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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72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白光華林米慧王國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72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進騰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忠
被告
建信鐵櫃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曾瓊芬
被告
王鐵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8年度上聲議字第48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欲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始稱合法,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及刑事委任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此一程序之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1年11月6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研討結論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進騰家俱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1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等單位提出刑事表示意見狀,對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聲議字第484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陳述意見,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認係對原駁回再議之處分不服而函轉本院。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書狀記載內容中,有關於認為原駁回再議之處分有違背經驗法則、論以法則、證據法則及認事用法錯誤之違法及不當之處部分,核屬對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明不服,容或有聲請交付審判之意旨,惟聲請人所提上開書狀僅係由律師具名代為撰狀,復未提出刑事委任書狀,顯非由聲請人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此項程式之欠缺屬不能補正,聲請人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既不合法,自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至聲請人上開書狀內容請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等單位就陳述內容進行偵查部分,應退由受請求單位另行酌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王國耀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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