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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彭全曄劉思吟白承育

  • 被告
    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胡原龍邱喬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朝添 選任辯護人 吳宗輝律師(法扶律師) 王青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軍德 選任辯護人 廖涵樸律師 被 告 黃柏淯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黃嘉德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盧玟卉 選任辯護人 陳政宏律師 被 告 鄭奇恩 選任辯護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賴駿樺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賴叡勳 選任辯護人 彭成翔律師(法扶律師) 林 芸律師 被 告 廖國棻 選任辯護人 張竹君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肅諺 選任辯護人 劉元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志強 選任辯護人 李儼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徨舜 選任辯護人 曾威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胡原龍 選任辯護人 陳雲南律師 陳令軒律師 連復淇律師 被 告 邱喬玉 選任辯護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413 、15353 、19359 、25182 、32797 、34208 、34209 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31417 號、109 年度偵字第24725 號、110年度偵字第10969號、第41210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㈠秦朝添①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1 所示。②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2 所示。 ㈡李軍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3 所示。 ㈢黃柏淯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4 所示。 ㈣黃嘉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5 所示。 ㈤盧玟卉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6 所示。 ㈥鄭奇恩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7 所示。 ㈦賴駿樺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8 所示。 ㈧賴叡勳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9 所示。 ㈨廖國棻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緩刑貳年。沒收宣告如附表十六編號10所示。 ㈩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胡原龍、邱喬玉均無罪。 事 實 一、秦朝添係「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國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24樓,現址設新北市 ○○區○○路000 號10樓之2 )之負責人,明知國磐公司之營業 項目為不動產開發業等,且依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銀行業務,詎其為籌募不動產開發營運資金,以供其收購轉售不動產賺取差價牟利之用,竟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實際資本額登記設立國磐公司後,即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規定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仿照保險業儲蓄型保險躉繳、分期繳費模式,設計如附表一「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附表二「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等借貸投資方案內容,以類儲蓄超額擔保借貸金融服務投資不動產理財之名義,約定給付予借貸投資本金如附表一、二所示高於當時銀行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顯不相當之利息,且於簽約時取得國磐公司簽發之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帳戶利息支票、期滿償還本金之公司本票及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借款金額120%抵押權等作為投資擔保,並招攬業務人員以保險業務行銷模式,且經由新聞媒體、網路,對外宣傳招攬不特定人出資加入會員借貸投資,以此方式非法經營銀行準收受存款業務,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其後: ㈠即由與其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黃源興,於105 年3 月起至107 年5 月17日期間,擔任國磐公司會計長,協助秦朝添研擬上開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招攬業務人員人事、佣獎金等制度,並負責國磐公司上開借貸投資服務業務之內部稽核、客戶借貸投資合約管理、履約、擔保不動產抵押設定、開立還款本票、利息支票、業務人員薪資、佣獎金之發放、公司財務雜支支付等行政事務,並於國磐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24樓「新北板橋合約中心」處理上開 事務,且於106 年1 月23日出任國磐公司董事(黃源興所涉此共犯違反銀行法部分,另經檢察官於107 年12月22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5413、15353、34208、342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另由其時任職三商美邦人壽公司經理之妻邱喬玉(已於108 年1 月11日與秦朝添離婚)與其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105 年3 月起至107 年5 月21日期間,兼任國磐公司業務長,協助招攬保險業界從業人員擔任國磐公司業務人員,並講授保險業務行銷技巧,協助訓練國磐公司業務人員對外招攬會員客戶借貸投資等事務,且於106 年1 月23日出任國磐公司董事至106 年8 月6 日止,並出名協助配合國磐公司就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設定抵押等登記(邱喬玉所涉此共犯違反銀行法部分,未經檢察官偵辦)。 ㈡復陸續招攬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與其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各於如附表四所示任職期間、辦公室地點,擔任如附表四所示之北、中區各營業處經理職務,黃嘉德並兼任後勤管理訓練科主管,分別從事增員招攬、教育訓練轄下業務人員,及對外宣傳招攬客戶加入會員出資借貸投資參加上開如附表一「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附表二「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投資方案等事務(另同案被告黃嘉偉涉嫌共犯此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部分,因另案羈押禁見中,未能借提到庭審結,待其到庭後,另行審結)。 ㈢嗣於105 年4 月起至107 年5 月21日止間,其等共招募如附表五、六所示等參加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會員,借貸投資如附表五、六所示金額,以此方式非法經營銀行準收受存款業務,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其中金猴運借貸投資金額合計7,810萬5,000元,小資金猴運借貸投資計至107 年5 月17日止已收金額合計1,212萬2,940元,總計達9,022萬7,940元。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其等任職期間營業處招募借貸投資總金額,分別為李軍德之叡德營業處1,937萬3,900元、黃柏淯之龍曜營業處2,221萬8,840元、黃嘉德之龍驊營業處0 元、盧玟卉之欣展營業處250萬5,200元、鄭奇恩之雲起營業處1,006萬3,400元、賴駿樺之樂富營業處887萬1,640元、賴叡勳之叡鼎營業處1,018萬8,600元、廖國棻之創富營業處1,543萬2,080元),任職期間並各獲得如附表七所示之佣獎金所得。 二、又秦朝添明知國磐公司係以總價2,000 萬元之價格,使用邱喬玉之名義,於105 年11月2 日向江三力購得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臺中房地,詎其為圖謀將該房地超額貸款以支付買賣價金,竟意圖不法所有,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意,先於105 年11月2 日至同月8 日間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向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江三力」之印章1 枚,再在其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住處,於一般市售之空白「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上,另偽填上開臺中房地買賣及不實交易金額,再蓋印偽造「江三力」印文共17枚(起訴書誤載為26枚)及簽署偽造「江三力」之簽名1 枚(起訴書誤載為3 枚),復由明知上情而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之邱喬玉配合簽名及由秦朝添蓋用其印章印文,而偽造上開臺中房地買賣不實總成交價為2,600 萬元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其後即持該偽造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以邱喬玉名義向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據以申辦不動產擔保貸款而行使,使該銀行經辦人員黃浩鈞等人陷於錯誤,而誤依上開偽造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上造假之成交價額審核,超額核以該造假成交價額之七成額度即1,820 萬元貸予邱喬玉,並於105 年12月16日撥款予邱喬玉(邱喬玉此所涉共犯部分,未經檢察官偵辦調查),供由秦朝添支配使用,因而詐得貸款差額款項420 萬元([0000-0000]×0.7=420),足生損害於江三力 、臺灣土地銀行。 三、嗣因臺灣土地銀行發現國磐公司網站對外宣傳其銀行為該公司關係企業,認國磐公司涉嫌非法吸金,而於106 年6 月26日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循線調查後,於107 年5 月17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分別搜索國磐公司登記地及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 24樓、新北市○○區○○路000 號7 樓之4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之5 、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之1 至16 樓之3 、高雄市○○區○○○路00號26樓之2 、嘉義市○區○○路00 0 號12樓之1 及12樓之2 、國磐公司名下不動產高雄市○○區 ○○○路000 號7 樓之1及秦朝添當時住所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等處,查扣得如附表八至十五所示之國磐公司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相關契約書、人事、訓練、業務、會員資料等文書、電腦檔案及其他相關等物,因而查悉上開等情。 四、案經臺灣土地銀行告發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戴容宸、洪暉堯、潘柏辰、于崇仁告訴、吳宗輝、于崇仁告發暨卓朝川、吳昊軒、吳佳琪、廖俊達、黃上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于崇仁告發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被告秦朝添等有罪部分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賴叡勳被訴部分: ㈠被告、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廖國棻、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邱喬玉、證人黃源興、鐘健二、林政良、曾依平、于崇仁、蕭耀煜、潘柏辰、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彭鈺翔、劉家豪、呂佳禧、潘怡瑞於調詢之陳述、秦朝添與鐘健二手機對話訊息、李軍德與黃嘉德手機對話訊息等,認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㈡經核: ⒈上開共同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廖國棻、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邱喬玉、證人黃源興、鐘健二、林政良、曾依平、于崇仁、蕭耀煜、潘柏辰、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彭鈺翔、劉家豪、呂佳禧、潘怡瑞於調詢之陳述、秦朝添與鐘健二手機對話訊息、李軍德與黃嘉德手機對話訊息等,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⒉至其餘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廖國棻被訴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㈡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被告秦朝添等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 ㈠犯罪事實認定: ⒈被告秦朝添部分: ⑴訊據被告秦朝添矢口否認有上揭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行,辯稱:國磐公司上開借款方案,小資金猴運部分業經不起訴,而金猴運部分,與客戶間關係為借款關係有完整借款要件,有契約、本票、實價擔保品,借款利息低於合會利息,無顯不相當,自應不構成違反銀行法犯罪;且其後亦有依約履行付息還款,亦見無非法吸金之犯意罪云云。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國磐公司上開借款方案,金猴運年均息為8.5%,只高於票據法法定利率2.5%,然低於民間和會利率標準,亦無超過民法規定之20%上限,且有提供擔保品設定抵押,顯無構成違反銀行法規定之顯不相當要件,應不構成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罪等語。 ⑵經查,被告秦朝添有於上開時地,於設立國磐公司後,設計如附表一「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附表二「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等投資方案,以類儲蓄超額擔保借貸金融服務投資不動產理財之名義,約定給付予借貸投資本金如附表一、二所示利息,且於簽約時取得國磐公司簽發之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帳戶利息支票、期滿償還本金之公司本票及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借款金額120%抵押權等作為投資擔保,並招攬業務人員於105 年4 月起至107 年5 月21日止間,以保險業務行銷模式,且經由新聞媒體、網路,對外宣傳招攬如附表五、六所示等參加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會員,借貸投資如附表五、六所示金額等事實,業據被告秦朝添供認屬實,並經共同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黃嘉偉、邱喬玉、證人黃源興、鄭有妡、林政良、歐陽子弘、洪薪祐、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曾依平、于崇仁、蕭耀煜、潘柏辰、朱容辰、告訴人戴容宸、洪暉堯、卓朝川、吳昊軒、吳佳琪、廖俊達等分別於本案、移送併案之調詢、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證、證述及指訴明確,復有卷附之國磐公司登記資料、網站網頁資料、國磐公司網路新聞報導資料、金猴運Ⅰ資產管理服務項目、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項目等借貸投資方案資料、金猴運Ⅰ-A1消費借貸契約書(會員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金猴運Ⅰ-C3消費借貸契約書、國磐公司金猴運、小資金猴運Q &A 資料、國磐資產履約保證申請書、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永和房地、高雄左營房地、高雄三民房地、臺中房地、嘉義房地、淡水土地、桃園中壢房地、桃園平鎮房地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嘉義房地設定抵押權人名冊、國磐公司華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國磐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國磐公司制度、佣金、獎勵制度資料、佣獎總表、國磐公司延攬業務人員特別專案資料、業務人員105 年9 月至107 年3 月所得資料、業務承攬所得表、國磐公司招攬會員名單資料、履約程序說明書面參考資料、合約製作SOP 書面資料、雲起營業處人員名片、電話資料、國磐公司獎金制度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7 年5 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洪暉堯提出之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嘉義房地登記謄本、庭譽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勘估嘉義房地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告訴人戴容宸提出之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臺中房地登記謄本、國磐公司借貸案暫付款合約、國磐公司106 年8 月31日之50萬元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106 年7 月18日國磐公司金猴運Ⅰ-B1消費借貸契約書、告訴人卓朝川提出之106 年8 月2 日金猴運I-C1消費借貸契約書、國磐公司106 年8 月7 日之100 萬元本票、卓朝川106 年8 月7 日之100 萬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6 年8 月14日他項權利證明書、臺中說明會錄音檔譯文節錄、告訴人黃上華提出之華南銀行106 年10月19日匯款申請書、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6 年10月12日他項權利證明書、106 年9 月28日金猴運I-C1消費借貸契約書、107 年5 月2 日金猴運I-A1消費借貸契約書、告訴人吳昊軒提出之106 年7 月28日金猴運I-B1消費借貸契約書、國磐公司106年8 月18日之50萬元本票、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6 年8 月14日他項權利證明書、告訴人吳佳琪提出之107年3 月5 日金猴運I-A1消費借貸契約書、告訴人廖俊達提出之106 年8 月14日金猴運I-A1消費借貸契約書、告訴人于崇仁提出之105 年11月30日匯款200 萬元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明細、其與其妻陳雅琪帳戶存摺明細、高雄市三民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證人許玳齡提出之國磐公司簽發支付許玳齡之50萬元償還本金本票1 張、臺灣土地銀行1 萬7,500 元利息支票2 張、附表三編號6 淡水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朱容辰之105 年11月4 日國磐公司小資金猴運分期約定借款契約書及相關資料、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五所示之金猴運契約書、小資金猴運契約書、白昇儫消費暨抵押擔保契約書、投資人印章、電腦主機、筆電(含其內業務檔案資料)、國磐公司本票、業務員分組名單、內部文件資料、庭譽不動產估價文件資料、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會員名冊等、承攬契約書、扣繳憑單檢核表、薪佣總表、實際債權餘額證明、內部管理專案系統說明、辦公室租賃契約書、桌機資料光碟(內含員工、會員資料)、客戶資料、人事資料表、行政資料、獎金新舊制資料、廣告文宣、業務簽到表、說明會文宣、電話行銷專案契約書、後勤訓練簡報資料、行銷電話資料、說明會簽到表、舉辦說明會場地費、借貸案暫付款合約、獎金制度文件、聰明理財新選擇DM、小資金猴運3000型借款服務DM、國磐公司公告資料、簽約流程表、教戰手冊、業務推廣資料、名片、賴駿樺USB 隨身碟(內含有國磐業務APP 操作說明、國磐會員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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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處罰。而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其立法理由係因社會上地下投資公司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又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一,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又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又銀行法 第125 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 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是其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滋長以為判定,並不以民法 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其他法定利率規定,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若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於上開利率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應認是顯不相當之行為。而上開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故銀行法第125 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 ②準此,本件被告秦朝添所設計之國磐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招攬客戶加入會員,將款項以借款名義交其投資,簽發利息支票、與投資借款等額之本票持交借款人,並設定超額120%不動產抵押權擔保借款投資債務,且約定借款投資期滿後可拿回本金,並約定詳如附表一、二所載金猴運方案7%至10%、小資金猴運方案4.3%至5.18%年息,均已明顯高過國內合法金融機構在本件案發時即105 年3 月至107 年5 月間,眾所周知公告之1至3年期定存、定儲年利率僅約為1.035%至1.205%達數倍之 多,此有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等存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可稽,已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而借貸交付資金予被告秦朝添經營之非銀行之國磐公司,顯有使社會大眾受此保本及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將其款項借貸交其投資之意,已該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之情形,且其此招攬借貸投資業務行為期間自105 年4 月間起至107 年5 月間止,亦足認確有反覆繼續從事準收受存款之行為。從而,被告秦朝添經營國磐公司以此借款投資為名營業,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約定屆期返還本金,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甚明。 ③被告秦朝添及其辯護人雖答辯稱上開意旨云云。然其以國磐公司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約定利息,與一般民間借貸、合會約定利息、民法法定利率、最高利率限制、票據法法定補充利率相較為低,持為無顯不相當之合法依據,揆諸前揭銀行法立法意旨及說明尚有未洽,且各脫法地下金融行為,其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是否合於「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而視為銀行經營之收受存款業務,未經特許不得經營,應視其違法吸金個案,依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是否有顯著超額而足使多數或不特定人交付款項,遂行其違法吸金之實,而危害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以為判定,尚難以與上開不同民間經濟行為、法律不同規範目的訂定之利率相較,而為上揭銀行法規範脫法地下金融行為利息等報酬相當與否之判定依據。再者,觀諸國磐公司登記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開發,然依被告秦朝添自陳國磐公司之行政、營業部門均係支援從事對外招攬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業務,僅有其一人有權負責就對外招攬吸收取得之借貸資金支配使用,操作國磐公司不動產開發業務,衡酌上情,其經營國磐公司顯有利用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事實,難謂其無藉此脫法收受存款行為,而為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罪事實。是被告秦朝添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均不足採,而為其有利之認定。 ④另公訴意旨謂:偵查中檢察官原簽分及移送意旨指稱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藉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竟自105 年3 月21日國磐公司成立後,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規定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由秦朝添設計以國磐公司為借款人名義,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契約名稱為「金猴運Ⅰ特別版- 小資金猴運分期約定借款契約書」,分為3000型及6000 型2 種方案,3000 型方案投資總金額30 萬元,期間8 年4 月,月繳3,000 元,年息4.3%,利息總額6 萬2,228 元,投資報酬率20.9% ,年繳享有3%之折扣,折算實際年息為5.18% ;6,000 型方案月繳6,000 元,年息4.3%,利息總額2 萬7,425 元,投資報酬率9.1%,半年繳享有1%之折扣,實際投資報酬率11% ,年繳享有3%之折扣,投資報酬率13.7% ;被告秦朝添等人為招攬小額投資人,宣稱參加「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繳款金額達3 萬6,000 元者,國磐公司即設定120%之不動產抵押權作為擔保,投資人可持國磐公司印製之繳納單至四大超商或金融機構繳款,或以手機線上刷卡繳款,並由被告黃源興負責計算規劃業務人員之佣金、獎金比率及為借款債權人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國磐公司因此自105 年3 月至107 年5 月17日止向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人收受金額共計4,710 萬元(係按約定借款總額合計計算),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及第29條之1 之規定,觸犯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法收受借款罪嫌;惟查,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立法意旨,鑑於以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則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本案同一時期之臺灣銀行臺幣存款牌告利率係介於1.07% 至1.11% 間,國磐公司出售之「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為年息4.3%,雖高於臺幣定存利率3 倍以上,然現行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足見在現行民法尚未修訂之前提下,尚認為5%之年利率並非違法之高利率,是以國磐公司之「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以年息4.3%向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尚難認為該約定給付之利息與本金顯不相當,因認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就販售「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非法吸收資金部分罪嫌尚有不足,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開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云云。