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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74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姜麗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74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華國
被告
利燕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華國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利燕琳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77條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前原條文第1項法定刑規定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則規定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因細故而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溝通,以徒手方式互毆致雙方2人均成傷,其等暴力行為顯不足取,兼衡所受傷害程度不一,犯罪之動機、手段、方法,被告曾華國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被告利燕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均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二人均從事電子業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7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593號
    被      告  曾華國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段
                          00巷00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利燕琳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華國與利燕琳前均任職於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德州儀器公司),為同事關係。其2人於民國108年1月3日
    下午8時30分許,在德州儀器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之工廠內,因細故發生爭執,曾華國遂基於傷害之
    犯意,以徒手方式掐住利燕琳脖子並將之推倒在地,利燕琳
    亦以拳頭揮擊手曾華國頸部,利燕琳因此受有頭部及左上肢
    挫傷之傷害,曾華國則受有頸部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利燕琳、曾華國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利燕琳經傳而未到,然其2人所涉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
    人利燕琳於警詢及告訴人曾華國於警偵中分別指訴詳實;且
    被告曾華國對於前揭事實亦坦承不諱。此外,有衛生福利部
    雙和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可資佐證。綜上,被告
    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利燕琳、曾華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雅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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