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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曾淑娟施吟蒨游涵歆

原告
貫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衛
原告
貫隆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男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宗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奕涵律師
被告
田清文
被告
特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岡平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92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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