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錚純
- 被告
- 蓮聖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美峰
- 被告
- 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簡碧怡
- 被告
- 林振興
- 被告
- 軍峰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代表人
- 戴貴花
- 被告
- 兆亞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彥辰
- 被告
- 莊健智
- 被告
- 吳立民
- 輔佐人
- 即被告之子 吳國慶
- 選任辯護人
- 劉哲睿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鈺雄律師(解除委任)
- 選任辯護人
- 江鎬佑律師(解除委任)
- 被告
- 菖鎰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立民
- 被告
- 菖鎧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蔡素玉
- 代表人
- 上二被告之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鈺雄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江鎬佑律師(解除委任)
- 被告
- 互暢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許育誠
- 上列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薛維平律師
- 盧永和律師(解除委任)
- 被 告 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許張月桃
- 被 告 許欣惠
- 選任辯護人 薛維平律師(解除委任)
- 被 告 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 代表人 高俊雄
- 上二被告之
- 共 同
- 選任辯護人 李元銘律師
- 被 告 億大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代表人 陳慶輝
- 被 告 邱顯耀
- 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邱莊素蓮
- 被 告 蔡逢禧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之誤載情形,而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之內容。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謝茵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 被 告 互暢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兼 代表人 許育誠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解除委任) 更正 被 告 互暢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兼 代表人 許育誠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薛維平律師 盧永和律師(解除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