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駿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晟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1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駿晟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網路擅自重製告訴人之攝影著作,復擅自為公開傳輸,進而,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告訴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兼衡其素行尚稱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情節、所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1220號被 告 林駿晟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駿晟明知電影「哆啦A夢大雄的月球探測記」,係他人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在臺享有著作權之炬旺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下稱炬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仍在未得炬旺公司同意或授權之狀況下,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供不特定人點選觀看而侵害炬旺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接至網際網路YOUTUBE網頁,下載 前開視聽著作之電磁記錄檔案至手機內,再透過手機連接網路FB網頁,將之上傳至其顯示名稱「junsun.lin」之網頁,使不特定人瀏覽該網頁時即得以點閱觀賞該著作,以此方式侵害炬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8年8月13日,經炬旺公司員工發現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炬旺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駿晟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炬旺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陳盈妤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詞,復有告訴人所提出之發行授權書、蒐證記錄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述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檢察官 彭馨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