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坤霖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坤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坤霖因犯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坤霖因犯詐欺案件共13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如附表所載案號之刑事判決及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