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9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思緯(原名孫宗鏞)
- 選任辯護人
- 薛煒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住址「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段0 巷00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所為之108 年度簡字第4947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住址記載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