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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3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3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文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8 年度執聲他字第485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文豪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270號裁定沒入具保人林佳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千元,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7 年9 月入監服刑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發還保證金,該署函復以該保證金業經本院裁定沒收無法發還,惟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103 年度台非字第81號判決意旨,聲明異議人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 千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聲明異議人釋放。嗣因聲明異議人逃匿,經本院於106 年6 月14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2270號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 千元予以沒入,該裁定於同年7 月25日確定,檢察官則於同年8 月23日以106年度執他字第2374號依法執行沒入程序,而聲明異議人係於107 年9 月19日遭緝獲入宜蘭監獄執行等節,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上開沒保裁定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均無任何違法之處,故聲明異議人本件請求,顯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人所援引實務之見解,係指於緝獲歸案前,尚未裁定沒保之情形,顯與本件情形不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3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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