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志中時瑋辰薛巧翊

原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告
張連生
被告
張永達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鄭正忠」及其住居所即「住臺北市○○區○○○○街00巷0 ○0 號2 樓」、「居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11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張永達」及「住同上」;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邱欽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心悌」;關於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宜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沈安琪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鄭正忠」及其住居所之記載,顯係「張永達」及其住所之誤載,另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邱欽庭」、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宜家律師」之記載,亦顯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張心悌」、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沈安琪律師」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