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張連生 鄭正忠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宜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