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玲齡 選任辯護人 柯勝義律師 林俊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玲齡准予解除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狀」所載。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黃玲齡(下稱聲請人)因涉嫌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80萬元,並以本院104 年7 月8 日新北院清刑佳104 軍訴6 字第042846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在案,有本院104 年7 月3日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及上開函稿在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軍訴字第6 號卷一第86頁、第90頁至第99頁、第105 頁)。 ㈡聲請人聲請暫時解除其自108 年10月1 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業據其提出德馬吉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影本、同公司108 年7 月16日邀請函在卷可佐,本院斟酌上開資料、本案進行狀況及聲請人歷次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後,均能確實遵期返國等情,認其上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予暫時解除其於上開期間內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