但查民法第203 條法定利率規定,其於18年11月22日制訂之立法理由,係謂「查民律草案第330條理由謂依法令或法律行為,其債權可生利息 者,若法令無特別規定,當事人亦無特別約定,不可無法定利率,以杜無益之爭。故本條斟酌本國習慣,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分。」,衡其立法規範目的係於債權關係當事人間就利息無特別約定之法定補充規定,況該條法定利率規定,係國民政府時代於18年就包含大陸地區衡酌全國習慣所制訂,亦與我國現時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時空背景均差異甚大,顯難採為本件違反銀行法準收受存款行為約定之利息等報酬是否顯不相當之判定依據,復參諸上述理由,公訴意旨認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就販售「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非法吸收資金部分罪嫌尚有不足云云,亦顯有未洽,不足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⑷綜上所述,堪認被告秦朝添經營國磐公司,以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設立業務單位對外行銷招攬借貸投資人,收受款項,藉以吸收資金,籌募其投資不動產開發牟利,而有違反銀行法從事準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吸金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⒉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賴駿樺、盧玟卉、賴叡勳、廖國棻等部分: ⑴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賴駿樺坦承部分: ①訊據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賴駿樺對於上揭各於如附表四所示國磐公司任職期間、辦公室地點,擔任如附表四所示之北、中區各營業處經理職務,賴駿樺並籌設兼管嘉義辦公室業務,黃嘉德則兼任後勤管理訓練科主管,分別從事增員招攬、教育訓練轄下業務人員,及對外宣傳招攬客戶加入會員出資借貸投資參加上開如附表一「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附表二「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投資方案等事務,而於105 年4 月起至107 年5 月21日止間,共招募如附表五、六所示等參加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會員,借貸投資如附表五、六所示金額總計9,022萬7,940元,並各獲得如附表七所示之佣獎金所得等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其間分別於本案之調詢、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互為供證、共同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黃嘉偉、邱喬玉、證人黃源興、鄭有妡、林政良、歐陽子弘、洪薪祐、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曾依平、于崇仁、蕭耀煜、潘柏辰、朱容辰、告訴人戴容宸、洪暉堯、卓朝川、吳昊軒、吳佳琪、廖俊達等分別於本案、移送併案之調詢、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證、證述及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卷附之其等任職期間名片、被告李軍德招攬會員名單資料、被告黃柏淯手寫組織人員名單、客戶紀錄表、招攬會員資料、國磐公司登記資料、網站網頁資料、國磐公司網路新聞報導資料、金猴運Ⅰ資產管理服務項目、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項目等借貸投資方案資料、金猴運Ⅰ-A1消費借貸契約書( 會員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金猴運Ⅰ-C3消費借 貸契約書、國磐公司金猴運、小資金猴運Q&A 資料、 國磐資產履約保證申請書、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永和房地、高雄左營房地、高雄三民房地、臺中房地、嘉義房地、淡水土地、桃園中壢房地、桃園平鎮房地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嘉義房地設定抵押權人名冊、國磐公司華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國磐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國磐公司制度、佣金、獎勵制度資料、佣獎總表、國磐公司延攬業務人員特別專案資料、業務人員105 年9 月至107 年3 月所得資料、業務承攬所得表、國磐公司招攬會員名單資料、履約程序說明書面參考資料、合約製作SOP 書面資料、雲起營業處人員名片、電話資料、國磐公司獎金制度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7 年5 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洪暉堯提出之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嘉義房地登記謄本、庭譽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勘估嘉義房地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告訴人戴容宸提出之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臺中房地登記謄本、國磐公司借貸案暫付款合約、國磐公司106 年8 月31日之50萬元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106 年7 月18日國磐公司金猴運Ⅰ-B1消費借貸契約書、告訴人卓朝川 提出之106 年8 月2 日金猴運I-C1消費借貸契約書、國磐公司106 年8 月7 日之100 萬元本票、卓朝川106 年8 月7 日之100 萬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6 年8 月14日他項權利證明書、臺中說明會錄音檔譯文節錄、告訴人黃上華提出之華南銀行106 年10月19日匯款申請書、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6 年10月12日他項權利證明書、106 年9 月28日金猴運I-C1消費借貸契約書、107 年5 月2 日金猴運I-A1消費借貸契約書、告訴人吳昊軒提出之106 年7月28日金猴運I-B1消費借貸契約書、國磐公司106年8月18日之50萬元本票、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6 年8 月14日他項權利證明書、告訴人吳佳琪提出之107年3 月5 日金猴運I-A1消費借貸契約書、告訴人廖 俊達提出之106 年8 月14日金猴運I-A1消費借貸契約書、告訴人于崇仁提出之105 年11月30日匯款200 萬元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明細、其與其妻陳雅琪帳戶存摺明細、高雄市三民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證人許玳齡提出之國磐公司簽發支付許玳齡之50萬元償還本金本票1 張、臺灣土地銀行1 萬7,500 元利息支票2 張、附表三編號6淡水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朱容辰之105 年11月4 日國磐公司小資金猴運分期約定借款契約書及相關資料、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五所示之金猴運契約書、小資金猴運契約書、白昇儫消費暨抵押擔保契約書、投資人印章、電腦主機、筆電(含其內業務檔案資料)、國磐公司本票、業務員分組名單、內部文件資料、庭譽不動產估價文件資料、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會員名冊等、承攬契約書、扣繳憑單檢核表、薪佣總表、實際債權餘額證明、內部管理專案系統說明、辦公室租賃契約書、桌機資料光碟(內含員工、會員資料)、客戶資料、人事資料表、李軍德業務資料、盧玟卉業務資料、黃嘉德業務資料、鄭奇恩業務資料、黃柏淯之本票教學資料、磐石業務制度資料、國磐組織編制與制度資料、組織人員名單、客戶紀錄表、簡報資料、國磐公司合約書、業務資料、業務工作獎金資料、行政資料、獎金新舊制資料、廣告文宣、業務簽到表、說明會文宣、鄭奇恩之土地資料、電話資料、國磐公司文宣資料、電話行銷專案契約書、國磐公司後勤訓練簡報資料、行銷電話資料、說明會簽到表、舉辦說明會場地費、借貸案暫付款合約、獎金制度文件、聰明理財新選擇DM、小資金猴運3000型借款服務DM、國磐公司公告資料、簽約流程表、教戰手冊、業務推廣資料、名片、賴駿樺團隊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契約書、賴駿樺之USB 隨身碟(內含有國磐業務APP 操作說明、國磐會員APP 操作說明、後勤管理訓練科製作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借貸服務 與適法性」「社會知名度」資料、2016、00000000金猴運、小資金猴運Q&A、黃嘉德講授之「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AMC)介紹:穩定獲利之關鍵」「 本公司所有業務同仁收入順序:⒈地產開發⒉銷售(小 資)金猴運」資料、李軍德講授之「抵押權及本票的效力」資料、黃柏淯講授之「服務項目說明」「銷售循環」資料、盧玟卉講授之「業務體系制度及獎勵計畫說明」資料、廖國棻講授之「國磐介紹銷售」資料、歐陽子弘講授之「客戶簽約流程說明」資料、馮亮文講授「如何消受小資金猴運」資料、總繳100 萬型比較表、保險六年小額分期型比較表、國磐公司DM、中區辦公室業務襄理呂羿賢製作之宣傳單、簽約流程資料、107 年1 月24日國磐高雄區會議紀錄、國磐會計長黃源興群組發文擷圖、國磐公司會計長黃源興製作之林政良106 年3 月當月業務所得明細、國磐公司會計長黃源興106 年7 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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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再據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賴駿樺等於調詢、偵訊及審理時自陳、共同被告秦朝添、盧玟卉、賴叡勳、廖國棻、邱喬玉、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黃嘉偉、證人黃源興等於調詢、偵訊及審理時供證、證述,亦見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均係國磐公司成立初始,承秦朝添指示籌辦公司辦公室規劃設置、招攬其下業務人員、教育訓練,其後再與陸續招攬進入國磐公司之被告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承秦朝添規劃指示,擔任國磐公司業務部門最高層主管之各區營業處經理,負責各營業處業務員招攬增員、訓練,以推動行銷國磐公司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對外招攬會員參加借貸投資方案收受借貸款項,吸收資金,以供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支配投資不動產開發牟利。再徵諸依上開卷附、扣案等國磐公司、被告等上開證據資料、證物,整理之如附表四國磐公司人員組織、附表五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附表六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所示,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賴駿樺等任職期間、其下招攬之業務員、從事事務等情狀,可見其等任職期間營業處招募借貸投資總金額,被告李軍德主管之叡德營業處合計1,937萬3,900元、被告黃柏淯主管之龍曜營業處合計2,221萬8,840元、被告鄭奇恩主管之雲起營業處合計1,006萬3,400元、被告賴駿樺主管之樂富營業處887 萬1,640元,主管業務任職期間非短,招攬會 員借貸投資亦非少,非法吸金金額亦巨,至被告黃嘉德主管龍驊營業處雖無具體招攬收受資金業務成果,但其另承負責人秦朝添之命,主管後勤訓練重要事務,與其他營業處經理,共同負責教育訓練增員招攬之業務員業務行銷技巧,以達招攬吸金目的,再其等營業處經理均係直接與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聯繫,依其指示承辦執行上開內部增員及外部行銷吸金業務等事務,雖其等非國磐公司業務決策之行為負責人,但係承該公司行為負責人秦朝添之指示,合意執行上開公司吸金業務之重要主管核心成員,堪認其等執行從事上開業務遂行非法吸金,應與國磐公司之行為負責人間有非法吸金認識之犯意聯絡及分工之行為分擔屬實無誤。 ③另被告鄭奇恩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A.被告鄭奇恩非國磐公司重要構成員,僅係公司決策者秦朝添與業務員間之媒介,並無參與國磐公司本案投資商品設計、業務獎金制度制訂、教育訓練、教材編製,亦未曾向不特定人宣傳販售過金猴運借貸投資商品,至附表五編號44至54所示金猴運投資商品販售部分,均係其下業務員販售掛在其名下,其僅販售過少量小資金猴運借貸投資商品,犯罪所得僅12萬多元,已全數繳回,另其任職期間雖有依秦朝添指示從事招募業務人員工作,然此應評價為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犯行之構成要件外行為,足見其與秦朝添等其他共同被告並無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正犯犯意聯絡,至多僅有幫助之犯意;B.又被告鄭奇恩於知國磐公司所販售投資商品有涉嫌違法之虞,即於107 年5 月11日起向公司請假,隨後離職,與國磐公司切斷往來,可見其在秦朝添提供之國磐公司投資商品背景資訊下,誤信為合法,有違反性認識錯誤之情,應有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等語。但查,徵諸被告鄭奇恩如附表四所示任職情形,其進入國磐公司即經負責人秦朝添指示自設雲起營業處逕任經理,任職期間長達1 年6 月之久,其下主管所屬業務人員20多人,合計其營業處至查獲止招攬所得借貸投資金額更高達1,006萬3,400元,況其原任職南山人壽為保險業人員,於其長期任職國磐公司最高層業務主管群,為國磐公司執行上開借貸投資方案吸收資金業務之重要主管核心成員,就國磐公司上開非法吸金模式,難謂無違反銀行法之認識與犯意聯絡,此外其任職國磐公司雲起營業處經理,承負責人秦朝添指示,執行指揮其下業務人員從事招攬收受借貸投資款項,即屬非法吸金之構成要件行為;又刑法第16條規定,係就行為人違法性錯誤效果所設規定,其所謂「不知法律」,態樣包含消極之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積極之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二者,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可阻卻犯罪之成立,免除刑事責任,若非屬不可避免,而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則得視具體情節,減輕其刑,然依上所述,自本件被告鄭奇恩上述任職從事業務情狀以觀,堪認其已有違反銀行法之認識與犯意聯絡,難謂有上揭規定違法性錯誤適用之情。是綜上所述,被告鄭奇恩之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云云,尚非有據,亦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⑵被告盧玟卉否認部分: ①訊據被告盧玟卉固不否認有如附表四所示於國磐公司任職、附表五、六所示招攬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方案業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共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行,辯稱:伊係於105 年9 月經秦朝添招攬進入國磐公司,當時伊尚是大四學生,在國磐公司學習,到105 年12月,秦朝添請伊幫他去簽朱容辰合約,伊才算正式加入國磐公司,並即擔任處經理,伊並無招攬不特定人參加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亦無招攬業務員,但有介紹鄭奇恩加入,秦朝添亦直接讓他擔任處經理,另伊營業處還有伊同學紀詠涵進來兼職學習,之後伊有招攬一客戶戴麗惠後就沒做了,另伊有參加國磐公司記者會,但記者會後3 個月,伊就辭職了云云。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A.國磐公司出之借款方案並非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提供擔保品,立有借據,與一般吸金詐騙案件相去甚遠,是否違反銀行法構成要件,不無疑問;B.又被告自始僅招募鄭奇恩、戴麗惠等特定人,並非針對不特定人為之,雖有參加106年8月28日記者會但未上台發言,亦非招募不特定人,與違反銀行法構成要件有別,另針對林志鴻、朱容辰部分,被告僅係秦朝添掛名業績予被告,並非被告自行招攬而來;縱認國磐公司推銷之投資方案有違反銀行法之情,但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間無伊不對國磐公司投資方案適法性曾有所疑問,但因秦朝添與胡原龍、朱容辰律師均表示該投資方案無違反銀行法,被告無法律專業知識,因而信以為合理,故亦欠缺不法意識,且係不可避免,應依刑法第16條規定免除刑事責任,或按其情節減輕其刑等語。②但查: A.被告盧玟卉有於上開時地經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招攬進入國磐公司後,於短期兼任業務員後,即逕任自設北區欣展營業處經理,與共同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承秦朝添規劃指示,擔任國磐公司業務部門最高層主管之各區營業處經理,負責各營業處業務員招攬增員、訓練,以推動行銷國磐公司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對外招攬會員參加借貸投資方案收受借貸款項,吸收資金,以供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支配投資不動產開發牟利,其並獲得如附表七所示之佣獎金所得等事實,已據其於調詢、偵訊及審理時供陳已明,並核與共同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邱喬玉、林肅諺、陳志強、證人黃源興、鄭有妡、林政良、歐陽子弘、洪薪祐、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曾依平、于崇仁、蕭耀煜、潘柏辰、朱容辰、告訴人戴容宸、洪暉堯、卓朝川、吳昊軒、吳佳琪、廖俊達等分別於本案、移送併案之調詢、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證、證述及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卷附、扣案如上開被告李軍德等理由論述部分之證據資料、證物等可資佐證,首堪認定屬實。 B.再徵諸依上開卷附、扣案等國磐公司、被告等上開證據資料、證物,整理之如附表四國磐公司人員組織、附表五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附表六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所示,被告盧玟卉任職期間、其下招攬之業務員、從事事務等情狀,可見其任職期間主管之欣展營業處招募借貸投資總金額亦達有250萬5,200元,且其主管業務任職期間亦有1年之久非短,招攬會員借貸投資雖較於其 他營業處少,但其非法吸金金額亦達上開2百多萬 元,並有與其他營業處經理,共同負責教育訓練增員招攬之業務員業務行銷技巧,以達招攬吸金目的,再其等營業處經理均係直接與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聯繫,依其指示承辦執行上開內部增員及外部行銷吸金業務等事務,雖其等非國磐公司業務決策之行為負責人,但係承該公司行為負責人秦朝添之指示,合意執行上開公司吸金業務之重要主管核心成員,堪認其等執行從事上開業務遂行非法吸金,應與國磐公司之行為負責人間有非法吸金認識之犯意聯絡及分工之行為分擔屬實無誤。 C.被告盧玟卉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及辯護上開意旨云云,但查,被告秦朝添經營國磐公司設計推出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以此借款投資為名營業,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約定屆期返還本金,所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依上述說明理由,已屬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甚明;次徵諸被告盧玟卉如附表四所示任職情形,其進入國磐公司歷經短期兼職業務員後,即經負責人秦朝添指示自設欣展營業處逕任經理,任職期間長達1 年2 月之久,其下主管所屬業務人員雖不多,然合計其營業處至查獲止招攬所得借貸投資金額亦達有250 萬5,200 元,況其原任職三商美邦人壽為保險從業人員,於其長期任職國磐公司最高層業務主管群,為國磐公司執行上開借貸投資方案吸收資金業務之重要主管核心成員,就國磐公司上開非法吸金模式,難謂無違反銀行法之認識與犯意聯絡,此外其任職國磐公司欣展營業處經理,承負責人秦朝添指示,執行指揮其下業務人員從事招攬收受借貸投資款項,即屬非法吸金之構成要件行為;又刑法第16條規定,係就行為人違法性錯誤效果所設規定,其所謂「不知法律」,態樣包含消極之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積極之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二者,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可阻卻犯罪之成立,免除刑事責任,若非屬不可避免,而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則得視具體情節,減輕其刑,然依上所述,自本件被告盧玟卉上述任職從事業務情狀以觀,堪認其已有違反銀行法之認識與犯意聯絡,難謂有上揭規定違法性錯誤適用之情。是綜上所述,被告盧玟卉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及辯護意旨云云,均非有據,亦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⑶被告賴叡勳否認部分: ①訊據被告賴叡勳固亦不否認有如附表四所示於國磐公司任職、附表五、六所示招攬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方案業務之事實,惟亦矢口否認有共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行,辯稱:伊係於106 年5 月經由賴駿樺介紹進入國磐公司,擔任處經理,伊底下有業務員,業務經理黃嘉偉是伊找的,其他人沒有職位;伊認為國磐公司金猴運投資方案約定利息,與民間相比,並無太高,且尚有擔保品,且國磐公司記者會有律師背書,伊才認為合法可行,又伊招攬對象都是自己親朋好友,且都是參加小資金猴運投資方案云云。 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A.本案國磐公司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之利息,為年息7%至10%,未逾民法第205條週年利率20%之上限,參考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及實務判決見解,尚非顯不相當,應不成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罪;B.被告賴叡勳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國磐公司上開投資商品,非屬給付顯不相當利息之商品,且其負責人尚請法律專家向員工確認產品合法,其當然認為該公司投資商品合法,此由被告賴叡勳自己亦購買90萬元投資商品,超過其招攬之投資金額可證,即便認為系爭投資商品利息過高違法,被告賴叡勳對於其違法性之誤認亦屬無法避免等語。 ②經查: A.被告賴叡勳有於上開時地經國磐公司中區樂富營業處經理賴駿樺招攬進入國磐公司後,即由負責人秦朝添指示自設中區叡鼎營業處逕任經理,並籌設兼管高雄辦公室業務,與共同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廖國棻等,承秦朝添規劃指示,擔任國磐公司業務部門最高層主管之各區營業處經理,負責各營業處業務員招攬增員、訓練,以推動行銷國磐公司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對外招攬會員參加借貸投資方案收受借貸款項,吸收資金,以供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支配投資不動產開發牟利,其並獲得如附表七所示之佣獎金所得等事實,已據其於調詢、偵訊及審理時供陳已明,並核與共同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廖國棻、邱喬玉、林肅諺、陳志強、證人黃源興、鄭有妡、林政良、歐陽子弘、洪薪祐、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曾依平、于崇仁、蕭耀煜、潘柏辰、朱容辰、告訴人戴容宸、洪暉堯、卓朝川、吳昊軒、吳佳琪、廖俊達等分別於本案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證、證述及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卷附、扣案如上開被告李軍德等理由論述部分之證據資料、證物等可資佐證,首堪認定屬實。 B.再徵諸依上開卷附、扣案等國磐公司、被告等上開證據資料、證物,整理之如附表四國磐公司人員組織、附表五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附表六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所示,被告賴叡勳任職期間、其下招攬之業務員、從事事務等情狀,可見其任職期間主管之叡鼎營業處含高雄辦公室招募借貸投資總金額亦高達有1,018萬8,600元,且其主管業務任職期間至查獲止亦已有10月之久,並有與其他營業處經理,共同負責教育訓練增員招攬之業務員業務行銷技巧,以達招攬吸金目的,再其等營業處經理均係直接與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聯繫,依其指示承辦執行上開內部增員及外部行銷吸金業務等事務,雖其等非國磐公司業務決策之行為負責人,但係承該公司行為負責人秦朝添之指示,合意執行上開公司吸金業務之重要主管核心成員,堪認其等執行從事上開業務遂行非法吸金,應與國磐公司之行為負責人間有非法吸金認識之犯意聯絡及分工之行為分擔屬實無誤。 C.被告賴叡勳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及辯護上開意旨云云,但查,被告秦朝添經營國磐公司設計推出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以此借款投資為名營業,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約定屆期返還本金,所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依上述說明理由,已屬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甚明;次徵諸被告賴叡勳如附表四所示任職情形,其進入國磐公司即經負責人秦朝添指示自設叡鼎營業處逕任經理,並規劃籌設高雄辦公室,兼管其業務,其下主管所屬業務人員含高雄辦公室亦達30多人,合計其營業處至查獲止招攬所得借貸投資金額更高達1千多萬元,業務規模非小, 況其任職國磐公司最高層業務主管群,期間亦有10月之久,其後係因國磐公司非法吸金行為遭查獲始暫止,且為國磐公司執行上開借貸投資方案吸收資金業務之重要主管核心成員,就國磐公司上開非法吸金模式,難謂無違反銀行法之認識與犯意聯絡,此外其任職國磐公司叡鼎營業處經理,承負責人秦朝添指示,執行指揮其下業務人員從事招攬收受借貸投資款項,即屬非法吸金之構成要件行為;又刑法第16條規定,係就行為人違法性錯誤效果所設規定,其所謂「不知法律」,態樣包含消極之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積極之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二者,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可阻卻犯罪之成立,免除刑事責任,若非屬不可避免,而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則得視具體情節,減輕其刑,然依上所述,自本件被告賴叡勳上述任職從事業務情狀以觀,堪認其已有違反銀行法之認識與犯意聯絡,難謂有上揭規定違法性錯誤適用之情。是綜上所述,被告賴叡勳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及辯護意旨云云,亦均非有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⑷被告廖國棻否認部分: ①訊據被告廖國棻亦不否認有如附表四所示於國磐公司任職、附表五、六所示招攬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方案業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共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行,辯稱:伊係於106 年7 月經賴駿樺介紹進入國磐公司,直接擔任處經理,伊是在國磐公司記者會後,經律師陳述確認公司營業項目是合法才加入,且伊招攬對象僅係親朋好友云云。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A.客觀上,國磐公司推出之借款方案,約定利息均非與本金顯不相當,且均立有借據、提供有不動產抵押擔保品,與一般吸金詐騙案件相異,應無違反銀行法規定;B.被告廖國棻雖掛名處經理,但實際僅係受僱員工,並未參與國磐公司商品規劃設計過程,亦不清楚國磐公司獲利模式,其實際上僅單純信賴為一般投資商品,其後因信賴同仁分享之朱容辰律師繳款宣傳照片、胡原龍律師說明,合理相信無違法疑慮,亦應有刑法第16條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且被告廖國棻自己亦有投資購買,亦僅向親友推銷,並無共同非法吸金犯意聯絡,爰請諭知被告無罪 等語。 ②經查: A.被告廖國棻有於上開時地,經國磐公司中區樂富營業處經理賴駿樺招攬進入國磐公司後,即由負責人秦朝添指示自設中區創富營業處逕任經理,與共同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等,承秦朝添規劃指示,擔任國磐公司業務部門最高層業務主管之各區營業處經理,負責各營業處業務員招攬增員、訓練,以推動行銷國磐公司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對外招攬會員參加借貸投資方案收受借貸款項,吸收資金,以供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支配投資不動產開發牟利,其並獲得如附表七所示之佣獎金所得等事實,已據其於調詢、偵訊及審理時供陳已明,並核與共同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邱喬玉、林肅諺、陳志強、證人黃源興、鄭有妡、林政良、歐陽子弘、洪薪祐、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曾依平、于崇仁、蕭耀煜、潘柏辰、朱容辰、告訴人戴容宸、洪暉堯、卓朝川、吳昊軒、吳佳琪、廖俊達等分別於本案、移送併案之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證、證述及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卷附、扣案如上開被告李軍德等理由論述部分之證據資料、證物等可資佐證,首堪認定屬實。 