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威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28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7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威宇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威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被告與張銘軒及其他同行的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就本案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入住他人旅店,卻無端損害他人財物,實有不該。再者,本院審酌毀損罪之法定刑度上限為有期徒刑兩年,法院須就眾多不同毀損態樣中嵌入法定刑度中以為評價,而本案中被告所毀損之財物價值達新臺幣(下同)17萬4,450 元(偵卷第21頁),考量我國目前基本工資為23,100元,被告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已超過眾多國民辛勤工作7 個月的所得,即使不考量因被告行為所造成之該受損房間不能營業之損失,被告的行為還是造成他人相當程度之損害,本院認為不宜輕縱。參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7673號被 告 林威宇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威宇與張銘軒(另行通緝)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同行成年友人,於民國108 年3 月2 日10時47分許入住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下稱歐遊旅館新莊店)502 及513 號房,至翌( 3)日12時44分許退房離開。上開人等於上開入住期間某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共同毀損如附表所示由歐遊旅館新莊店經理魏光慶管理之財物,致令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毀壞或髒汙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魏光慶。 二、案經魏光慶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威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魏光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住客資料2 紙及入住監視器檔案光碟1 片、如附表所示物品遭毀損照片1 份及報價單1 紙附卷可佐,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其與同案被告張銘軒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同行成年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檢 察 官 余佳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1 │55吋液晶電視 │1台 │ ├───┼─────────┼─────────┤ │2 │床尾椅 │1個 │ ├───┼─────────┼─────────┤ │3 │空調面板 │1個 │ ├───┼─────────┼─────────┤ │4 │麥克風 │1個 │ ├───┼─────────┼─────────┤ │5 │浴室鏡子 │1面 │ ├───┼─────────┼─────────┤ │6 │大毛巾 │20條 │ ├───┼─────────┼─────────┤ │7 │小毛巾 │20條 │ ├───┼─────────┼─────────┤ │8 │馬克杯 │1個 │ ├───┼─────────┼─────────┤ │9 │床單 │5條 │ ├───┼─────────┼─────────┤ │10 │被套 │5組 │ ├───┼─────────┼─────────┤ │11 │足布 │10條 │ ├───┼─────────┼─────────┤ │12 │大小枕套 │10件 │ ├───┼─────────┼─────────┤ │13 │保潔墊 │2件 │ ├───┼─────────┼─────────┤ │14 │大理石 │1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