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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41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4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志寅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志寅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表彰,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為圖私利而意圖販賣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兼衡其素行商稱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商品,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4213號
     被      告  傅志寅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志寅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各係如附表所
    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
    ,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童裝等商品,現均仍於商標權期
    間內,其亦明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
    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
    而輸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詎其基於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意,於民國 108 年 2 月間透過大陸地區廠商馮建平,以每
    件新臺幣(下同) 60 元之代價購入未得上揭商標權人授權
    或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
    成衣童裝一批,而透過不知情之仁得有限公司委請不知情之
    利東報關行,以編號第AA/08/298/G2157號、數量 414 箱進
    口報單報運進口。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於
    108 年 2 月 21 日,在新北市○○區○○路 000 號,對上
    開海運進口貨櫃進行落地檢查,發現有上開疑似仿冒商標之
    成衣童裝商品共 988 件,乃當場扣案後送請鑑定,確認係
    屬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傅志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仁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吳起進、利東報關行業務人
      員劉士彭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扣案物照片、仿冒商品鑑
      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編號 1 商標)、理
      律法律事務所 108 年 3 月 6 日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鑑定報告、估價表、檢視書暨扣案物照片(附表編號 2
      商標)、理律法律事務所 108 年 2 月 26 日函、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估價表、檢視書暨扣案物照片(
       附表編號 3 、 4 商標)、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視
      證明書、市值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編號 5
      商標)、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第台基小隊海運進
      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進口報單、海運進口貨櫃落
      地檢查移送海關案件保管切結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
      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14 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違反商標法第 97 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以同一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
    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 988 件,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
│    │                  │(專用期限)    │              │
├──┼─────────┼────────┼───────┤
│1   │仿冒小叮噹/哆啦 A │00000000( 000 年│日商小學館集英│
│    │夢商標:成衣 59 件│8 月 31 日)     │社製作股份有限│
│    │                  │                │公司公司      │
├──┼─────────┼────────┼───────┤
│2   │仿冒 MARMEL 蜘蛛人│00000000( 000 年│美商瑪寶凱瑞特│
│    │商標:成衣 303 件 │9 月 15 日)     │公司(MARVEL   │
│    │                  │00000000( 000 年│CHARACTERS,   │
│    │                  │8 月 31 日)     │INC.)         │
│    │                  │00000000( 000 年│              │
│    │                  │9 月 30 日)     │              │
├──┼─────────┼────────┼───────┤
│3   │仿冒 DC COMICS 超 │00000000( 000 年│美商黛西康美克│
│    │人商標:成衣 221  │1 月 15 日)     │(DCCOMICS)    │
│    │件                │                │              │
├──┼─────────┼────────┼───────┤
│4   │仿冒 DC COMICS 蝙 │00000000( 000 年│美商黛西康美克│
│    │蝠俠商標:成衣 93 │9 月 30 日)     │(DCCOMICS)    │
│    │件                │00000000( 000 年│              │
│    │                  │7 月 15 日)     │              │
├──┼─────────┼────────┼───────┤
│5   │仿冒麵包超人、細菌│00000000( 000 年│日商福祿貝爾館│
│    │人商標:成衣 312  │7 月 31 日)     │股份有限公司  │
│    │件                │00000000( 000 年│              │
│    │                  │11 月 30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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