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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俊彥時瑋辰吳欣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6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101 年度易字第348 號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87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即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復有明定,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是以聲請再審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無庸命其補正,而應逕予裁定駁回(參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

三、查再審聲請人張憶如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具狀就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48 號刑事判決(該判決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認定不合法律上程式而駁回)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不可補正,揆諸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既違背聲請再審程序,並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一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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