B.再徵諸依上開卷附、扣案等國磐公司、被告等上開證據資料、證物,整理之如附表四國磐公司人員組織、附表五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附表六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所示,被告廖國棻任職期間、其下招攬之業務員、從事事務等情狀,可見其任職期間主管之創富營業處招募借貸投資總金額亦高達有1,543萬2,080元,且其主管業務任職期間至查獲止亦已有10月之久,並有與其他營業處經理,共同負責教育訓練增員招攬之業務員業務行銷技巧,以達招攬吸金目的,再其等營業處經理均係直接與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聯繫,依其指示承辦執行上開內部增員及外部行銷吸金業務等事務,雖其等非國磐公司業務決策之行為負責人,但係承該公司行為負責人秦朝添之指示,合意執行上開公司吸金業務之重要主管核心成員,堪認其等執行從事上開業務遂行非法吸金,應與國磐公司之行為負責人間有非法吸金認識之犯意聯絡及分工之行為分擔屬實無誤。 C.被告廖國棻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及辯護上開意旨云云,但查,被告秦朝添經營國磐公司設計推出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以此借款投資為名營業,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約定屆期返還本金,所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依上述說明理由,已屬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甚明;次徵諸被告廖國棻如附表四所示任職情形,其進入國磐公司即經負責人秦朝添指示自設創富營業處逕任經理,其下主管所屬業務人員亦達20多人,合計其營業處至查獲止招攬所得借貸投資金額更高達1千5百萬多元,業務規模非小,況其任職國磐公司最高層業務主管群,期間亦有10月之久,其後係因國磐公司非法吸金行為遭查獲始暫止,且為國磐公司執行上開借貸投資方案吸收資金業務之重要主管核心成員,就國磐公司上開非法吸金模式,難謂無違反銀行法之認識與犯意聯絡,此外其任職國磐公司創富營業處經理,承負責人秦朝添指示,執行指揮其下業務人員從事招攬收受借貸投資款項,即屬非法吸金之構成要件行為;又刑法第16條規定,係就行為人違法性錯誤效果所設規定,其所謂「不知法律」,態樣包含消極之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積極之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二者,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可阻卻犯罪之成立,免除刑事責任,若非屬不可避免,而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則得視具體情節,減輕其刑,然依上所述,自本件被告賴叡勳上述任職從事業務情狀以觀,堪認其已有違反銀行法之認識與犯意聯絡,難謂有上揭規定違法性錯誤適用之情。是綜上所述,被告廖國棻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及辯護意旨云云,亦均非有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⑸綜上所述,堪認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賴駿樺、盧玟卉、賴叡勳、廖國棻等於上揭與共同被告秦朝添,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擔任國磐公司最高業務主管之各營業處經理,執行招攬業務員增員訓練,對外行銷國磐公司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招攬借貸投資人,收受款項,藉以吸收資金等分擔行為,籌募國磐公司負責人秦超添投資不動產開發所需資金,而有共犯違反銀行法從事準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吸金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應均予依法論科。 ⒊共犯黃源興、邱喬玉部分: ⑴另查國磐公司會計長黃源興、被告秦朝添之妻邱喬玉所涉共犯本件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部分,黃源興部分雖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罪嫌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邱喬玉部分則未經偵辦,且黃源興、邱喬玉於本院審理證述時均矢口否認有共犯本件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犯行,黃源興陳稱:伊與秦朝添無關聯,係因承租其房屋關係而認識,之後他有請伊幫忙處理國磐公司一些行政事務,伊非專職,僅係抽空幫忙,會計長職稱僅係外人對伊稱呼云云(見本院110 年1 月19日審判筆錄7 至22頁),另邱喬玉就此部分亦陳稱:秦朝添並未與伊討論過國磐公司經營規劃構想,伊當時在三商美邦人壽任職,工作很忙,亦無接觸或參與國磐公司事務,至擔任國磐公司董事僅係應秦朝添要求掛名而已,之後因伊公司規定不能兼職,亦請秦朝添撤掉改換他人,又伊雖有幫國磐公司員工上過教育訓練,但只是就伊保險銷售技巧作分享,次數只有2次左右,國磐公司員工,除伊與黃柏淯 是以前同事舊識外,其餘均不認識,另國磐公司部分不動產登記伊名下,亦僅係應秦朝添借名登記而已,伊對國磐公司推出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借款方案,亦不清楚其內容云云(見本院110 年1 月26日審判筆錄6 至14頁)。 ⑵然查黃源興於審理作證時自陳:秦朝添有帶伊去中和或板橋辦公室,跟伊說國磐公司用不動產開發,以保險業的業務模式去跟人借款,用不動產抵押給客戶,再把錢拿去買不動產,用不動產的獲利還給借款人,業務模式類似模仿保險業,他說公司以後會發展很好,伊現在幫他的話,以後會像其他公司一樣有創辦領導人,會有比較好的待遇,秦朝添有介紹李軍德、黃柏淯給伊認識,說他們是業務單位處經理;秦朝添跟伊說進行不動產借款,是透過業務人員,向業務人員所面試的人說公司可以提供不動產跟他借款,且約定利息,到期時付息跟還本;伊是幫秦朝添行政事務、日常行政、業務人員的資料登打、合約資料登打、合約保管整理、辦公室清潔等,後續事務伊會幫他處理,伊有整理表格,付息時伊會告訴他;伊要通知秦朝添付息、設定;公司、客戶稱伊為會計長;合約管理中心就是伊,下面還有一位助理;伊有掛名擔任國磐公司董事;原則上各營業處所簽合約,會回到板橋三民路合約中心統籌管理,伊會登打資料到網路,實體部分收在辦公室;伊有幫秦朝添去接洽設置客戶業務管理系統,伊有幫忙做管理;不動產設定在伊考上代書後,有幫秦朝添處理;伊負責過國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管理,負責發員工薪資,伊跟秦朝添說業務獎金是多少,向他請款,他就會把款項匯到華南銀行帳戶再轉出去;華南銀行埔墘分行帳戶是伊管理,裡面資金是業務酬勞、獎金發放、行政雜支等語(見本院110年1 月19日審判筆錄9 至22頁),另徵諸被告黃柏淯於審理時供證稱:黃源興係任國磐公司會計長,負責公司財務及借貸投資契約履約事務;各營業處經理會開會,2 週或2 個月開1 次,由負責人秦朝添或會計長黃興源主持等語(見本院108 年3 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6頁) 、被告李軍德於審理時供證稱:國磐公司除了董事長秦朝添外,還有黃源興會計長及邱喬玉業務長,業務長是給我們教育訓練,邱喬玉在北部給我們做過一次教育訓練;邱喬玉除在國磐公司擔任業務長外,還有在三商美邦上班;邱喬玉是業務長,LINE帳戶名稱是「JENNY 小白」;黃源興辦公室在板橋三民路,有兩位女助理;秦朝添於伊進國磐公司前,有請會計長黃源興拿制度向伊說明試算,讓伊知到公司未來發展收入不錯,希望伊加入;伊知道金猴運投資商品內容是秦朝添與黃源興討論的,秦朝添常告訴他們說他與黃源興研究討論,包含有公司制度或服務合約內容修正;我們業務人員只有負責招攬客戶簽約,簽約後續都交由黃源興之合約中心處理管控;小資金猴運一樣是秦朝添與黃源興規劃的,因不景氣大家資金有限,所以推出可讓客戶分期繳納等語(見本院108 年3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3、5頁、108 年11月19日審判筆錄15、17至21頁)、被告秦朝添於審理時供證稱:黃源興是經常性協助國磐公司事務,國磐公司的公文有他的稽核、簽名;國磐公司有會計長職稱,由黃源興協助;黃源興是後勤行政部門,他在後勤APP管 理系統上會提醒伊要注意事項,簽好的合約會堆放在後勤行政上,等黃源興有空來幫忙上班,再登入系統內計算佣金、獎金及客戶利息;行政雜支伊有交給黃源興,業務部門的薪資、獎金,伊會匯給黃源興,他按照APP 計算出的金額再幫伊發放,不動產設定是黃源興幫伊代送地政事務所等語(見本院108 年6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7、8頁、110 年1 月19日審判筆錄37至38頁)、被告陳志強於審理時陳證稱:國磐公司有一位會計長,是黃源興等語(見本院108 年7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8 頁)、被告鄭奇恩於審理時供證稱:伊知國磐公司北區有會計長黃源興,業務長好像是邱喬玉,因為北區有講業務長是邱喬玉等語(見本院108 年7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8 頁)、被告盧玟卉於審理時供證稱:伊進入國磐公司時,業務部門有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行政部門有會計長黃源興;董事長秦朝添有說邱喬玉是國磐公司業務長,邱喬玉有教伊及其他業務同仁一些業務技巧等語(見本院108 年7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7、8頁)、被告廖國棻於審理時供證稱:伊除臺中業務部門人員外,亦與會計長黃源興、教育部門邱喬玉有業務往來,有任何業務問題可以問邱喬玉,秦朝添有說邱喬玉是業務長,邱喬玉會來臺中上課,國磐公司除了業務部門外,還有會計長、業務長、後勤教育支援黃嘉德等語(見本院108 年7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8 頁)、被告賴叡勳於審理時供證稱:國磐公司除了業務部門外,還有會計長黃源興行政部門,伊有見過邱喬玉來幫我們上過課等語(見本院108 年7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8、9頁)、共同被告黃嘉偉於審理時供證稱:伊除中部業務部門外,與會計長黃源興有業務往來等語(見本院108年7 月9 日準備 程序筆錄9 頁)、被告賴駿樺於審理時證稱:國磐公司設有處經理LINE群組,成員包括公司負責人秦朝添、各地區營業處經理,黃源興、邱喬玉也有在該群組內,算是國磐公司階級最高群組,總公司要布達訊息會先在該群組內發,再由各處經理或主管發布給其他同仁等語(見109 年1 月21日審判筆錄24、25頁)、被告黃嘉德於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們都稱黃源興為會計長,合約中心就是黃源興處理文件的地方;國磐公司財務管理,就伊所知只有黃源興負責等語(見本院110 年1 月26日審判筆錄16至17頁、23頁)、證人潘怡瑞於審理時證稱:國磐公司板橋三民路合約中心,有會計長黃源興在該處辦公;伊與黃源興有業務往來,伊找他領薪水,或他有一筆錢、資料要處理,伊負責跑腿;國磐公司的前由伊、會計長黃源興負責領取,伊去領錢大部分是秦朝添指示伊,黃源興也有等語(見本院108年11月19日審判筆錄34、36、37頁)、證人鄭有妡於審理時證稱:伊在國磐 公司任職2 個月,擔任業務長特助,業務長是指邱喬玉,伊的工作都是秦朝添、邱喬玉交辦等語(見本院109年6 月9 日審判筆錄56、63頁),此外復有卷附、扣案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消費借貸契約書上均有稽核「黃源興」之簽名或戳章印文、現金帳本、國磐公司登記資料、國磐公司106年7月27日全區處經理會議紀錄(內有紀錄業務長邱喬玉發言內容)、賴駿樺USB隨身碟內國 磐會計長黃源興於處經理群組發布公告「業務同仁支給項目說明」、「菁英計畫」等說明訊息、林政良之國磐公司當月業務所得明細(上有會計長黃源興簽名蓋章)、國磐公司會計長黃源興106年7月3日有關「業務單位 之新登錄文件及客戶資料表」公告、106年5月16日開訓紀錄筆記(內記載有「喬玉小白業務長」)、邱喬玉教授國磐公司銷售訓練 講義資料、邱喬玉記事本(內含國磐公司相關業務資料、記事內容)、黃嘉德手機內106年8月11日國磐公司處經理級主管會議群組對話內容(含有邱喬玉向王海濤自我介紹為國磐公司業務長)等佐認。綜上,足認黃源興有於105 年3 月起至107年5 月17日期間,擔任國磐公 司會計長,協助秦朝添研擬上開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招攬業務人員人事、佣獎金等制度,並負責國磐公司上開借貸投資服務業務之內部稽核、客戶借貸投資合約管理、履約、擔保不動產抵押設定、開立還款本票、利息支票、業務人員薪資、佣獎金之發放、公司財務雜支支付等行政事務,並於國磐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 00號24樓「新北板橋合約中心」處理上開事務,且於106 年1 月23日出任國磐公司董事;而邱喬玉有於105 年3 月起至107 年5 月21日期間,兼任國磐公司業務長,協助招攬保險業界從業人員擔任國磐公司業務人員,並講授保險業務行銷技巧,協助訓練國磐公司業務人員對外招攬會員客戶借貸投資等事務,且於106 年1 月23日出任國磐公司董事至106 年8 月6 日止,並出名協助配合國磐公司就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設定抵押等登記等,參與被告秦朝添所為行銷國磐公司上開借貸投資方案吸收資金業務之相關行政及其他配合事務之分擔行為等事實,堪認其等就被告秦朝添上開所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行為有犯意聯絡,為被告秦朝添上開所犯行為之共犯屬實無訛。 ㈡論罪科刑 ⒈本件被告秦朝添等上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行為開始實行後,銀行法第125 條雖先後於107 年1 月31日、108 年4 月17日修正,並於107 年2月2 日、108 年4 月19日生 效,惟其係分別修正該條第1項後段加重處罰規定,將原 條文「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修正為「其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 」,係為避免原條文法律上適用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以資明確,及將第2 項「銀行」修正為「金融機構」,以符合實務運作現況;該條第1 項前段處罰規定,並無修正,故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自應適用現行規定處斷。又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而法人違反上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第12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其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因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是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 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又如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得減輕其刑。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⒉經核,被告秦朝添此部分違反銀行法犯行,其係國磐公司負責人,明知國磐公司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準收受存款業務,仍設計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對外宣傳招攬不特定人借貸投資收受款項,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藉以非法吸收資金總計9,022萬7,940元。核其所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⒊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均係國磐公司招攬會員參加借貸投資之各營業處經理,為國磐公司承辦執行招攬吸收資金業務之重要主管成員,非決策之行為負責人,然其等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秦朝添,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犯上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犯行,是核其等所為,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均係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 項前段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 條 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⒋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本件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所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犯行,係於105 年3 月至107 年5 月期間持續實行違反銀行法業務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業務行為,揆諸前開說明,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集合犯」,各應僅成立一罪;公訴意旨認其等上開所犯之 罪,均各 係接續犯云云,尚有未洽。 ⒌又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間就上開所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並與黃源興、邱喬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⒍再按犯銀行法第125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 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廖國棻等就其上開所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罪,於偵查中雖就國磐公司該借貸投資方案有無構成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認知尚有疑義,然均就其上開於任職期間執行招攬國磐公司借貸投資方案業務收受款項等客觀事實均供認不諱,堪認已屬有偵查中自白之情,且均經檢察官查核認定後,已自動繳交如附表七所示之全部犯罪所得,有其等繳款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匯款委託書等可稽,爰均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 ⒎另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經核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雖與國磐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秦朝添共犯上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然衡酌其等非犯吸金決策者,而係經被告秦朝添招攬承辦執行參與吸金業務,所獲不法利益係依被告秦朝添與黃源興設計之獎佣金制度之招攬報酬,亦與被告秦朝添非法吸金之不法所得相差甚鉅,爰依上揭規定,除被告賴叡勳減輕其刑,其餘被告均遞減輕其刑。⒏又被告秦朝添、李軍德、賴駿樺、廖國棻、黃柏淯等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7 年度偵字第31417 號、109 年度偵字第24725 號、109 年度偵字第10969號 、110 年度偵字第41210 號等移送併辦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部分,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共犯招攬吸金如附表五編號2 、4 所示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會員、附表六所示小資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會員等部分,雖未經起訴,然依上所述,與本件起訴部分有集合犯包括一罪關係,亦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理;至原起訴書就起訴書附表三所示小資金猴運借貸投資會員部分,謂其約定利息未逾民法規定法定利率5%,因認不構成違反銀行法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而以罪嫌不足,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云云,然依上理由所述,國磐公司小資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約定利息,與當時銀行有關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相較,仍屬顯不相當而足以誘使不特定人參加,大量吸收社會資金,遂行非法吸金之實,仍構成上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罪,是公訴意旨上開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理由之認定云云,容有未洽,尚非可採。 ⒐另附表五之1 所示會員吳憲政部分,係原起訴書附表二起訴部分,但查吳憲政此投資部分,因本件案發而未能實際借款,而銀行法第125 條規定亦無未遂犯,是此部分不構成犯罪,惟因經起訴意旨認與上開原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秦朝添明知其僅以2萬元實際出資成立之國磐公司,營業項目為不動產開發業等,且依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準收受存款業務,藉以借款或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為國磐公司迅速籌資投資不動產開發牟利,設計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招攬業務員於北中南各處,以類儲蓄型借貸投資名義,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並以超額不動產抵押、簽發利息支票、償還本金本票等擔保方式,行銷誘引不特定投資人出資參加而非法吸金,於2 年間即吸金達9 千多萬元,且迄今均未詳陳所吸收資金後流向;又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均係成年且有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並有多人係經被告秦朝添與其妻邱喬玉自保險業招攬之保險從業人員,可悉國磐公司上開借貸投資方案大肆宣傳招攬會員借貸投資,有非法吸金之嫌,仍參與承辦執行招攬行銷業務,並招募業務員從事吸收資金行銷,招攬金猴運借貸投資會員達126 人次,吸收資金達7 千8 百多萬元,小資金猴運借貸投資會員達171 人次,吸收資金至查獲時止已達1 千2百多萬元,而其等於任職期間主管之 各營業處吸收資金,除被告黃嘉德外,亦有2 百多萬、8百多萬、1 千多萬至2 千多萬不等金額,其等共犯非法吸金行為,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甚鉅,並致投資人受有財產嚴重損失,應予非難科罰,兼各衡酌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經濟狀況、本件犯罪方法、共犯參與程度、對投資人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尚未與全部被害投資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查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雖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犯罪,惟其中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賴駿樺等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另被告盧玟卉、賴叡勳、廖國棻雖仍爭執共犯及國磐公司借貸方案違法性,然對參與招攬投資人等客觀事實亦均供認不諱,且除被告賴叡勳外,均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而被告賴叡勳不法所得偵查中經檢察官查核僅為18多萬元,而其係因無資力而未能繳交,衡酌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上開共犯犯罪情節,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均予宣告緩刑2 年。 ㈢沒收: ⑴按被告等人本件行為實行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 04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增訂公布,並自10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但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項,因此次修正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已不 具刑罰本質,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必然性,爰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且其等行為持續至修法生效後,自亦應適用修正後沒收規定。另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雖亦於104 年12月30日配合增訂「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銀行法第136條之1 沒收規定,因有於105 年7月1 日繼續適用之必要,亦已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 ,並自107 年2 月2 日施行。又本件被告等違反銀行法行為係於105 年3月起持續至107 年5 月間,為包括一 罪之集合犯,是其最後行為已持續至上開沒收規定修法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銀行法修正後沒收規定,又因上開刑法修正時刪除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為追徵,並依沒收標的之不同,分別於第38條第4 項及第38條之1 第3 項為追徵之規定,上開銀行法沒收規定修正時,爰刪除後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⑵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①本件被告秦朝添所犯部分,其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其中金猴運借貸投資金額合計7,810萬5,000元,小資金猴運借貸投資至107年5 月17日止已收金額合計1,212萬2,940元,總計達9,022萬7,940元,上開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3 項等規定,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秦朝添於審理時雖陳報已與部分投資人和解償還投資借款,並提出清償和解同意書等相關資料為據,惟查其提出之憑證均係影本資料,且尚未經查證無訛,尚難確認已將部分犯罪所得發還投資被害人屬實無誤,故暫難將其自上開沒收金額扣除,附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十六編號1 所示之物,均為其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併予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十二編號12、附表十五編號31、32等所示扣案汽車之變價款,因該扣案汽車不能確實證明係被告秦朝添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用之物,尚無法諭知沒收,但其變價款可充作上開應沒收之物追徵價額之價款,附此敘明。 ②被告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所犯部分,其各人如附表七所示佣獎金之犯罪所得,亦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於其個人所犯部分,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另被告賴叡勳上開佣獎金犯罪所得,因未自動繳交扣案,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其等各自其餘扣案如附表十六編號3 至10 所示之物,均為其供犯罪所用或 犯罪所生之物,併予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⑶至其餘如附表八至十五所示之物,或與上開被告本案所犯無涉,或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或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另按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25 條至第127 條之2 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銀行法第127 條之4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國 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及其他業務主管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盧玟卉、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廖國棻等,業經本院審認犯有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規定之罪,惟國磐公司尚未依上揭規定論罪科罰,附此敘明。 