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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7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鄭淳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79號

異議人
即受刑人
孫佩仁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67號),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8年度執字第157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異議狀之聲明異議人欄雖列有受刑人孫佩仁之名,惟於具狀人處僅載有「孫嘉嬣代孫佩仁」等字樣,而未有受刑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則受刑人是否有提起本件異議之意,顯非無疑,是尚難認本件受刑人孫佩仁係本件之異議人。又依本件聲請異議狀所載內容以觀,本件似是自稱受刑人之女之「孫嘉嬣」代為提起,有上開聲請異議狀1 紙在卷可參,則縱認該員確係受刑人之女,然其既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之聲請權人,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7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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