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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0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0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驥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驥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陳柏驥前因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51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以107 年度簡字第4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㈠至㈤案件,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107 年8 月1 日送監執行後,受刑人於108 年8 月23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0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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