二、被告秦朝添被訴偽造文書、詐欺等部分 ㈠犯罪事實認定: ⒈訊據被告秦朝添固不否認有上揭犯罪事實二所示偽造文書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上揭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該貸款案件之不動產價值係由土地銀行獨立進行估價,被告並無預謀不法意圖,亦無能力讓土地銀行因而蒙受損失,且伊早於本案案發前106年10月主動向土地銀行將超額貸款差 額予以還清云云。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除被告秦朝添上開答辯外,另即使超貸,其利息亦按超貸金額計算,銀行並無損失,另偽造文書部分,亦未造成任何人損害等語。 ⒉經查,被告秦朝添有於上開時地,偽刻江三力印章後,持以偽造不實超額交易金額之上開臺中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再以其妻邱喬玉名義持向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使該銀行誤依該不實價額核貸超額貸款,撥款予邱喬玉,作為其支付上開房地買賣價款使用等事實,業據被告秦朝添於調詢、偵訊及審理時供認不諱,並經證人江三力於調詢、偵訊證述、邱喬玉於調詢、偵訊及審理供證明確,且有卷附上開臺中房地買賣之真實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告秦朝添偽造不實之上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等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107 年5 月10日港放字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邱喬玉105 年房屋貸款申辦貸款之偽造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調查報告、房屋明細表、擔保品調查表、授信請核書、授信覆核書等影本資料可資佐證,堪認屬實。 ⒊被告秦朝添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及辯護上開意旨否認有詐欺犯行云云,但查被告秦朝添明知上開房地買賣有真實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卻棄而不用反另行偽造不實超額交易價額之上開房地買賣契約書,持以向銀行意圖超額貸款,明顯係意圖不法所有而以偽造不實契約書之詐術,欲矇騙銀行人員使其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誤核貸予非正常應與核貸之金額,難謂無詐欺取財之故意及犯行,被告上開所辯顯非正辯之飾卸之詞,要難採信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⒋另被告秦朝添係以其妻邱喬玉名義持該偽造不實契約書向銀行申請貸款,意圖貸得超額貸款,牟取差額財產利益,衡諸其偽造不實契約書及申貸過程,均需邱喬玉配合始得完成,觀諸該偽造不實之契約書上亦蓋有邱喬玉印文10多枚,契約末尾並有邱喬玉簽名1 枚,且被告秦朝添持以申貸,亦須邱喬玉提出申請書、相關財力憑證並出面與銀行人員進行徵信,而邱喬玉明知有真實契約書之存在,與該偽造契約書不同,且於偵訊、審理證述時亦不否認有出面至銀行申辦配合徵審,雖其另辯其完全不知情,僅係依秦朝添指示簽名,不知所簽為何云云,核諸其為保險業美商公司經理之社會工作經驗,顯與常情不合而難採信,是綜上所述,堪認被告秦朝添上開所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配合其辦理之妻邱喬玉亦知情而有共犯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⒌綜上所述,亦堪認被告秦朝添此部分所為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 ⒈被告秦朝添偽造不實價金之上開房地買賣契約書,持以行使向臺灣土地銀行超額貸款,使該銀行陷於錯誤而超額核待,因而詐得差額款項420萬元,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等罪。其使不知情刻印店偽刻被害人江三力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且與其後持該偽造印章於上開偽造契約之私文書上蓋用偽造江三力印文、偽簽江三力簽名署押等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犯上開2 罪,與其妻邱喬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秦朝添一行為而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秦朝添為超額貸款以支付房地買賣價款,竟夥同其妻邱喬玉意圖不法所有,偽造不實價額房地買賣契約書,持以向銀行詐取超額貸款差額,足生損害於遭冒名被害之江三力及遭詐騙之銀行等權益,並戕害不動產買賣契約文書之公信及侵害銀行之財產法益,自應予非難刑罰,兼衡酌其素行、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經濟狀況、本件犯罪方法、共犯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已與被害銀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 ⒈未扣案之被告秦朝添偽造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僅係提供貸款銀行核貸,核貸後原本仍係由其持有,且無已滅失之證明,故係屬其持有犯罪所生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而其上偽造之江三力印 文、簽名及扣案偽造之江三力印章1枚,依刑法第219 條 規定,亦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爰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上開未扣案偽造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衡酌其追徵價額不高,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無庸追徵其價 額。 貳、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等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肅諺為國磐公司北區雲起營業處業務經理,被告陳志強為國磐公司嘉義辦公室業務經理,被告許徨舜為國磐公司高雄辦公室業務主任,其等依據國磐公司之獎金制度,每招募新進業務員(下稱「增員」)1 人,且該被增員者於績效評量期間3 個月內個人核實業績到達3 萬元者,可領得3,000 元之獎金,業務主任、襄理、經理以上之職級均可依據下屬直轄單位之每月業績總額,依據業績之多寡領取每月津貼,且均知悉國磐公司營業項目為不動產開發業等,且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藉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竟自105 年3 月21日國磐公司成立後,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規定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 ㈠由秦朝添設計「金猴運I 資產 管理服務」等方案,由國磐公司以借款名義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方案,約定合約期間1至3年不等,每半年給付利息,期滿領回借款本金,內容分為A 型、B 型及C 型3 種方案,A 型方案投資金額為1 至49萬元,B 型方案投資金額為50萬元至79萬元,2 種合約期間均分為1 年、2 年及3 年,年息均為7%,C 型方案投資金額為80萬元以上,合約期間1 年者,年息8%;合約期間2 年者,年息依續為8%及9%;合約期間3 年者,年息依續為8%、9%及10%,債權人除於簽訂合約時 取得國磐公司開立之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帳戶利息支票外,亦有期滿本金之公司本票1 張,及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借款金額120%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個人部分地籍謄本等作為投資的擔保;㈡由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林肅諺、盧玟卉、賴駿樺、黃嘉偉、陳志強、許徨舜、賴叡勳、廖國棻擔任國磐公司各營運處之業務主管,以國磐資產開發網站對不特定民眾宣傳,並負責向不特定民眾介紹國磐公司前開借款方案、召募旗下業務人員並進行教育訓練、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召開說明會,並於106 年8 月28日召開記者會,將記者會之過程刊登於網站,宣稱保證還本及高投資報酬,並以國磐公司設於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磐土銀帳戶)及華泰商業銀行大直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國磐華泰銀帳戶)收取借款債權人之借款款項,誘使債權人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等如附表二之125 人次投入資金,以此方式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合計7,785 萬5,000 元,因認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等亦涉犯有與共同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盧玟卉、賴駿樺、黃嘉偉、賴叡勳、廖國棻等,共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二、按公訴人認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涉有共犯上揭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犯行,無非以其犯罪事實有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及部分自白、共同被告秦朝添、李軍德、黃柏淯、黃嘉德、鄭奇恩、盧玟卉、賴駿樺、黃嘉偉、賴叡勳、廖國棻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證、證人黃源興、邱喬玉、呂佳禧、潘怡瑞、朱容辰、鐘健二、林政良、曾依平、于崇仁、蕭耀煜、劉家豪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潘柏辰、劉覲銘、范釋文、許玳齡、彭鈺翔於調詢之證述、偵查卷附之國磐公司與鐘健二就嘉義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公證書、共同被告秦朝添與鐘健二之手機對話訊息內容、共同被告李軍德、黃嘉德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國磐公司網頁宣傳資料、宣傳DM內容、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項目內容、空白金猴運I-C3消費借貸契約書、劉覲銘、范釋文與國磐公司簽訂之金猴運I-A1消費借貸契約書、許玳齡與國磐公司簽訂之金猴運I-B1消費借貸契約書、付息支票、還本保證本票、設定抵押權之土地謄本、鄭奇恩國磐公司名片、呂佳禧與秦朝添就高雄左營房地借名登記合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國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大額存提款資料、帳戶基本資料、秦朝添以邱喬玉名義購買臺中房地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支票、存款憑條、建物謄本、國磐公司業績獎金樹狀圖、主管津貼表、增員獎勵辦法、業務支給及獎金項目、菁英計畫財務獎金領取要點、陌生拜訪業務資料、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土地建物謄本、異動索引、附表三編號6淡 水土地建照申請書、土地建築資料、貸款資料、地籍圖重測結果清冊、申請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資料、附表三編號1 永和房地、編號2 高雄左營房地、編號5 嘉義房地之申請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資料、附表三編號4 臺中房地申請移轉登記資料、附表三編號3 高雄三民房地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所有權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國磐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南港分行、華泰銀行大直分行、陽信銀行基隆分行、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五權分社、等存款、支票存款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扣案之附表八編號14之ACER筆電、附表十五編號30之秦朝添黑色LENOVO筆電電磁紀錄光碟、國磐公司合約資料明細、各月份薪佣總表等資料光碟等可資佐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均堅決否認有上揭共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犯行,分別辯稱: ㈠被告林肅諺部分,其辯稱:國磐公司借貸投資方案有提供抵押擔保品,並無以顯不相當之利息非法吸金等語。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A.國磐公司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之利率,未與民間互助會利率顯不相當,或有特殊超額,且債權人與國磐公司簽約時,均有國磐公司簽發之利息支票、本金本票及名下不動產設定超額抵押權作為擔保,若僅參酌金融機構利率,將致民間互助會亦構成違反銀行法,金融秩序大亂,有違立法本意,是被告林肅諺為國磐公司招攬消費借貸業務,不構成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犯行;B.縱認被告林肅諺有罪,其非國磐公司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因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秦朝添論以共同正犯,亦應依該規定予以 減輕其刑等語。 ㈡被告陳志強部分,其辯稱:伊係於106 年9 月間,經富邦人壽同事賴駿樺招攬進入國磐公司,直接在嘉義上班,從一般業務員做起,伊當時邀同陳榮昌、韓佳容、張延溢一起去,賴駿樺是伊主管,之後伊是依國磐公司融通計畫規定,招攬業務員人數達標,始於106年11月或12月派任業務經理,但 嘉義辦公室主管還是屬於賴駿樺管理,伊並非嘉義辦公室主管,伊沒有參加公司主管會議;任職期間伊等都是到臺中去上課,沒去過臺北公司,亦與臺北公司人員無業務往來;附表五編號65、67所示會員部分,係陳榮昌招攬,並非伊招攬等語,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⒈國磐公司之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於法律上並不構成違反銀行法;⒉又被告陳志強任職所在之嘉義辦公室,僅係一辦公處所,隸屬於臺中樂富營業處,非國磐公司獨立編制之營業單位,此由該辦公室經調查局人員搜索時,未查扣有電腦、電磁紀錄可見一斑;⒊再嘉義辦公室並無自行印製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契約書之權限,該辦公室業務員欲與客戶簽約,須自費工本費向該辦公室之業務主管即樂富營業處經理賴駿樺申請,始得取得契約書與客戶簽約,簽約後,該契約書一式三份分別由客戶、國磐公司、樂富營業處各留執一份,該辦公室無留執權限;⒋被告陳志強實係因見國磐公司記者會宣傳效果,始加入國磐公司,自始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主觀犯意,而其加入後原擔任該公司基層之一般業務員,其後雖因招募其他業務員達成國磐公司規定標準,而經派任為業務經理,然其仍不具業務決策權限,並非國磐公司業務主管之重要核心成員,其在職所為主要只有招攬業務,而此為一般業務員所從事之事務,尚不足以此遽認其為非法吸金共同正犯,此由國磐公司其他一般業務員亦均未被列為偵查對象可見;又其雖有招募少部分業務員,但並無對其等進行教育訓練職權,且自其招募之業務員所領組織收入,亦僅寥寥5千多元,此外其並無參與 設計吸收資金方案、召開說明會對外宣傳介紹、對業務員進行教育訓練等行為,亦無參與106年8月28日記者會,由此亦見其非國磐公司重要業務主管成員,故尚難逕以其業務經理職稱而遽認為國磐公司非法吸金之共同正犯;⒌又從扣案之共同被告黃嘉德手機內「業務長全國處經理LINE群組文字檔」內容,可知該群組成員均是處經理層級以上之國磐公司重要成員,其下之業務經理林肅諺、陳志強、業務主任許徨舜均非該群組成員,而從該群組秦朝添與賴駿樺對買下嘉義辦公室之對話內容,亦可證賴駿樺始為嘉義辦公室之業務主管,再者本案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於調詢、偵訊證述樂富營業處或嘉義業務主管時,亦均指稱是賴駿樺,而未提及被告陳志強;綜上可見被告陳志強與本案共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嫌無涉等語。被告陳志強並提出該營業處LINE群組對話內容(見本院審理卷㈣271 至283 頁)。 ㈢被告許徨舜部分,其辯稱:伊係於106 年11月間,經由大學同學即國磐公司叡鼎營業處業務主任蔡勝哲招攬進入國磐公司,在高雄辦公室上班,擔任業務員,高雄辦公室沒有主管,係歸叡鼎營業處經理賴叡勳管理,之後伊係依國磐公司融通計畫,招攬業務員林韋竹、嚴偉元、潘民青達標後,派任業務主任,伊都只是在高雄與處經理有業務往來而已,並非國磐公司重要主管成員;又國磐公司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係消費借貸關係,且有本票、不動產抵押擔保,與銀行收受存款之消費寄託關係不同,再國磐公司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約定利息,與一般民間借貸利息相較,並無顯不相當,依司法實務見解,伊不認為國磐公司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有違法等語。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A.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許徨舜對國磐公司制度建立、招攬會員、財務收入支出、決策之決定等事項,有與被告秦朝添等人有共同之參與,自難僅以其案發時任職高雄辦公室業務主任之情,遽認有共犯情形;B.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具體標準,應審酌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本件依公訴意旨所認,相較於上開利率計算模式,法定週年利率、民間利率等社會狀況予以綜合判斷而言,實未有特殊之超額,難認本案係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故本件難認與上揭規定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自不成立該條所示準收受存款行為而成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罪;綜上,本件被告許徨舜主觀上並無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意,客觀上本件是否構成違反銀行法收受存款及給付顯不相當利息,均有疑義,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諭知被告許徨舜無罪等語。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參照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4913號判決要旨)。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判原則,及因保障被告人權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參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91年度臺上字第39號等刑事判決意旨)。經查: ㈠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及其等辯護人上開答辯、辯護意旨所指稱國磐公司上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借貸投資方案,不合銀行法「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規定之準收受存款業務要件,無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規定云云,此依上開論述被告秦朝添所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部分之說明理由,被告林肅諺等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抗辯,顯不足採。 ㈡然依如附表四所示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任職情形,核諸共同被告秦朝添、鄭奇恩、賴駿樺、賴叡勳分別於調詢、偵訊及審理時供證上開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等於國磐公司任職事務,可見被告林肅諺係鄭奇恩招攬於其雲起營業處其下之業務經理,僅屬該雲起營業處內之次級主管,非屬可參與國磐公司業務執行決策重要主管層級,對於其他營業處營業情形無從知悉,再衡諸其任職期間約10個月,觀諸如附表五、六所示其直接招攬之業務甚少,可見其亦難完全瞭解國磐公司全部吸收資金業務規模,是尚難認其為國磐公司業務執行之重要核心成員,而與負責人秦朝添有上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可言。其次,被告陳志強係由樂富營業處經理賴駿樺招攬於其下籌設嘉義辦公室,自基層業務員任職起,其後依國磐公司延攬卓越業務型人才特別專案自行招攬業務員達標挑戰升級任樂富營業處嘉義辦公室業務經理,衡其職務亦僅單屬樂富營業處嘉義辦公室據點之次級主管,所知僅及該營業處下屬地區辦公室業務情形,僅承所屬營業處轉陳公司指示承辦業務,無權參與國磐公司業務執行決策,再觀諸其如附表四所示任職情形,其任職期間約僅8 個月,其下業務員非多,依如附表五、六所示其個人直接招攬業務亦非多,可見其亦難完全瞭解國磐公司全部吸收資金業務規模,顯非國磐公司業務執行之重要核心成員,是其上開所辯,尚非不可採,因此尚難認其與負責人秦朝添有上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可言。又被告許徨舜係由叡鼎營業處業務主任蔡勝哲招攬於其該營業處下籌設高雄辦公室,自基層業務員任職起,其後亦係依國磐公司延攬卓越業務型人才特別專案自行招攬業務員達標挑戰升級任該高雄辦公室業務主任,衡其職務亦僅單屬叡鼎營業處高雄辦公室據點之次級主管,所知亦僅及該營業處下屬地區辦公室業務情形,僅承所屬營業處轉陳公司指示承辦業務,無權參與國磐公司業務執行決策,且權限更低於上開被告林肅諺、陳志強主管職級,再觀諸其如附表四所示任職情形,其任職期間約僅6 個月,其下業務員非多,依如附表五、六所示其個人直接招攬業務亦非多,可見其亦難完全瞭解國磐公司全部吸收資金業務規模,顯非國磐公司業務執行之重要核心成員,是其上開所辯,亦非不可採,因此尚難認其與負責人秦朝添有上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可言。 ㈢綜上所述,衡酌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均僅屬單一營業處、甚或營業處下地區辦公據點之次級業務主管,均係承其上屬營業處經理陳轉國磐公司指示,承辦執行業務,難窺國磐公司整體營業規模,自難認有非法吸金之認識,而與被告秦朝添及其他處經理級被告等有上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是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尚難確認其等有共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確有上揭犯行,是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林肅諺、陳志強、許徨舜犯罪,自應為均無罪判決之諭知。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10969號移送併辦被告林肅諺共犯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部分,雖本案其被訴違反銀行法罪嫌,經本院審理認應諭知無罪,然其上開併辦部分與本案被訴部分為同一事實,爰併予審理,不另退併,附此敘明。 叁、被告胡原龍、邱喬玉等無罪部分 一、被告胡原龍被訴幫助違反銀行法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秦朝添因國磐公司知名度不足,且國磐公司經營「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之合法性持續受到質疑,為增加國磐公司之知名度,加強銷售「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由秦朝添聘任股票上市公司前臺灣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海濤(所涉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罪嫌不足,另以107 年度偵字15413 、15353 、34208 、3420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擔任國磐公司發言人兼策略顧問,並約同被告胡原龍律師於106 年8 月28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市○○路0 段0 號君 品酒店,召開「新任發言人暨策略顧問述職記者會」,廣邀媒體記者與會,由廖國棻擔任司儀,介紹秦朝添及發言席上王海濤、胡原龍之背景,以及國磐公司邀請王海濤擔任策略顧問及發言人之事實,由胡原龍發言「這是在臺灣來講,目前看應該可以說creation、innovation有點創新、創意,或者是比較新開創的一種經營的模式」、「他拿了錢以後是要再買新的東西,或者做多元的開發」、「從目前現在來檢視相關的法令,再看目前國磐運作的模式來看,他並沒有違法,他跟我們所看到一般所認為的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的情形態樣完全不同」、「這個擔保是十足的擔保,就算是超額擔保,但是足額絕對是足額的擔保,所以如果以這種狀況來看,跟過去的吸金狀況是完全不一樣的」等語,並由秦朝添指示國磐公司員工將記者會錄影內容放置在國磐公司官網,使瀏覽國磐公司網頁之不特定人得以誤認國磐公司推出之「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等方案為合法,以此方式幫助秦朝添等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因認被告胡原龍就此部分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0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云云。 ㈡按公訴人認被告胡原龍涉有上揭幫助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犯行,無非以其犯罪事實有被告胡原龍於偵查中之供述、共同被告秦朝添、李軍德、賴叡勳、廖國棻、盧玟卉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證、證人潘怡瑞、鄭有妡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潘柏辰於調詢之證述、共同被告鄭奇恩、證人朱容辰於偵查中之證述、偵查卷附秦朝添與鄭有妡、被告胡原龍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問題單內容、國磐公司106年8月28日發言人述職記者會錄影光碟、翻拍照片、與會者發言譯文、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網路新聞報導、秦朝添於106年8月25日與胡原龍在圓融法律事務所錄音光碟、譯文等可資佐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胡原龍堅決否認有上揭幫助犯非法經營銀行法業務罪之犯行,辯稱:伊係於106年間因長輩王耀 德向伊稱國磐公司負責人秦朝添欲就有關公司籌資問題向伊諮詢,而引介秦朝添與伊認識,其間僅係就公司籌資方式之法律諮詢,無關商品銷售,由於國磐公司係非公開發行公司,故伊提供有關私募公司債相關規定法律意見,秦朝添亦稱會以合法方式途徑來進行籌資,伊當時並不知國磐公司已有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在進行,除此之外伊與秦朝添無有關國磐公司經營事務或金錢往來,伊並非國磐公司之法律顧問;至秦朝添於國磐公司106 年8 月28日記者會前,曾帶同國磐公司人員至伊事務所,除諮詢說明上開公司籌資事項外,另聊及記者會進行之媒體效果,並無具體內容,亦未提及金猴運借貸投資方案問題,而記者會當天伊係臨時應秦朝添極力邀請始參加,並無主動提供伊個人簡歷,亦未見到問題單,因該記者會主題係國磐公司發言人王海濤述職記者會,且當時伊並不知國磐公司已有金猴運投資方案在進行,伊僅係順應國磐公司人員介紹邀請發言,而臨時就當下所理解狀況客套發言應酬,並非就有關金猴運投資方案問題主動具體詳答說明,其後國磐公司有將上開記者會錄影連同有關伊發言內容一併放在官網,伊事前並不知情,事後發現亦有發律師函請其刪除,又伊除有參加國磐公司上開記者會外,未曾參加國磐公司任何餐會、教育訓練或其他活動,記者會後與秦朝添亦少有聯絡,伊並無幫助國磐公司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意及行為等語。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⒈被告胡原龍係因受長輩託付而提供秦朝添無償諮詢有關公司籌資法律問題,依秦朝添提供之口頭說明及資訊,其於記者會前秦朝添向其諮詢時,並不知國磐公司已有金猴運投資方案在進行,秦朝添亦未就金猴運投資方案具體內容向其諮詢討論,且其提供意見亦強調應以合法私募公司債對特定人籌資方式為之,記者會後對秦朝添是否依其諮詢意見合法籌資亦不知情,再觀諸被告胡原龍與秦朝添間通訊內容,亦均無提及國磐公司金猴運投資方案問題;⒉又國磐公司記者會召開係宣布介紹新發言人王海濤述職,現場提問亦係針對王海濤,並非對外宣傳推銷投資商品,被告胡原龍雖有參加,但僅係應邀觀禮來賓並非主角,且受邀發言亦強調國磐公司之經營應在法制面合法範圍內運作,並不知且未就國磐公司金猴運投資方案具體說明其適法性;⒊此外,被告胡原龍未擔任國磐公司職務,亦非該公司法律顧問,從未領有該公司任何薪資、車馬費或津貼,亦無參加該公司任何會議、教育訓練或其他活動,介入經營;⒋又被告胡原龍於國磐公司記者會後,並不知國磐公司將該記者會錄影內容剪輯放在該公司網站網頁上,經他人告知發現後,被告胡原龍立即發電子郵件向網路公司檢舉,表示該影片未經其同意放置於網路上,經網路公司回覆因無違反隱私權規定,無法處理,又即發函請國磐公司撤下刪除;⒌另依司法實務歷來判決見解,律師幫助犯罪行為,需達蓋章鑑證始足該當,本案被告胡原龍對國磐公司金猴運投資方案行銷,既不知情亦無任何出章鑑證或擔保適法性之行為,自無該當幫助犯罪行為;綜上被告胡原龍單純事前提供法律諮詢、出席介紹國磐公司發言人記者會提供法律意見,對國磐公司推銷投資商品涉嫌非法吸金行為,毫無所悉,足見被告胡原龍於本案主觀上無幫助犯罪故意,客觀上亦無幫助犯罪行為,公訴意旨僅以被告胡原龍出席上開記者會,即率認起訴其涉有幫助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罪,顯有違誤等語。 ㈢按刑法之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必要。詳言之,幫助行為必須出於實現正犯構成要件之意向,倘偶然促成正犯構成要件行為之實現者,仍不得論以幫助罪責。至於幫助犯之故意內容,須對於其幫助行為所指向之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明確之認識,或雖對於其幫助行為所依附之正犯行為具體細節未有明確認知,然對於可能侵害之法益及實現構成要件之類型有所認知與預期,認識內容足以涵蓋正犯構成要件之不法內涵,始足當之。然此一故意內涵之證明,同受罪疑惟輕原則之支配,且既係行為人主觀認識之證明,即不能僅置重客觀面,而應逐案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判斷。亦即幫助犯須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而仍屬意為之,始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是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基於幫助正犯犯罪之意思,予正犯以精神上或物質上之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助成正犯犯罪之實施為要件,非但行為之外形可認為幫助,且必須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如果,雖在外形上,可認為幫助,但對正犯之犯罪,誤信為正當行為或基於其他原因,無違法之認識,而欠缺幫助犯罪之故意,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認其主觀上有幫助之犯意而遽令其負幫助犯之罪責,即難論以幫助犯。經查: ⒈被告胡原龍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參加國磐公司記者會並發言之客觀事實,然觀諸公訴意旨係謂:被告秦朝添因國磐公司知名度不足,且國磐公司經營「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之合法性持續受到質疑,為增加國磐公司之知名度,加強銷售「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而聘任前臺灣造船公司副總經理王海濤擔任國磐公司發言人兼策略顧問,並約同被告胡原龍律師於106 年8 月28日召開「新任發言人暨策略顧問述職記者會」,廣邀媒體記者與會,介紹王海濤、胡原龍背景及邀請王海濤擔任發言人及策略顧問之事實,並由胡原龍發言「這是在臺灣來講,目前看應該可以說creation、innovation有點創新、創意,或者是比較新開創的一種經營的模式」、「他拿了錢以後是要再買新的東西,或者做多元的開發」、「從目前現在來檢視相關的法令,再看目前國磐運作的模式來看,他並沒有違法,他跟我們所看到一般所認為的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的情形態樣完全不同」、「這個擔保是十足的擔保,就算是超額擔保,但是足額絕對是足額的擔保,所以如果以這種狀況來看,跟過去的吸金狀況是完全不一樣的」等語,其後由秦朝添指示國磐公司員工將記者會錄影內容放置在國磐公司官網,使瀏覽之不特定人得以誤認國磐公司推出之「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等方案為合法,以此方式幫助秦朝添等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因認被告胡原龍此部分所為,係犯有幫助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云云。惟觀諸上開起訴意旨所述事實,僅見均係被告秦朝添基於個人意圖主導聘任王海濤為發言人,藉詞召開記者會,並安排有檢察官經歷及律師背景之被告胡原龍出席發言後,再將其等於該記者會有利國磐公司商品之發言錄影,剪輯放置在該公司官網供人瀏覽,增其上開金融服務商品合法公信,以促行銷,似全然為被告秦朝添主導安排之行銷策略,是其僅以被告胡原龍應邀出席該記者會發言,而經被告秦朝添錄影剪輯供人瀏覽利用之客觀行為,即遽認被告胡原龍犯有幫助被告秦朝添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犯行,並未就被告胡原龍對被告秦朝添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犯行之進行,有無具有共同認識,以幫助意思資以助力,且其幫助行為是否出於實現被告秦朝添上開非法吸金犯行構成要件之意向,而非偶然促成,又其對於其幫助行為所指向被告秦朝添上開非法吸金犯行構成要件之實現有無明確之認識,或對於可能侵害之法益及實現構成要件之類型有所認知與預期,而足以涵蓋正犯構成要件之不法內涵,加以論述認定,尚屬率斷。 ⒉按諸被告胡原龍上開所辯,可見其係應長輩王耀德情誼所託,始與被告秦朝添接觸,於未受正式委任無償提供予提問有關國磐公司經營模式之一般性法律諮詢意見,被告秦朝添諮詢時,並未具體提及詳述國磐公司當時已在行銷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金融服務商品方案內容,且其係提供說明公司籌資合法性要件之概括性意見,並非特定就其上開金融服務商品提供幫助脫法意見,再其後出席國磐公司上開記者會,亦係應被告秦朝添極力邀攬,最後始禮貌性配合臨時應邀出席,並於記者會中配合主辦者流程應酬發言,其後即漸與被告秦朝添減少聯繫,並無接受其任何酬庸或參與其公司任何活動、會議或介入公司業務等情事,核諸證人王耀德於審理時證稱:因為秦朝添說要經營某一類公司,要合法正常經營,伊表示對金融業務方面不懂,所以介紹他去諮詢胡原龍律師,當時秦朝添只是說一個經營的概念、模式,並無針對個別商品,亦未說明過國磐公司概況或提到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借貸契約等事情;之後胡原龍有向伊回報有跟秦朝添講要合法一定要做什麼管道,要有特定的,人數約需30人,詳細情形伊亦不太清楚,胡原龍應不知秦朝添公司已成立、販賣相關商品,因為他都沒講等語(見本院109年8月25日審判筆錄8至15頁), 又共同被告秦朝添於審理時證稱:伊向胡原龍律師諮詢時並無提及國磐公司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投資方案以對外銷售,記者會問題單上亦未提到上開投資方案問題,記者會後約106年10月才有介紹邀請胡原龍參加上開投資方案 ,但他並未參加;伊原預計胡原龍會出席記者會,但原本胡原龍不出席意志蠻確定,甚至到記者會當天,胡原龍都沒有說好,所以記者會上沒有介紹胡原龍簡歷等語(見本院109年6月9日審判筆錄25至53頁),再共同被告廖國棻 於審理時證稱:記者會前之106年8月25日,秦朝添有帶伊、鄭有妡、王海濤去胡原龍律師事務所,去諮詢瞭解記者會當天流程、為講何內容、要如何介紹發言人王海濤、公司為何合法,當天主要是秦朝添、王海濤與胡原龍對話,伊當天並無向胡原龍提到國磐公司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商品名稱、內容、對外銷售事實,只談論國磐公司營運方向等語(見本院109年7月21日審判筆錄26至27頁、32頁),又共同被告李軍德於審理時證稱:秦朝添曾向我們表示有邀請胡原龍律師出席該次記者會,但胡原龍表示不一定會到場,直到記者會前幾分鐘,我們看到胡原龍出席,後來秦朝添跟我們說他費了多少苦心,胡原龍才來,胡原龍本來不會來;伊有陪同秦朝添到胡原龍律師事務所,原本在大廳等候,後來秦朝添有請伊進去會議室,胡原龍有講述國磐公司商品(記載內容為不動產擔保、1.5倍保障、利 息8~10%)與銀行、保險業商品區別比較,但伊並無向胡 原龍提到國磐公司以外販售之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商品的事;因秦朝添一直說國磐公司商品合約、營運,他都有跟胡原龍、朱容辰等律師討論過,所以才於偵訊時稱胡原龍有介入國磐公司,但伊不能確定胡原龍與國磐公司投資方案、合約擬定業務有關等語(見本院109年8月25日審判筆錄19至21頁、28頁、32頁),另證人王海濤於審理時證稱:伊不認識胡原龍律師,因伊一直質疑這件事有無問題,秦朝添說去請教律師,然後就臨時說帶伊去見一位朋友,就到胡原龍律師那裡,胡原龍並沒有說合法與否,但有提出一些瑕疵、條件,說明在這些條件下才是合法,胡原龍的意思是說不能向不特定人招攬借錢,有向秦朝添提醒注意銀行法規定;記者會是秦朝添安排的,記者會的流程、內容,那只是秦朝添提出的想法,我和胡原龍完全不認識,也沒有什麼理由去跟他說應該如何,我們只是在附和秦朝添;記者會之前,伊與胡原龍並無事先排練,一開始以為只是發言人述職而已,不知會牽扯到商品,伊並不瞭解國磐公司商品部分,不可能去作何答覆等語(見本院109年7月21日審判筆錄5、6、8、9至11頁、20頁)諸情,堪見被告胡原龍上開所辯,尚非虛詞,而非無據。 ⒊再觀諸偵查卷附之被告秦朝添帶同王海濤、廖國棻、鄭有妡等至被告胡原龍事務所談話錄音譯文所示,其間對話係非正式就國磐公司商品是否違法吸金、記者會流程概括談論,並未具體談及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商品具體方案內容分析,且由談話內容所示,可見被告胡原龍係基於推認國磐公司商品係合法基礎下,說明其與非法吸金區別,並無提供幫助脫法意見;其次觀諸卷附秦朝添手機上與胡原龍對話容內容,被告秦朝添雖有提問國磐公司商品模式問題,惟均係概括性簡略提問,並無具體談論金猴運、小資金猴運等商品方案法律問題,且可見被告秦朝添極力拉攏吹捧被告胡原龍等情甚明,並示意回報,惟見被告胡原龍並無具體回應;再觀諸卷附國磐公司106年8月28日發言人述職記者會譯文所示,可見其流程主要係介紹王海濤任職該公司發言人,由王海濤致詞發言,雖其中並安排有就國磐公司經營模式法律問題,提供發問,然觀諸被告秦朝添與鄭有妡預擬之提問單所示問題,均係概括性問題,並無就國磐公司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具體方案提列問題,再觀諸被告胡原龍應邀發言,亦僅係就國磐公司商品適法性概括性發言,並無具體分析說明,且可見其係基於推認國磐公司係於合法經營模式進行而說明與非法吸金區別。徵諸上情,被告胡原龍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等情,亦非全然無據,準此亦見,被告胡原龍提供被告秦朝添有關國磐公司經營模式法律意見及參加上開記者會發言,是否足認其有幫助被告秦朝添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故意及幫助行為,揆諸上揭說明,尚非無疑。 ⒋況再衡諸被告胡原龍係執業律師,且前有任職檢察官資歷,執業獲利來源不乏,而其本件因長輩情誼請託,未受委任而無償為被告秦朝添所為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僅係提供一般性概括法律意見,並非已受委任而就個案具體提供專業精準意見提供法律諮詢,且次數有限,其豈有甘冒違法風險圖其未可預見之利益致其事業毀敗,而基於幫助被告秦朝添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意,為幫助其犯罪之行為。可見被告胡原龍上開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出席記者會均係基於情誼請託所為交際應酬行為,並非其個人真意幫助國磐公司促銷業務活動行為,縱有因此引起他人因信賴其專業身分,而判斷、認知有誤,亦非當然可苛責被告即應負幫助他人犯罪之刑罰責任。此外,縱認被告胡原龍一時失慮,未察其身為有檢察官資歷之律師,有法律專業身分,未為適當發言,亦難以此遽認其應負幫助他人犯罪之法律責任。 ⒌另就公訴意旨雖指稱被告秦朝添、鄭奇恩、李軍德、賴叡勳、廖國棻、盧玟卉、朱容辰、證人潘怡瑞、鄭有妡、潘柏辰等於調詢或偵訊供證、證述不利被告胡原龍情節,多係其等個人片面主觀認知所述,且其等於審理證述時,亦多與前與調詢或偵訊證述情節有間,是依上開被告、證人所述情節,亦尚難遽認被告胡原龍有被訴幫助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行。 ⒍綜上所述,本件尚難確認被告胡原龍有幫助共同被告秦朝添等上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胡原龍確有上揭幫助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或其他犯罪之犯行,是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胡原龍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被告邱喬玉被訴洗錢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喬玉為秦朝添之妻,亦為國磐公司掛名之執行長,其於107 年5 月17日晚間11時許,經該署檢察官訊問完畢,已知國磐公司並無取得經營銀行業之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藉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秦朝添藉國磐公司之名義自國磐公司成立後,基於違反上開規定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設計「金猴運I 資產管理服務」等由國磐公司以借款名義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方案,約定合約期間1 至3 年不等,以年息7%至10%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透過國磐公司各營運處之業 務主管及業務人員,向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且知悉秦朝添之司機潘怡瑞當日晚間身上攜帶之現金150 餘萬元,為秦朝添經營國磐公司,自國磐公司之借款人所借得之資金,為秦朝添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竟基於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指示潘怡瑞以該筆現金中之30萬元、15萬元及10萬元,分別為國磐公司之會計長黃源興、北區龍驊營業處經理黃嘉德及高雄辦公室業務主任許徨舜辦理交保,剩餘款項中之15萬元、12萬元及5 萬元則分別交付國磐公司臺中市樂富營運處經理賴駿樺、嘉義辦公室業務經理陳志強及中區叡鼎營業處經理賴叡勳,作為賠償其等因為共同涉犯本案交保之損失,餘款邱喬玉則用於支付國磐公司嘉義辦公室裝潢費及管理費、秦朝添之律師費及國磐公司名下不動產之抵押貸款及借款利息,而使用秦朝添之犯罪所得款項。因認被告邱喬玉就此部分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3 款之規定,犯有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云云。 ㈡按公訴人認被告邱喬玉涉有上揭洗錢罪嫌之犯行,無非以其犯罪事實有被告邱喬玉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共同被告秦朝添黃嘉德、賴駿樺、陳志強、許徨舜、黃嘉偉於偵查中之供證、證人張銘賢、潘怡瑞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黃源興於偵查中之證述、偵查卷附之華泰銀行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國磐公司帳戶存款領款傳真、取款憑條、共同被告黃嘉德、許徨舜、證人黃源興之保證金收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扣案之ACER筆電內投資人合約明細列印內容檔案等可資佐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邱喬玉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經手使用上開系爭款項,然堅決否認有上揭洗錢之犯行,辯稱:當時伊不知該筆錢的來源,是張銘賢交付給伊,之後大部分作為國磐公司員工涉案具保之保證金,伊並無洗錢犯罪之意圖及故意等語。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⑴本件被告秦朝添等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如不該當處罰要件,被告邱喬玉涉犯洗錢罪之前提要件即不存在,應為無罪;⑵其次被告邱喬玉使用上開系爭款項時,被告秦朝添等人涉犯違反銀行法僅係經檢察官發動搜索、扣押及約談,尚未經起訴審理,亦未凍結或扣押國磐公司帳戶內款項,如何能認知該款項是被告秦朝添等人犯罪所得;且事實上被告邱喬玉只知系爭款項是張銘賢自國磐公司帳戶領出,不知該款項來源為何,無從分辨是何犯罪所得;⑶再關於系爭款項資金流向,被告邱喬玉於檢調訊問時均明白交代來源用途,顯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不法意圖,況同有經手系爭款項之關係人張銘賢、潘怡瑞等人,亦未經檢察官偵辦認有共犯洗錢罪嫌,足見被告邱喬玉並無任何洗錢犯罪之認識、故意,應不成罪等語。㈢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在客觀上包含有參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之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刑事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直接使特定犯罪所得移轉、變更而達成隱匿效果,或其他方法掩飾、隱匿其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利改變,或明知或可得而知而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因而妨礙特定犯罪所得之追查或特定犯罪之追訴、處罰等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在內。經查: ⒈被告邱喬玉固不否認有使用上開款項之客觀事實,且辯護人所稱被告秦朝添等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不該當處罰要件,應為無罪云云,依上述理由雖不可採。然由張銘賢、潘怡瑞依被告秦朝添指示交付邱喬玉管理之系爭款項,是否均屬國磐公司非法吸金之款項尚非無疑,縱認被告邱喬玉可得知上開系爭款項可能係國磐公司非法吸金款項,然其指示將系爭款項作為國磐公司涉案員工交保金額、補償金或其後支付國磐公司辦公室裝潢、管理費用、抵押不動產貸款、借款利息及秦朝添涉訟律師費用,核其用途目的及使用方法,均有具體實際用途,客觀上顯非意圖掩飾、隱匿之直接處置行為或多層化迂迴之掩飾、隱匿行為,至其雖有收受、持有、使用行為,但亦需其上開行為有使其上開款項有合法化外型得以保存所得,但觀諸其上開行為均係實際使用消費其價值,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規範 之洗錢行為均屬有間;再衡諸其上開款項使用方法及目的,主觀上亦難係有為掩飾、隱匿上開可能為非法吸金犯罪所得或使其合法化之犯意。 ⒉其次,徵諸證人潘怡瑞於審理時證稱:伊有於107 年5 月1 7日自張銘賢取得款項,說是要作為保釋被聲請羈押的同 事使用,當時是邱喬玉說先想辦法把這些員工保釋出來;張銘賢拿錢給伊時,沒講來源;伊當時與邱喬玉一直在新北地檢署外,等候有誰交保,並忙著籌錢,之後有接到張銘賢電話,伊才去永和宿舍向張銘賢拿錢來交保,事後才知該款項是國磐公司的錢,用來發薪水的,拿來交保是邱喬玉決定的等語(見本院108年11月19日審判筆錄23至26 、28至30頁),被告秦朝添於審理時證稱:107年5月17日當天伊接到潘怡瑞來電稱有調查局人員至其住處搜索,伊覺得國磐公司或其他同仁亦有可能會遭搜索,若伊因此接受偵訊,恐將無法於當月20日按時發放薪資及處理公司財務,遂打電話給潘怡瑞、張銘賢,請他們先把公司帳戶內現金約90萬元領出,加上伊自己住處抽屜內尚有自有現金60萬元,指示他們如果伊之後不便發薪資或處理公司事務時,請將上開款項使用在公司薪資發放、公司同仁之保釋金或公司其他用途上等語(見本院109年3月3日審判筆錄8至9頁、12頁),亦可見系爭款項是否均為國磐公司非法 吸金不法所得,被告邱喬玉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所收受持有使用之系爭款項均為國磐公司非法吸金之不法所得,亦均非無疑,況公訴意旨就被告秦朝添上開指示潘怡瑞、張銘賢取款行為,僅係單純事實上之處分行為,與洗錢防制法「隱匿」之要件尚有所別,因認被告秦朝添上開所為,尚難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而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卻認被告邱喬玉收受持有使用上開款項即有涉犯洗錢罪嫌云云,論證顯有矛盾。 ⒊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邱喬玉上開收受持有使用系爭款項之行為,客觀上既尚難合於洗錢構成要件行為,主觀上亦尚難認有洗錢犯意,即難確認被告邱喬玉有上揭被訴洗錢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邱喬玉確有上揭洗錢或其他犯罪之犯行,是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邱喬玉此部分犯罪,自亦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第136條之1,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5 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3 項、第219條、第38條之2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蔡逸品、蔡妍蓁偵查起訴、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高智美、顏汝羽、丁維志、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①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②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③銀行法第125 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④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⑤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猴運Ⅰ資產管理服務項目 服務方案 借款金額(新臺幣) 簽約年期 約定年息 及領息次數 擔保品項 備 註 A型 1~49萬元 1~3年 7% (每半年3.5%/次) 全額支票/合約 ①107.03.09起借款金額更 改為10~49萬元。 B型 50~79萬元 1~3年 7% (每半年3.5%/次) 1.公司本票 2.合約 3.120%不動產抵押權 C型 80萬元以上 1年 8% (每半年4%/次) 2年 第一年8% (每半年4%/次) 第二年9% (每半年4.5%/次) 3年 第一年8% (每半年4%/次) 第二年9% (每半年4.5%/次) 第二年10% (每半年5%/次) 本金領回方式 A型 本金支票存入客戶帳戶,於合約到期日自動兌現。 B&C型 客戶匯款前即先行設定120 %不動產抵押權作為保障客戶的擔保品;期滿時公司將本金歸還至客戶指定帳戶,並取回公司本票及合約作廢。 利息給付方式 皆於履約完畢後,開立支票一次給付。 附表二:小資金猴運(金猴運Ⅰ特別版)資產管理服務項目 服務方案 及期間 約定年息及類型 每期應繳金額(新臺幣) (最後一期) 給息時間及金額 利息總和及報酬率 擔保品項 及本金領回 備 註 3,000型 30萬元 100個月 (8年4個月) 4.3% 月繳 3,000元 (3,000元) 第 60個月 7,872元 第 72個月 10,968元 第 84個月 14,064元 第 96個月 17,160元 第100個月 4,236元 54,300元 18.1% 1.合約 2.繳款金額達 36,000元, 即設定價值 360,000 元 不動產抵押 權最高保障 比率1000% 超額擔保 3.合約到期後 ,解除抵押 設定,本金 30萬元匯入 客戶帳戶 4.7% 半年繳 17,820元 (11,880元) 第 60個月 8,586元 第 72個月 11,970元 第 84個月 15,354元 第 96個月 18,738元 第100個月 4,580元 62,228元 20.9% 每期應繳金額 =每期借款金額- 預收利息1 %(180 元) (最後一期預收利息120元) 5.18% 年繳 34,920元 (11,640元) 第 60個月 9,029元 第 72個月 12,759元 第 84個月 16,488元 第 96個月 19,000元 第100個月 6,037元 72,313元 24.8% 每期應繳金額 =每期借款金額- 預收利息3 %(1080元) (最後一期預收利息360元) 6,000型 30萬元 50個月 (8年4個月) 4.3% 月繳 6,000元 (6,000元) 第 36個月 9,552元 第 48個月 15,744元 第 50個月 2,129元 27,425元 9.1% 1.合約 2.繳款金額達 36,000元,  即設定價值  360,000 元  不動產抵押  權最高保障  比率1000%  超額擔保 3.合約到期後  ,解除抵押  設定,本金  30萬元匯入  客戶帳戶 4.7% 半年繳 35,640元 (11,880元) 第 36個月 10,404元 第 48個月 17,172元 第 50個月 2,230元 32,806元 11% 每期應繳金額 =每期借款金額- 預收利息1 %(360 元) (最後一期預收利息120元) 5.18% 年繳 69,840元 (11,640元) 第 36個月 10,599元 第 48個月 18,057元 第 50個月 2,230元 39,886元 13.7% 每期應繳金額 =每期借款金額- 預收利息3 %(2160元) (最後一期預收利息360元) 附表三:設定抵押之不動產 編號 設定抵押之不動產 簡稱 登記 所有權人 備 註 01 ①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②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 (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永和房地 國磐公司 ①99.05.11買賣,登記所有人邱喬玉 ②104.02.05買賣,登記所有人劉家豪(邱 喬玉保險客戶,借名登記) ③104.02.09以劉家豪名義,向新光銀行永  和分行貸款,房貸345萬元,信貸200萬  元。 ④104.12出租予黃源興 ⑤105.12.09贈與,登記所有人國磐公司 ⑥108.03.14變更登記為國磐公司址 02 ①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②建物:高雄市○○區○○段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1) 高雄左營房地 國磐公司 ①99.05.07買賣,登記所有人邱喬玉 ②104.05.18買賣,登記所有人呂佳禧(黃 柏淯之妻,借名登記) ③以呂佳禧名義,向新光銀行內湖分行貸款  ,房貸420萬元,信貸70萬元。 ④107.03.26買賣,登記所有人國磐公司 ⑤供作國磐公司員工宿舍使用 03 ①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②建物:高雄市○○區○○段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26樓之2) 高雄三民房地 邱喬玉 ①105.09.27買賣登記(向洪游秀美購買) ②該址登記有負責人秦朝添之「國碇企業 有限公司」 ③供作叡鼎營業處高雄辦公室使用 04 ①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②建物:臺中市○區○○段0000○號 (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6樓之1至16 樓之3、16樓之5至16樓之8) 臺中房地 邱喬玉 ①105.12.14買賣登記(以2000萬元向江三 力購買) ②105.12.14設定有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2184萬元。 ③供作臺中營業處辦公室使用 05 ①土地:嘉義市○○○段0000○0000地號 ②建物:嘉義市○○○段0000○0000○號 (門牌:嘉義市○區○○路000號12樓之1、之2) 嘉義房地 國磐公司 ①106.09.30買賣登記(向立碁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購買,價金858萬元) ②107.05.01售予鐘健二(Eric),價金17 50萬元,未辦理登記。 ③該址12樓之1登記有負責人秦朝添之「國 興水產實業社」,12樓之2登記有負責人 秦朝添之「有鮮大海水產實業社」。 ④供作樂富營業處嘉義辦公室使用 06 ①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000○000地號 淡水土地 國磐公司 ①106.11.20買賣登記(向九峰建設有限公 司購買) 07 ①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②建物:桃園市○○區○○○○段00000○號 (門牌:桃園市○○區○○街0號5樓之5) 桃園中壢房地 李軍德 ①李軍德因與秦朝添借貸關係,而提供該房  地供國磐公司設定抵押 08 ①土地: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地號 ②建物: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 (門牌: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 桃園平鎮房地 張祺珈 ①秦朝添友人 ②國磐公司設立時,出任監察人,至106.11  .14變更登記 附表四:國磐公司人員組織 姓名 職稱 任職期間 轄下人員 備 註 秦朝添 董事長兼總經理 105.03~ 司機兼助理: 潘怡瑞(Terry,LINE稱「Be Courag e」)、 張銘賢(小野) ①LINE暱稱「Michael 哥」、 「beautifulmind 」 黃源興 會計長 105.03~ 助理: 李孟儒(106.07~107.04) 劉原亨(107.04~) ①新北板橋合約中心:新北市○ ○區○○路0 段00號24樓(國 磐公司登記地址) ②106.01.23任國磐公司董事 ③稽核、合約管理、履約、土地 設定、開立本票、發放薪資獎 金、雜支支付 邱喬玉 業務長 105.03~ 助理: 鄭有妡(Yuki) ①任職三商美邦人壽經理, 106.01.23 任國磐公司董事 ②LINE暱稱「Jenny 小白」 ③鄭有妡係盧玟卉大學同學,由  盧玟卉介紹進入國磐公司擔任  行政工作,於國磐公司記者會  後離職 ④邱喬玉案發後,已於108.01.11  與秦朝添離婚 王海濤 顧問兼發言人 106.08.28~ ①其後未實際到任 ②所涉本件共犯違反銀行法部分  ,另經檢察官偵查後,以107  年度偵字第15413、15353、342  08、342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  李軍德 北區叡德營業處經理 105.03~ 107.01 業務經理:歐陽子弘、邱循仁 業務主任:馮亮文 業務員: 林政良、張鶴齡、陳品瑞、李至偉、 劉晉奇、卓朝川、黃盛澤、蔡宜臻、 黃馳清、陳良全、許育端、蔡囧橘、 曾聖恩、黃煥文 ①辦公室:新北市○○區○○路 000 號7 樓之4 ②籌設國磐公司營業辦公室之規 劃,上址中和辦公室由其籌設 ,任職期間亦有講授有關不動 產抵押權、房貸、土地貸款等 相關課程、籌設國磐公司官網 ,另負責其營業處教育 訓練、 增員及銷售等事務。 ③李軍德曾於106 年間向秦朝添 借款,而提供其所有桃園市○ ○區○○街0號5樓,供國磐公 司設定抵押。 ④LINE暱稱「Alex Lee」 黃柏淯 北區龍曜營業處經理 105.03~ 106.12 業務專員:于崇仁 業務員: 吳憶如、鄭郁涵、黃佳雯 ①辦公室同上中和址 ②邱喬玉前三商美邦人壽同事 ③LINE暱稱「黃董 柏ㄩˋ」 黃嘉德 北區龍驊營業處業務主任、 經理 105.04~ 105.08~ 107.01.11~ ①辦公室同上中和址 ②兼任後勤管理訓練科主管(成 員有黃嘉偉、廖瑩臻、陳宜桂 ) ③黃柏淯之雙園國中同事,由黃 柏淯招攬加入 盧玟卉 兼職業務員 北區欣展營業處經理 105.09~ 105.12~ 106.12 業務員: 紀詠涵、林志鴻、盧俊瑋、王新智 ①辦公室同上中和址 ②原任職三商美邦人壽,由秦朝 添招攬加入 鄭奇恩 北區雲起營業處經理 105.11~ 106.10~ 107.05 業務經理:林肅諺、謝其峻 業務主任:楊善淳、陳韋仲、賴雨群 業務專員:陳彥同、趙羽禪、邱靜儀 業務員: 趙健廷、江家誼、吳佩璇、張嘉芬、 吳百翔、陳逸昌、趙羽婷、陳孳平、 高嘉晉、洪于修、胡鈺琪、吳玉馨、 林昱安 ①辦公室:同上中和址(後遷至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2樓之5) ②原任職南山人壽,盧玟卉友人 ③由盧玟卉招攬加入 ④LINE暱稱「Emmanuel」 林肅諺 北區雲起營業處業務經理 106.07~ 107.05 ①原任職信義房屋,綽號「納豆 」 ②由鄭奇恩招攬加入 ③107.05.11國磐公司公告代理雲  起營業處經理鄭奇恩 賴駿樺 中區樂富營業處專員(龍驊)、經理 106.05~ 106.07~ 107.05 業務員: 林政良、許育端、韓佳容、潘柏辰、 張翠珊 ①臺中辦公室: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16樓 ②由黃嘉德招攬加入,原任職富  邦人壽 ③LINE暱稱「駿樺Lai」 ④負責中區投資商品銷售開發、 業務人員教育訓練、行政庶務 劉芮伶 中區樂富營業處經理 106.07~ 107.05 ①臺中辦公室同上 ②LINE暱稱「Bobi Rui」,賴駿 樺之妻 ③兼任臺中營業處行政人員 陳志強 樂富嘉義辦公室業務員、 業務經理 106.09~ 106.12~ 107.05 業務員: 韓佳容、張延溢、陳榮昌、陳其照、 徐國豪、張閔堯 行政人員:陳宜桂 ①嘉義辦公室:嘉義市○區○○ 路000號12樓 ②由賴駿樺招攬加入 ③原任職富邦人壽 賴叡勳 中區叡鼎營業處經理 106.07~ 107.05 業務經理:黃嘉偉 業務主任:蔡勝哲 業務員: 郭令成、周怡婷、賴思瑞、王敬叡、 陳冠廷、洪祥倫、李念迪、趙芷儀、 李佳倫、黃品喆、魏俊鴻、李健琳、 陳泉宇、李羿炘、李政德、賴信如、 賴建廷、黃煥文、鄭莉娟、陳正輝、 徐志遠、林昕樺、林怡君、鄭丞良、 林汎儒、廖峻賢 ①臺中辦公室同上 ②由賴駿樺招攬加入 ③LINE暱稱「Rich Lai」 黃嘉偉 中區叡鼎營業處業務經理 106.07~ 107.05 ①由賴叡勳招攬加入 許徨舜 叡鼎高雄辦公室 業務員 業務主任 106.10~ 107.02~04 業務專員:林韋竹 業務員: 嚴偉元、林昕樺、李政億、林定逸、 林怡君、嚴偉元、葉恩慈、潘民青( 已死亡) 行政人員:秦嘉杉(106.08~) ①高雄辦公室:高雄市○○區○ ○○路00號26樓之2 ②由大學同學蔡勝哲招攬加入 ③許徨舜自己招攬之業務員係潘民青、嚴偉元、林韋竹 廖國棻 中區創富營業處經理 106.07~ 107.05 業務主任:林恩竹 業務員: 洪薪祐、廖瑩臻、詹易璁、劉保辰、 陳育嘉、許鐸耀、陳姵琪、吳昊軒、 吳濬程、蔡小冰、黃保誠、黃冠維、 張家峻、耿鈺涵、洪柏松、高敏裕、 黃清馳、陳良全、蔡宜臻、張銘賢 ①臺中辦公室同上 ②由賴駿樺招攬加入 ③LINE暱稱「廖棻棻」 董嘉惠 中區嘉蕙營業處經理 106.04~11 劉清松 中區清松營業處經理 106.10 附表五:金猴運Ⅰ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 編號 會員姓名 合約種類 簽約日期 借 款 金 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 匯款日期 匯款帳戶 設定抵押不動產、擔保金額 招攬營業處業務單位 備 註 01 葉思敏 金猴運I-A1 105.08.15 10萬元 105.08.15~ 106.08.16 年息7% 105.08.10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國磐總公司 秦朝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02 葉思敏 金猴運I-A1 106.01.23 20萬元 106.01.23~ 107.01.24 年息7% 106.01.23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國磐總公司 秦朝添 03 曾依平 金猴運I-C3 107.03.26 80萬元 107.03.26~ 110.03.27 年息 8~10% 107.03.26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96萬元 國磐總公司 秦朝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秦朝添妻邱喬玉 之同學、保險客 戶 04 陳冠文 金猴運I-A1 107.04.25 10萬元 107.04.24~ 107.10.25 年息7% 國磐總公司 秦朝添 小 計 120萬元 05 王金治 金猴運I-A1 105.08.15 33萬元 105.08.15~ 106.08.16 年息7% 105.08.15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叡德 李軍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李軍德鄰居 06 王金治 金猴運I-A1 106.08.16 26萬元 106.08.16~ 107.08.17 年息7% 106.08.16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德 李軍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07 郭正喜 金猴運I-B1 105.11.23 50萬元 105.11.23~ 106.11.24 年息7% 105.11.25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房地 6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李軍德友人 08 劉奕辰 金猴運I-C3 105.12.14 80萬元 105.12.14~ 108.12.15 年息 8~10% 105.12.14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房地 9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李軍德友人 09 張佩琪 金猴運I-B1106.02.07 50萬元 106.03.02~ 107.03.03 年息7% 106.03.02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房地 6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 李惠緣 金猴運I-C1 106.03.03 100萬元 106.03.03~ 107.03.04 年息8% 106.03.03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永和房地 12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林政良以其母李 惠緣名義參加 11 陳俞瑄 金猴運I-A1 106.03.15 10萬元 106.03.15~ 107.03.16 年息7% 106.03.15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房地 12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林政良妻之妹 12 陳怡儒 金猴運I-C1 106.03.27 100萬元 106.03.27~ 107.03.28 年息8% 106.03.27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臺中房地 12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林政良妻之姐 13 張維湑 金猴運I-C1 106.04.11 400萬元 106.04.11~ 107.04.12 年息8% 106.04.11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臺中房地 48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林政良友人 14 張維湑 金猴運I-C1 106.04.11 80萬元 106.04.11~ 107.04.12 年息8% 106.04.11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永和房地 9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5 張維湑 金猴運I-C1 106.07.13 80萬元 106.07.13~ 107.07.14 年息8% 106.07.13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高雄三民 房地 9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卓朝川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6 黃碧春 金猴運I-C1 106.04.14 80萬元 106.04.14~ 107.04.15 年息8% 106.04.14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臺中房地 9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7 劉覲銘 金猴運I-A1 106.05.19 30萬元 106.05.31~ 107.06.01 年息 7 % 106.05.31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張鶴齡軍中同事 18 范釋文 金猴運I-A1 106.06.06 30萬元 106.06.06~ 107.06.07 年息 7 % 106.06.06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劉覲銘軍中學弟 19 陳河明 金猴運I-C1 106.06.19 150萬元 106.06.19~ 107.06.20 年息8% 106.06.19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永和房地 18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林政良岳父 20 張鶴齡 金猴運I-B1 106.07.19 57萬元 106.07.19~ 107.07.20 年息7% 106.07.1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臺中房地 68萬4000 元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李軍德同學、國 磐員工 21 卓朝川 金猴運I-C1 106.08.02 100萬元 106.08.07~ 107.08.08 年息8% 106.08.0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臺中房地 12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卓朝川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9年偵字247 25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附表編號1 ②國磐員工 22 許育端 金猴運I-B1 106.08.08 50萬元 106.08.09~ 107.08.10 年息7% 106.08.0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高雄三民 房地 6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許育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23 廖俊達 金猴運I-A1 106.08.14 10萬元 106.08.14~ 107.08.15 年息7% 106.08.14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德 李軍德 歐陽子弘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24 蔡政亮 金猴運I-B1 106.09.04 50萬元 106.08.31~ 107.09.01 年息7% 106.08.29106.08.31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6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卓朝川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25 徐昆德 金猴運I-B1 106.08.29 50萬元 106.09.29~ 107.09.29 年息7% 106.09.2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60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卓朝川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小 計 1616萬元 26 黃嘉德 金猴運I-C3 105.04.27 200萬元 105.04.26~ 108.04.27 年息 8~10% 105.04.26 嘉義房地 24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黃嘉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27 蕭耀煜 金猴運I-C1 105.05.03 300萬元 105.05.03~ 106.05.02 年息8% 105.05.03 高雄左營 房地 36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鄭郁涵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黃柏淯同事、鄭 郁涵之夫 ③黃柏淯招攬,以 蕭耀煜妻鄭郁涵 掛名業務,退佣 及業務獎金 28 蕭耀煜 金猴運I-C1 106.05.03 300萬元 106.05.03~ 107.05.02 年息8% 106.05.03 高雄左營 房地 36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換約續借,黃柏 淯退佣及業務獎 金 29 陳家慶 金猴運I-C3 105.08.10 100萬元 105.08.10~ 108.08.11 年息 8~10% 105.08.10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臺中房地 12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吳憶如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30 葉滿菊 金猴運I-B1 105.08.18 50萬元 105.08.18~ 106.08.19 年息7% 105.08.18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桃園平鎮 房地 6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黃嘉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黃嘉德之母 31 黃麗楨 金猴運I-C1 105.09.30 80萬元 105.09.30~ 106.10.01 年息8% 105.09.30 高雄三民 房地 9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黃嘉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黃嘉德之姐 32 陳雅琪 金猴運I-C3 105.11.30 230萬元 105.11.30~ 108.12.01 年息 8~10% 105.11.30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 房地 27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于崇仁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新北地檢110  年偵字10969號  、110年偵字412  10號等移送併辦 ②于崇仁之妻 33 于崇仁 金猴運I-C3 105.11.30 200萬元 105.11.30~ 108.12.01 年息 8~10% 105.11.30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 房地 24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于崇仁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新北地檢110 年偵字10969號 、110年偵字412 10號等移送併辦 ②國磐員工 34 葉斯禮 金猴運I-C3 106.01.04 100萬元 106.01.04~ 109.01.15 年息 8~10% 106.01.04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左營 房地 12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黃嘉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黃嘉德表哥 35 張庭嘉 金猴運I-B1 106.02.15 50萬元 106.02.14~ 107.02.15 年息7% 106.02.14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 房地 6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黃柏淯友人 36 吳文華 金猴運I-B1 106.04.14 50萬元 106.04.14~ 107.04.15 年息7% 106.04.14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臺中房地 6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吳憶如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37 謝孟璇 金猴運I-C1 106.04.25 100萬元 106.04.25~ 107.04.26 年息8% 106.04.25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永和房地 12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黃嘉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黃嘉德表妹 38 黃育涵 金猴運I-C1 106.05.22 225萬元 106.05.22~ 107.05.23 年息8% 106.05.22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 房地 27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黃柏淯之妹 39 吳憶如 金猴運I-C1 106.05.05 100萬元 106.05.23~ 107.05.24 年息8% 106.05.24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 房地 120萬元 龍曜 黃柏淯 吳憶如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小 計 2085萬元 40 林志鴻 金猴運I-C3 105.11.21 80萬元 105.12.09~ 108.12.10 年息 8~10% 105.12.09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桃園中壢 房地 96萬元 欣展 盧玟卉 林志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41 盧俊瑋 金猴運I-A1 105.12.30 20萬元 106.01.04~ 107.01.05 年息7% 105.12.30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欣展 盧玟卉 盧俊瑋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盧玟卉之兄、國 磐員工 42 戴麗惠 金猴運I-C1 106.03.24 80萬元 106.03.24~ 107.03.25 年息8% 106.03.24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高雄三民 房地 96萬元 欣展 盧玟卉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盧玟卉三商美邦 人壽客戶 43 王新智 金猴運I-A1 106.03.31 20萬元 106.03.31~ 107.04.01 年息7% 106.03.31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欣展 盧玟卉 王新智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小 計 200萬元 44 戴文倉 金猴運I-C1 106.07.12 200萬元 106.08.08~ 107.08.09 年息8% 106.08.08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高雄三民 房地 240萬元 雲起 鄭奇恩 趙健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45 謝其原 金猴運I-C1 106.07.31 80萬元 106.07.31~ 107.08.01 年息8% 106.07.31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臺中房地 9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謝其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46 馮安平 金猴運I-C1 106.11.16 100萬元 106.12.06~ 107.12.07 年息8% 106.12.06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120萬元 雲起 鄭奇恩 江家誼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47 許喬雯 金猴運I-C1 106.12.26 80萬元 106.12.26~ 107.12.27 年息8% 106.12.26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9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林肅諺 賴雨群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48 吳芳岑 金猴運I-C1 107.01.04 130萬元 107.01.08~ 108.01.09 年息8% 107.01.04107.01.08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15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林肅諺 賴雨群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49 許婷靜 金猴運I-C1 107.01.13 80萬元 107.01.05~ 108.01.06 年息8% 107.01.05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9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賴雨群 張嘉芬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50 張嘉芬 金猴運I-B1 107.01.30 50萬元 107.01.30~ 108.01.31 年息7% 107.01.3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雲起 鄭奇恩 賴雨群 張嘉芬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國磐員工 51 許玳齡 金猴運I-B1 107.02.13 50萬元 107.02.13~ 108.02.14 年息7% 107.02.13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雲起 鄭奇恩 林肅諺 賴雨群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賴雨群友人 52 吳百翔 金猴運I-B1 107.02.23 50萬元 107.02.23~ 108.02.24 年息7% 107.02.23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雲起 鄭奇恩 賴雨群 吳百翔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國磐員工 53 林郁如 金猴運I-B1 107.02.24 55萬元 107.02.26~ 108.02.27 年息7% 107.02.26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林肅諺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林肅諺借名 54 陳逸昌 金猴運I-B1 107.03.06 57萬元 107.03.20~ 108.03.21 年息7% 107.03.2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8萬4000 元 雲起 鄭奇恩 林肅諺 賴雨群 陳逸昌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國磐員工 小 計 932萬元 55 吳佳琪 金猴運I-A1 107.03.05 20萬元 107.03.07~ 108.03.08 年息7% 107.03.0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樂富 賴駿樺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9年偵字247 25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附表編號3 ②林政良友人 56 陳怡儒 金猴運I-C1 107.03.28 100萬元 107.03.28~ 108.03.29 年息8% 107.03.28 臺中房地 120萬元 樂富 賴駿樺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57 陳俞瑄 金猴運I-A1 107.04.09 10萬元 107.04.09~ 108.04.10 年息7% 107.04.0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樂富 賴駿樺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58 潘柏辰 金猴運I-C1 107.04.11 200萬元 107.04.24~ 108.04.25 年息8% 107.04.24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240萬元 樂富 賴駿樺 潘柏辰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原任職三商美邦 人壽,主管為邱 喬玉,之後為國 兼職員工 小 計 330萬元 59 陳碧蓉 金猴運I-C1 106.10.27 100萬元 106.11.30~ 107.12.01 年息8% 106.11.3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120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陳志強富邦人壽 客戶 60 連郁姍 金猴運I-A1 106.12.12 20萬元 106.12.12~ 107.12.13 年息7% 106.12.12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韓佳容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61 連郁姍 金猴運I-A1 107.01.31 5萬元 107.01.31~ 108.02.01 年息7% 107.01.31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韓佳容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62 韓佳盈 金猴運I-A1 106.12.20 20萬元 106.12.20~ 107.12.21 年息7% 106.12.2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韓佳容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63 陳志強 金猴運I-B1 106.12.27 50萬元 106.12.27~ 107.12.28 年息7% 106.12.2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國磐員工 64 楊文雅 金猴運I-C1 107.01.04 100萬元 107.01.05~ 108.01.06 年息8% 107.01.05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120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陳志強女友阿姨 65 林佐霖 金猴運I-A1 107.03.01 20萬元 107.03.02~ 108.03.03 年息7% 107.03.02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陳榮昌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66 林良擐 金猴運I-B1 107.02.26 50萬元 107.03.20~ 108.03.21 年息7% 107.03.2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陳志強同事 67 羅志彣 金猴運I-A1 107.03.05 1萬元 107.03.05~ 108.03.06 年息7% 107.03.05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陳榮昌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68 陳立奇 金猴運I-B1 107.03.26 50萬元 107.04.17~ 108.04.18 年息7% 107.04.1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陳志強友人 69 張閔堯 金猴運I-C1 107.04.19 80萬元 107.05.04~ 108.05.05 年息8% 107.05.04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96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陳志強同事、國 磐員工 小 計 496萬元 70 戴容宸 金猴運I-B1 106.07.18 50萬元 106.08.31~ 107.09.01 年息7% 106.08.31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臺中房地 60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黃品喆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黃品喆同學黃暄 祺之母 71 劉颯勝 金猴運I-A1 106.08.29 20萬元 106.08.31~ 107.09.01 年息7% 106.08.31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賴叡勳之髮型設 計師 72 洪暉堯 金猴運I-B1 106.09.13 50萬元 106.09.22~ 107.09.23 年息7% 106.09.22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60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黃品喆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黃品喆同學 73 陳淑貞 金猴運I-C1 106.08.25 100萬元 106.10.16~ 107.10.17 年息8% 106.10.16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120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魏俊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74 