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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9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志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6 年10月3 日          │107 年6 月6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
│關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2729、9870號    │度偵字第2729、9870號    │
├─┬─────┼────────────┼────────────┤
│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1925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192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 年10月18日          │107 年10月18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7 年度上易字第2452號  │107 年度上易字第2452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7 年12月12日          │107 年12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度執字第331 號          │度執字第331 號          │
│              ├────────────┴────────────┤
│              │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編號          │           3            │          4             │
├───────┼────────────┼────────────┤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侵入住宅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107 年3 月10日          │107 年4 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
│關年度案號    │度偵緝字第2237、2238號  │度偵緝字第2237、2238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2318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231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 年12月27日          │107 年12月27日          │
├─┼─────┼────────────┼────────────┤
│確│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2318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2318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8 年2 月11日          │108 年2 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度執字第4563號          │度執字第4563號          │
│              ├────────────┴────────────┤
│              │編號3 、4 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9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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