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獻文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搶奪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128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0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