陳淑貞 金猴運I-B1 106.12.14 50萬元 106.12.14~ 107.12.15 年息7% 106.12.14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魏俊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75 賴叡勳 金猴運I-C1 106.09.28 90萬元 106.10.17~ 107.10.18 年息8% 106.10.1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108萬元 叡鼎 賴叡勳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76 呂麗玲 金猴運I-B1 106.08.07 50萬元 106.10.18~ 107.10.19 年息7% 106.10.18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60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李倢琳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77 黃進良 金猴運I-C1 106.09.11 80萬元 106.10.19~ 107.10.20 年息8% 106.10.1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9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78 莊含笑 金猴運I-B1 106.10.11 50萬元 106.11.13~ 107.11.14 年息7% 106.11.13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60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陳泉宇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79 潘玟靜 金猴運I-A1 106.11.15 1萬5千元 106.11.15~ 107.11.16 年息7% 106.11.15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潘民青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80 陳綉霞 金猴運I-A1 106.11.20 10萬元 106.11.20~ 107.11.21 年息7% 106.11.2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潘民青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81 張秀月 金猴運I-A1 106.11.30 20萬元 106.11.30~ 107.12.01 年息7% 106.11.3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潘民青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82 黃泓旗 金猴運I-A1 106.12.29 5萬元 106.12.29~ 107.12.30 年息7% 106.12.2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潘民青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83 蔡勝哲 金猴運I-A1 107.01.02 11萬元 107.01.02~ 108.01.03 年息7% 107.01.02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蔡勝哲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84 白昌宗 金猴運I-A1 107.01.29 3萬元 107.01.29~ 108.01.30 年息7% 107.01.29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嚴偉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85 白昌宗 金猴運I-A1 3萬元 107.03.05~ 108.03.06 年息7% 107.03.05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嚴偉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86 蘇培雯 金猴運I-A1 107.01.29 2萬元 107.01.30~ 108.01.31 年息7% 107.01.3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嚴偉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87 陳佑菖 金猴運I-A1 107.03.07 10萬元 107.03.07~ 108.03.07 年息7% 107.03.0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魏俊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88 林敬原 金猴運I-A1 107.03.22 10萬元 107.03.22~ 108.03.23 年息7% 107.03.22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陳泉宇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89 李羿炘 金猴運I-A1 107.03.23 5萬元 107.03.23~ 108.03.24 年息7% 107.03.23 叡鼎 賴叡勳 蔡勝哲 李羿炘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90 王麗英 金猴運I-A1 107.03 30萬元 107.03.28~ 108.03.29 年息7% 107.03.28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李政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91 余沐泉 金猴運I-A1 107.04.30 10萬元 107.04.30~ 108.05.01 年息7% 107.04.3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賴信如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92 蕭信易 金猴運I-C1 107.04 80萬元 107.05.17~ 108.05.18 年息8% 107.05.1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9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國磐員工 小 計 740萬5千元 93 李祥 金猴運I-A1 10萬元 107.04.20~ 108.04.21 年息7% 107.04.20 叡鼎高雄 賴叡勳 許徨舜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94 王偉哲 金猴運I-A1 10萬元 107.04.24~ 108.04.25 年息7% 107.04.24 叡鼎高雄 賴叡勳 許徨舜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小 計 20萬元 95 廖國棻 金猴運I-B1 106.08.02 50萬元 106.08.02~ 107.08.03 年息7% 106.08.02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臺中房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96 廖述義 金猴運I-C1 106.07.23 200萬元 106.08.17~ 107.08.18 年息8% 106.08.1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臺中房地 24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廖國棻之父 ③洪薪祐為廖國棻 前男友 97 吳昊軒 金猴運I-B1 106.07.28 50萬元 106.08.18~ 107.08.19 年息7% 106.08.18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臺中房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9年偵字247 25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附表編號2 ②洪薪祐同事、國 磐員工 98 廖彥婷 金猴運I-A1 106.09.28 20萬元 106.10.05~ 107.10.06 年息7% 106.10.05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99 陳姵琪 金猴運I-C1 106.08.09 150萬元 106.10.17~ 107.10.18 年息8% 106.10.1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18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廖國棻友人、國 磐員工 100 許雯茹 金猴運I-B1 106.09.11 50萬元 106.10.18~ 107.10.09 年息7% 106.10.18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許鐸耀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廖國棻保險客戶 101 黃上華 金猴運I-C1 106.09.28 100萬元 106.10.19~ 107.10.20 年息8% 106.10.1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12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9年偵字247 25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附表編號5 ②洪薪祐之母 102 黃上華 金猴運I-A1 107.05.02 20萬元 107.05.02~ 108.05.03 年息7% 107.05.02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9年偵字247 25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附表編號5 103 王奐仁 金猴運I-B1 106.09.03 50萬元 106.10.20~ 107.10.21 年息7% 106.10.2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嘉義房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4 劉景葳 金猴運I-A1 106.11.28 10萬元 106.11.28~ 107.11.29 年息7% 106.11.28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林恩竹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5 葉汝玫 金猴運I-A1 106.12.13 7萬元 106.12.13~ 107.12.14 年息7% 106.12.13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林恩竹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6 林玉晴 金猴運I-A1 106.12.14 10萬元 106.12.14~ 107.12.15 年息7% 106.12.14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林恩竹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 張雅然 金猴運I-B1 106.12.14 50萬元 106.12.14~ 107.12.15 年息7% 106.12.14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廖國棻友人 108 陳冠志 金猴運I-A1 107.01.05 10萬元 107.01.05~ 108.01.06 年息7% 107.01.05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洪薪祐同事 109 高泊瑜 金猴運I-A1 107.01.18 1萬元 107.01.18~ 108.01.19 年息7% 107.01.18 創富 廖國棻 黃家輝 耿鈺涵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10 陳冠宇 金猴運I-A1 107.02.09 12萬元 107.02.09~ 108.02.10 年息7% 107.02.0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林恩竹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111 蘇士煒 金猴運I-B1 107.02.09 50萬元 107.02.09~ 108.02.10 年息7% 107.02.0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賴孟琳男友 112 賴孟琳 金猴運I-A1 107.02.09 20萬元 107.02.09~ 108.02.10 年息7% 107.02.0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廖國棻同學 113 詹芳勢 金猴運I-B1 107.02.13 50萬元 107.02.13~ 108.02.14 年息7% 107.02.13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詹易璁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114 葉勝豐 金猴運I-B1 107.03.05 50萬元 107.03.05~ 108.03.06 年息7% 107.03.05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廖國棻同學祖父 115 陳佳祺 金猴運I-B1 107.03.06 50萬元 107.03.06~ 108.03.07 年息7% 107.03.06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陳育嘉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116 陳崧銘 金猴運I-A1 107.03.15 8萬元 107.03.15~ 108.03.16 年息7% 107.03.15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17 黃慧珍 金猴運I-A1 107.03.20 20萬元 107.03.20~ 108.03.21 年息7% 107.03.2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詹易璁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18 黃金扇 金猴運I-A1 107.03.22 20萬元 107.03.22~ 108.03.23 年息7% 107.03.22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詹易璁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19 洪柏松 金猴運I-A1 107.03.27 40萬元 107.03.27~ 108.03.28 年息7% 107.03.29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詹易璁 洪柏松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國磐員工 120 高敏裕 金猴運I-B1 107.03.16 50萬元 107.04.10~ 108.04.11 年息7% 107.04.10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高敏裕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②國磐員工 121 蔡佳妤 金猴運I-A1 108.03 6萬元 107.04.11~ 108.04.12 年息7% 107.04.11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廖國棻同事主管 122 謝俊仲 金猴運I-A1 107.04.13 10萬元 107.04.13~ 108.04.14 年息7% 107.04.13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廖國棻同事攝影 師 123 潘詩羽 金猴運I-A1 107.04 30萬元 107.04.18~ 108.04.19 年息7% 107.04.18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林恩竹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24 廖唯辰 金猴運I-A1 107.04 7萬元 107.04.26~ 108.04.27 年息7% 107.04.26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廖國棻友人之友 人 125 白昇儫 金猴運I-B1 107.04.27 50萬元 107.04.27~ 108.04.28 年息7% 107.04.27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淡水土地 60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詹易璁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107年偵字314 17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 126 郭怡江 金猴運I-A1 107.05.08 20萬元 107.05.08~ 108.05.09 年息7% 107.05.08 華泰銀行大直分行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小 計 1271萬元 合 計 7810萬5千元 附表五之1: 編號 會員姓名 合約種類 簽約日期 借 款 金 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 匯款日期 匯款帳戶 設定抵押不動產、擔保金額 招攬營業處業務單位 備 註 01 吳憲政 金猴運I-A1 5萬元 年息7% 叡鼎賴叡勳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 ②賴叡勳同學 ③因案發而未實際 借款 附表六:小資金猴運資產管理服務方案會員 編號 會員姓名 合約種類 簽約日期 借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 預估至107.05.17已繳款金額 (新臺幣) 設定抵押不動產 招攬營業處業務單位 備 註 01 王金治 小資金猴運B6 (年繳6000) 105.08.15 30萬元 105.08.15~ 109.10.16 年息 5.18% 13968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李軍德鄰居 02 林柏良 小資金猴運A1(月繳3000) 105.09.07 30萬元 105.09.07~ 114.01.08 年息 4.3% 60000元 叡德 李軍德 馮亮文 劉晉奇 03 莊元勇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09.10 30萬元 105.09.10~ 109.11.11 年息 5.18% 13968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李軍德鄰居 04 林政良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09.30 30萬元 105.09.30~ 109.12.01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 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李軍德同學、國磐員工 05 徐廖賢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10.25 30萬元 105.10.25~ 109.12.26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李至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06 張鶴齡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10.07 30萬元 105.11.15~ 110.01.16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李軍德同學、國磐員工 07 陳濟銘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12.02 30萬元 105.12.02~ 110.02.03 年息 5.18% 139680元 桃園中壢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歐陽子弘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08 歐陽子弘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5.10.01 30萬元 105.12.12~ 114.04.13 年息 5.18% 6984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歐陽子弘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李軍德同學、國磐員工 09 李承翰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5.12.14 30萬元 105.12.14~ 114.04.15 年息 5.18% 6984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歐陽子弘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0 劉柏岑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6.02.20 30萬元 106.02.20~ 114.06.21 年息 5.18% 69840元 永和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歐陽子弘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1 歐陽采綾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5.12.12 30萬元 105.12.22~ 114.04.23 年息 5.18% 69840元 高雄左營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歐陽子弘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2 歐陽宥芯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12.12 30萬元 105.12.23~ 110.02.24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左營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歐陽子弘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13 陳協立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2.24 30萬元 106.02.24~ 110.04.25 年息 4.3% 9000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陳品瑞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 宋柏均 小資金猴運A1(月繳3000) 106.02.27 30萬元 106.02.27~ 114.03.19 年息 4.3% 45000元 叡德 李軍德 15 李宗憲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6.03.06 30萬元 106.03.06~ 114.07.07 年息 5.18% 69840元 永和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林政良友人 16 陳俞瑄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3.15 30萬元 106.03.15~ 110.05.16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7 陳瓊嬌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3.26 30萬元 106.03.26~ 110.05.27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8 周禹丞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4.06 30萬元 106.04.06~ 110.06.07 年息 4.3% 8400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李軍德友人 19 徐育駿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6.16 30萬元 106.06.16~ 110.08.17 年息 5.18% 6984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20 倪志慶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6.19 30萬元 106.06.19~ 110.08.20 年息 5.18% 69840元 永和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林政良友人 21 林雨彤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6.27 30萬元 106.06.27~ 110.10.28 年息 4.3% 6600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黃盛澤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22 吳宣興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10 30萬元 106.07.10~ 110.09.11 年息 5.18% 6984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23 康凱鈞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7.13 30萬元 106.07.13~ 110.09.14 年息 4.3% 60000元 叡德 李軍德 黃盛澤 蔡宜臻 24 朱俊霖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17 30萬元 106.07.17~ 110.09.18 年息5.18% 69840元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25 張增鎰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7.29 30萬元 106.07.29~ 110.11.30 年息 4.3% 6000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黃清馳 陳良全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26 凌嘉均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17 30萬元 106.07.30~ 110.10.01 年息 5.18% 69840元 永和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27 阮奎遠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04 30萬元 106.07.31~ 110.10.01 年息 5.18% 6984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28 許育端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8.08 30萬元 106.08.08~ 110.10.09 年息 5.18% 6984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許育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29 吳謹慧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9.22 30萬元 106.09.27~ 110.10.28 年息 4.3% 4800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歐陽子弘 蔡囧橘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30 楊祥申 小資金猴運A1(月繳3000) 106.06.26 30萬元 106.10.01~ 115.02.02 年息 4.3% 21000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林政良友人 31 洪晧嵐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0.23 30萬元 106.10.23~ 110.12.24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林政良友人 32 洪晧嵐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0.23 30萬元 106.10.23~ 110.12.24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33 洪晧嵐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0.23 30萬元 106.10.23~ 110.12.24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34 蔡宗翰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0.31 30萬元 106.10.31~ 111.01.01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林政良友人 35 鄭宇翔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11.08 30萬元 106.11.08~ 111.01.09 年息 4.3% 42000元 叡德 李軍德 曾聖恩 黃煥文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36 邱嘉信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1.10 30萬元 106.11.10~ 111.01.11 年息 5.18% 69840元 叡德 李軍德 曾聖恩 37 