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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榆富梁家贏鄭琬薇

原告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仁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意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告
施允澤

吳茂達

李建甫

楊灼灼

李芳蘭

陳芷儀

陳靜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施允澤、吳茂達、李建甫、楊灼灼、李芳蘭因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而前揭刑事案件就被告陳芷儀、陳靜儀違反公司法等罪嫌部分,雖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因此部分經原告於起訴狀內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陳芷儀、陳靜儀起訴部分,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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