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 告 冉邱富蘭 被 告 翔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蔡振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88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