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7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77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家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家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參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 行「訊據被告李家和坦承不諱」應補充更正為「訊據被告李家和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坦承不諱」,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家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兼衡其前多次施用毒品之素行、自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參照,見108 年度毒偵字第3047號卷(下稱偵查卷)第3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吸食器3 組,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無誤,有該院108 年4 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偵查卷第30頁)可查,上開吸食器內之殘渣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上開吸食器3 組尚難與上開毒品殘渣析離,基於執行效益及便利,爰一併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77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