5月15日 │提前於108 年5 │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4 月17│ │ │ │ │月13日報到,並│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完成報到手續。│ 命令書(執護卷第402 頁│ │ │ │ │ │ )。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5 月13│ │ │ │ │ │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 │ │ │ │ │ 報告表(執護卷第433 頁│ │ │ │ │ │ )。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8 年5 月13│ │ │ │ │ │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 │ 命令書(執護卷第434 頁│ │ │ │ │ │ )。 │ │ │ │ │ │ │ ├──┼──────┼───────┼───────┼────────────┤ │ 37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5月20日 │遲於108 年5 月│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5 月13│ │ │ │ │22日始報到,並│ 日、2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 │ │ │ │完成報到手續。│ 況約談報告表(執護卷第│ │ │ │ │ │ 433 、443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5 月13│ │ │ │ │ │ 日、22日觀護人指定應遵│ │ │ │ │ │ 守事項命令書(執護卷第│ │ │ │ │ │ 434 、444頁)。 │ ├──┼──────┼───────┼───────┼────────────┤ │ 38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6月3日 │遲於108 年6 月│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5 月22│ │ │ │ │10日始報到,並│ 日、6 月10日執行保護管│ │ │ │ │完成報到手續。│ 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執護│ │ │ │ │ │ 卷第443 、457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5 月22│ │ │ │ │ │ 日、6 月10日觀護人指定│ │ │ │ │ │ 應遵守事項命令書(執護│ │ │ │ │ │ 卷第444 、458頁)。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8 年5 月3 │ │ │ │ │ │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 │ │ 4 字第14127 號、108 年│ │ │ │ │ │ 6 月10日新北檢兆自107 │ │ │ │ │ │ 執護204 字第15381 號函│ │ │ │ │ │ 暨送達證書(執護卷第42│ │ │ │ │ │ 5-429、 447-451 頁)。│ ├──┼──────┼───────┼───────┼────────────┤ │ 39 │向指定警察機│108年6月17日前│遲於108 年6 月│新北地檢署保護管束案件加│ │ │關陳報有關住│ │17日始報到,並│強與警察機關聯繫回執單(│ │ │居處所及生活│ │陳報左列事項。│執護卷第467頁) │ │ │近況 │ │ │ │ ├──┼──────┼───────┼───────┼────────────┤ │ 40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6月17日 │有報到,並完成│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6 月17│ │ │ │ │報到手續。 │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 │ │ │ │ │ 報告表(執護卷第465 頁│ │ │ │ │ │ )。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6 月17│ │ │ │ │ │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 │ 命令書(執護卷第466 頁│ │ │ │ │ │ )。 │ ├──┼──────┼───────┼───────┼────────────┤ │ 41 │保護管束報到│108 年7 月3 日│受刑人知道但未│①新北地檢署108 年6 月10│ │ │ │(原定108 年7 │報到。 │ 日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 │ │ │月1日) │ │ 4 字第15381 號暨送達證│ │ │ │ │ │ 書、108 年7 月8 日新北│ │ │ │ │ │ 檢兆自107 執護204 字第│ │ │ │ │ │ 16398 號函(執護卷第44│ │ │ │ │ │ 7-451 、483 頁)。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6 月17│ │ │ │ │ │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 │ │ │ │ │ 報告表(執護卷第465 頁│ │ │ │ │ │ )。 │ │ │ │ │ │③新北地檢署108 年6 月17│ │ │ │ │ │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 │ 命令書(執護卷第466 頁│ │ │ │ │ │ )。 │ │ │ │ │ │④記載被告來電請假改期至│ │ │ │ │ │ 7 月3 日報到之新北地檢│ │ │ │ │ │ 署108 年7 月1 日、3 日│ │ │ │ │ │ 觀護輔導紀要(執護卷第│ │ │ │ │ │ 475 、481 頁)。 │ ├──┼──────┼───────┼───────┼────────────┤ │ 42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7月17日 │不明(卷內無相│①新北地檢署觀護人訪查通│ │ │ │ │關報到資料)。│ 知書(執護卷第493 頁)│ │ │ │ │ │ 。 │ │ │ │ │ │②新北地檢署108 年7 月5 │ │ │ │ │ │ 日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 │ │ │ │ │ 命令書(執護卷第497 頁│ │ │ │ │ │ )。 │ ├──┼──────┼───────┼───────┼────────────┤ │ 43 │保護管束報到│108年8月5日 │不明(卷內無相│新北地檢署108 年7 月8 日│ │ │ │ │關報到資料)。│新北檢兆自107 執護204 字│ │ │ │ │ │第16398 號函(執護卷第 │ │ │ │ │ │483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