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1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記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前補充記載「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依105 年簡字第1307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5 年8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記載「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二十至二十五部分,因未交易成功,故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記載「又被告有如上開補充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妨害兵役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均不相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從而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或授權,於網站鍵入他人信用卡資料,冒用他人之名義網路購物刷卡消費取財,除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並影響真正信用卡持卡人之金融信譽,亦不利於金融交易市場機制之合理運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以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本件被告於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交易時間,於網路盜刷被害人信用卡資料購物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9516元,此為被告之實際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911號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其配偶翁婉綺所申辦、交由其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上網連接至「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夠麻吉公司)網站,明知未經張維珊之同意或授權,仍擅自在該等網路特約商店網站鍵入張維珊之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檢核碼等資料,偽造完成得以經由電腦處理而顯示證明係信用卡約定持卡人本人(即張維珊)網路購物用意符號之電磁紀錄即網路訂購單(準私文書)後,將該等信用卡資料傳送至該等網路特約商店而加以行使,並留下其「陳小拓」之綽號、現住地址及上開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使該等網路特約商店均因而陷於錯誤,誤信係張維珊本人持卡消費,遂將附表甲○○所盜刷購買之商品,以黑貓宅急便寄送予甲○○,且使兆豐銀行於夠麻吉公司請款時代為墊付消費款項予夠麻吉公司,致生損害於張維珊、夠麻吉公司及兆豐銀行。嗣經張維珊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收受兆豐銀行傳送告知 其近期有異常網路交易之電話,立即通知兆豐銀行停止本案信用卡,並報警查獲。 二、案經張維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維珊、證人翁婉綺及吳靖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持卡人聲明暨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7日傳真封面各1紙、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7日夠法字0000-0000號函暨所附消費紀 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107年9月21日桃女監戒字第10700034280號函暨所附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420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或第5 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所謂之新事實新證據,祇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既經檢察官就其發現者據以提起公訴,法院即應予以受理,為實體上之裁判,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6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 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款規定並包括因傳訊證人發見新證據之情形在內,檢察官依據證人之證言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傳訊同一證人,如該證人為與前案證言相異之證言,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仍難謂非發見新證據,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1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被告甲○○所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雖曾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533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證人吳靖萱於所涉另案詐欺案件即本署107年度偵字第7184號案件偵查中否認以被告名義盜刷購買附表所示之商品 ,且經函詢證人吳靖萱受拘束人身自由之時間後,確認證人吳靖萱於105年12月27日即為警拘束人身自由,有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女子監獄107年9月21日桃女監戒字第10700034280 號函暨所附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佐,且被告於經本署檢察 官提示上開證據後,亦於偵查中坦承上情,則依上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犯罪嫌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故得就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再行起訴。 三、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網路特約商店網站,輸入信用卡資料,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繳費單,而表示持卡人向該等網路特約商店刷卡購物之用意,顯屬上開條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部分,其輸入信用卡資料之偽造準私文書低度行為,應為其後執行傳送資料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盜刷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請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處斷。被告於緊接之時間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之下所為之接續行為,請論以接續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檢 察 官 歐蕙甄 附表: ┌──┬──────────┬───────┬─────────────────┐ │編號│ 盜刷交易時間 │ 盜刷交易金額│ 商品 │ │ │ (年/月/日)(時:分) │ (新臺幣)元 │ (是否交易成功) │ ├──┼──────────┼───────┼─────────────────┤ │ 1 │ 105/12/26 │ 780元 │ 愛瑪仕時尚企業社/超 │ │ │ 20:16:01 │ │ 人爸媽必備-韓國製改良 │ │ │ │ │ 款雙向坐椅式抱嬰揹帶一 │ │ │ │ │ 入(是) │ ├──┼──────────┼───────┼─────────────────┤ │ 2 │ 105/12/26 │ 579元 │ 益安網通企業社/爆款 │ │ │ 20:20:23 │ │ 三合一多功能媽媽袋鼠 │ │ │ │ │ 裝加絨外套一入(是) │ ├──┼──────────┼───────┼─────────────────┤ │ 3 │ 105/12/26 │ 199元 │ 活力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 │ 20:38:34 │ │ /冬季限定款多用途保暖束 │ │ │ │ │ 腹帶任選一入(是) │ ├──┼──────────┼───────┼─────────────────┤ │ 4 │ 105/12/26 │ 876元 │ 家升行銷有限公司/機車 │ │ │ 20:42:28 │ │ 防風保暖觸控手套任選4 │ │ │ │ │ 雙(是) │ ├──┼──────────┼───────┼─────────────────┤ │ 5 │ 105/12/26 │ 159元 │ 崇利實業有限公司/USB │ │ │ 20:43:30 │ │ 小熊電熱保溫碟任選1入 │ │ │ │ │ (是) │ ├──┼──────────┼───────┼─────────────────┤ │ 6 │ 105/12/26 │ 266元 │ 棋煥國際貿易/機車兒童 │ │ │ 20:52:25 │ │ 安全帶任選一入(是) │ ├──┼──────────┼───────┼─────────────────┤ │ 7 │ 105/12/26 │ 5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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