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再審聲請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三審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0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九六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有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0四二號刑事判決可稽。再審聲請人對該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