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祐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祐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祐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包括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2351號、第2408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判決日期應為「108年2 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 年4 月9 日,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