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水池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水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游水池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於108 年5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水池先後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8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㈢因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4 罪)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有期徒刑4月(共5 罪)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更一字第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並和㈠所示之刑期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0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9 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8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