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傅志寅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志寅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表彰,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為圖私利而意圖販賣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兼衡其素行商稱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商品,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4213號
被 告 傅志寅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志寅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各係如附表所
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
,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童裝等商品,現均仍於商標權期
間內,其亦明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
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
而輸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詎其基於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意,於民國 108 年 2 月間透過大陸地區廠商馮建平,以每
件新臺幣(下同) 60 元之代價購入未得上揭商標權人授權
或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
成衣童裝一批,而透過不知情之仁得有限公司委請不知情之
利東報關行,以編號第AA/08/298/G2157號、數量 414 箱進
口報單報運進口。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於
108 年 2 月 21 日,在新北市○○區○○路 000 號,對上
開海運進口貨櫃進行落地檢查,發現有上開疑似仿冒商標之
成衣童裝商品共 988 件,乃當場扣案後送請鑑定,確認係
屬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傅志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仁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吳起進、利東報關行業務人
員劉士彭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扣案物照片、仿冒商品鑑
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編號 1 商標)、理
律法律事務所 108 年 3 月 6 日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鑑定報告、估價表、檢視書暨扣案物照片(附表編號 2
商標)、理律法律事務所 108 年 2 月 26 日函、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估價表、檢視書暨扣案物照片(
附表編號 3 、 4 商標)、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視
證明書、市值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編號 5
商標)、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第台基小隊海運進
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進口報單、海運進口貨櫃落
地檢查移送海關案件保管切結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
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14 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違反商標法第 97 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以同一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
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 988 件,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
│ │ │(專用期限) │ │
├──┼─────────┼────────┼───────┤
│1 │仿冒小叮噹/哆啦 A │00000000( 000 年│日商小學館集英│
│ │夢商標:成衣 59 件│8 月 31 日) │社製作股份有限│
│ │ │ │公司公司 │
├──┼─────────┼────────┼───────┤
│2 │仿冒 MARMEL 蜘蛛人│00000000( 000 年│美商瑪寶凱瑞特│
│ │商標:成衣 303 件 │9 月 15 日) │公司(MARVEL │
│ │ │00000000( 000 年│CHARACTERS, │
│ │ │8 月 31 日) │INC.) │
│ │ │00000000( 000 年│ │
│ │ │9 月 30 日) │ │
├──┼─────────┼────────┼───────┤
│3 │仿冒 DC COMICS 超 │00000000( 000 年│美商黛西康美克│
│ │人商標:成衣 221 │1 月 15 日) │(DCCOMICS) │
│ │件 │ │ │
├──┼─────────┼────────┼───────┤
│4 │仿冒 DC COMICS 蝙 │00000000( 000 年│美商黛西康美克│
│ │蝠俠商標:成衣 93 │9 月 30 日) │(DCCOMICS) │
│ │件 │00000000( 000 年│ │
│ │ │7 月 15 日) │ │
├──┼─────────┼────────┼───────┤
│5 │仿冒麵包超人、細菌│00000000( 000 年│日商福祿貝爾館│
│ │人商標:成衣 312 │7 月 31 日) │股份有限公司 │
│ │件 │00000000( 000 年│ │
│ │ │11 月 30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