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萌兔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簡志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9082 號、107 年度調偵字第2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簡志緯為被告萌兔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萌兔遊戲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朕回來了》完整版CG影片」之影片(下稱本案影片),係告訴人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汀科技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未經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之同意,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前之某日,重製本案影片第0 分23秒至第0 分33秒之影片內容後,置入被告萌兔遊戲公司之「新三國志手機版- 光榮特庫摩正版授權」影片中,再於107 年1 月11日將上開影片上傳至由其管理之「新三國志手機版- 光榮特庫摩正版授權」臉書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觀看,而以上開方式侵害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張簡志緯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萌兔遊戲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告訴被告張簡志緯、被告萌兔遊戲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張簡志緯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萌兔遊戲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惟上開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已與被告張簡志緯、被告萌兔遊戲公司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108 年5 月9 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之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