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仁律師
- 被告
- 張連生
- 被告
- 張永達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沈安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鄭正忠」及其住居所即「住臺北市○○區○○○○街00巷0 ○0 號2 樓」、「居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11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張永達」及「住同上」;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邱欽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心悌」;關於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宜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沈安琪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鄭正忠」及其住居所之記載,顯係「張永達」及其住所之誤載,另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邱欽庭」、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宜家律師」之記載,亦顯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張心悌」、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沈安琪律師」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