陳怡華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11.29 30萬元 106.11.29~ 111.01.30 年息 4.3% 36000元 叡德 李軍德 陳良全 38 陳昱成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6.12.06~ 111.02.17 年息 4.3% 69840元 叡德 李軍德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林政良友人 39 黃浤嘉 小資金猴運A2(半年繳3000)106.12.29 30萬元 106.12.29~ 115.04.30 年息 4.7% 17820元 叡德 李軍德 曾聖恩 黃煥文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40 劉覲銘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1.05 30萬元 107.01.05~ 111.03.06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德 李軍德 張鶴齡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小 計 0000000元 41 葉滿菊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09.23 30萬元 105.09.23~ 109.11.24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黃嘉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黃嘉德之母 42 曹睆琳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5.10.20 30萬元 105.10.20~ 114.02.21 年息 5.18% 6984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黃柏淯同學妻 43 黃藍德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10.27 30萬元 105.10.27~ 109.12.28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黃嘉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黃嘉德之弟 44 曾筠心 小資金猴運A1(月繳3000) 105.11.08 30萬元 105.11.08~ 114.03.09 年息 4.3% 57000元 龍曜 黃柏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黃柏淯學生 45 張翠玲 小資金猴運A1(月繳3000) 105.11.18 30萬元 105.11.18~ 114.03.19 年息 4.3% 54000元 龍曜 黃柏淯 46 黃招華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5.12.05 30萬元 105.12.05~ 114.04.06 年息 5.18% 69840元 桃園中壢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黃柏淯同事 47 于崇仁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12.29 30萬元 105.12.29~ 110.03.01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于崇仁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48 于崇仁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12.29 30萬元 105.12.29~ 110.03.01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于崇仁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49 陳雅琪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105.12.29 30萬元 105.12.29~ 110.03.01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于崇仁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50 陳雅琪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12.29 30萬元 105.12.29~ 110.03.01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于崇仁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51 蔡燕菁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6.01.21 30萬元 106.01.21~ 114.05.22 年息 5.18% 3492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黃柏淯友人 52 王海濤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3.14 30萬元 106.03.14~ 110.05.15 年息 5.18% 6984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③依王海濤偵訊稱僅繳1期款 53 林祐霆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5.04 30萬元 106.05.04~ 110.07.05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于崇仁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于崇仁軍中友人 54 黃安呈 小資金猴運A2(半年繳3000)106.06.07 30萬元 106.06.16~ 114.10.17 年息 4.7% 356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龍曜 黃柏淯 吳憶如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小 計 0000000元 55 朱容辰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5.11.15 30萬元 105.11.15~ 110.01.16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欣展 盧玟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56 盧玟卉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5.12.14~ 110.05.15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欣展 盧玟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57 陸一虎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6.11 30萬元 106.06.11~ 110.08.12 年息 4.3% 7200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欣展 盧玟卉 紀詠涵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58 李秋華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6.19 30萬元 106.06.19~ 110.08.20 年息 5.18% 69840元 永和房地 36萬元 欣展 盧玟卉 紀詠涵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59 劉達玹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8.02 30萬元 106.08.02~ 110.08.03 年息 4.3% 60000元 淡水土地36萬元 欣展 盧玟卉 紀詠涵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60 高健倫 小資金猴運A1(月繳3000) 106.09.18 30萬元 106.09.18~ 115.01.19 年息 4.3% 24000元 欣展 盧玟卉 小 計 505200元 61 顧思儀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1.25 30萬元 106.01.25~ 110.03.26 年息 5.18% 139680元 高雄三民房地 3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62 林子欽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3.02 30萬元 106.03.02~ 110.05.03 年息 5.18% 139680元 永和房地 3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63 林子欽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3.03 30萬元 106.03.03~ 110.05.04 年息 5.18% 139680元 永和房地 3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64 彭國恩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7.01.05 30萬元 107.01.05~ 111.03.06 年息 4.3% 30000元 雲起 鄭奇恩 邱靜儀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65 劉天昇 小資金猴運A1(月繳3000) 107.01.08 30萬元 107.01.08~ 115.05.09 年息 4.3% 15000元 雲起 鄭奇恩 邱靜儀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66 余書維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2.03 30萬元 107.02.03~ 111.04.04 年息 5.18% 69840元 雲起 鄭奇恩 林肅諺 洪于修 67 陳奕欽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2.11 30萬元 107.02.21~ 111.04.22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趙羽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68 蔡哲彥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3.16 30萬元 107.03.16~ 111.05.17 年息 5.18% 69840元 雲起 鄭奇恩 林肅諺 賴雨群 張嘉芬 69 蘇裕豐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4.25 30萬元 107.04.25~ 111.06.26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雲起 鄭奇恩 林肅諺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小 計 743400元 70 陳昱成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30萬元 107.03.15~ 111.05.16 年息 4.3% 18000元 樂富 賴駿樺 林政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林政良友人 71 張為淵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4.03~ 111.06.04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樂富 賴駿樺 林政良 張翠珊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72 黃建霖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4.04 30萬元 107.04.04~ 111.06.05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樂富 賴駿樺 林政良 許育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73 劉芮伶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4.24 30萬元 107.04.24~ 111.06.25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樂富 賴駿樺 劉芮伶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74 伍景丞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5.08 30萬元 107.05.08~ 111.07.09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樂富 賴駿樺 林政良 許育端 小 計 297360元 75 韓佳盈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2.23 30萬元 106.12.23~ 111.02.24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韓佳容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76 連郁姍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1.29 30萬元 107.01.29~ 111.03.30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韓佳容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77 連郁姍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1.29 30萬元 107.01.29~ 111.03.30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韓佳容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78 韓佳盈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7.01.30 30萬元 107.01.31~ 115.06.01 年息 5.18% 3492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韓佳容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79 韓佳盈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1.30 30萬元 107.01.31~ 111.04.01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樂富嘉義 賴駿樺 陳志強 韓佳容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小 計 314280元 80 黃群哲 小資金猴運B5(半年繳6000)106.07.10 30萬元 106.07.29~ 110.09.30 年息 4.7% 7128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81 陳泉宇 小資金猴運B5(半年繳6000)106.07.12 30萬元 106.08.22~ 110.10.23 年息 4.7% 7128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陳泉宇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82 陳梅雪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13 30萬元 106.08.24~ 110.10.25 年息 5.18% 6984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郭令成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83 魏俊鴻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13 30萬元 106.08.25~ 110.10.26 年息 5.18% 6984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魏俊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84 陳啟晏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22 30萬元 106.08.28~ 110.10.29 年息 5.18% 6984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陳冠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85 李皓雯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6.08.31~ 110.11.01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賴叡勳之髮型設計師劉颯勝 借用其女友李皓雯名義 86 賴建廷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26 30萬元 106.09.01~ 110.11.02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賴建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賴叡勳借名其弟賴建廷 87 魏雯慧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9.18 30萬元 106.09.27~ 110.11.28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魏俊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88 蔡勝哲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9.29 30萬元 106.10.27~ 110.12.28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蔡勝哲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89 蔡佩華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0.08 30萬元 106.10.27~ 110.12.28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蔡勝哲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0 黃祈淵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7.24 30萬元 106.10.27~ 110.12.28 年息 4.3% 4200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1 鄭金櫻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6.11.09~ 111.01.10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鄭莉娟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2 鍾冠生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11.13 30萬元 106.11.13~ 111.01.14 年息 4.3% 4200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潘民青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3 林佳伶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1.20 30萬元 106.11.20~ 111.01.21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陳正輝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4 陳鴻閔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1.24 30萬元 106.11.24~ 111.01.25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洪祥倫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5 何致賢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30萬元 106.11.27~ 111.01.28 年息 4.3% 3600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6 王晢學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0.27 30萬元 106.11.28~ 111.01.29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蔡勝哲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7 高海瑞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2.06 30萬元 106.12.06~ 111.02.07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蔡勝哲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8 吳宗祐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30萬元 106.12.11~ 111.02.12 年息 4.3% 60000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99 江書帆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7.01.03 30萬元 107.01.03~ 111.03.04 年息 4.3% 30000元 叡鼎 賴叡勳 洪祥倫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00 洪祥倫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1.08 30萬元 107.01.08~ 111.03.09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洪祥倫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101 林家誼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1.08 30萬元 107.01.08~ 111.03.09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周怡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02 徐志遠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2.20 30萬元 107.01.28~ 111.03.29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徐志遠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103 張介賢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1.30 30萬元 107.01.30~ 111.03.31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林昕樺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04 吳明禧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12.11 30萬元 107.02.11~ 111.06.12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05 陳柔澕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7.02.12 30萬元 107.02.12~ 111.04.13 年息 4.3% 24000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林昕樺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06 魏文仁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2.26~ 111.04.27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林怡君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07 魏雯珊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7.03.09 30萬元 107.03.09~ 111.05.10 年息 4.3% 18000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魏俊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08 陳祈銘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3.09~ 111.05.10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林怡君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09 洪妊芳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3.22 30萬元 107.03.22~ 111.05.23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蔡勝哲 葉恩慈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10 鄭慕琪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7.04.09 30萬元 107.04.09~ 111.06.10 年息 4.3% 12000元 叡鼎 賴叡勳 蔡勝哲 李羿炘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11 黃顯超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4.20 30萬元 107.04.20~ 111.06.21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鄭丞良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12 吳憲政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4.23~ 111.06.24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賴叡勳同學 113 趙芷儀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4.24 30萬元 107.04.24~ 111.06.25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趙芷儀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114 何芝羚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4.24~ 111.06.25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周怡婷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15 曾琛翔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30萬元 107.04.25~ 111.06.26 年息 4.3% 6000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林汎儒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16 賴文琪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4.27~ 111.06.28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賴信如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17 吳逸安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4.30 30萬元 107.04.30~ 111.06.01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賴信如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18 林怡君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30萬元 107.05.01~ 111.07.02 年息 4.3% 6000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林怡君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國磐員工 119 蔡偉昱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5.02~ 111.07.03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蔡勝哲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20 施明君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5.11 30萬元 107.05.11~ 111.07.12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 賴叡勳 黃嘉偉 廖峻賢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小 計 0000000元 121 曾益倫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3.28 30萬元 107.03.28~ 111.05.29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高雄 賴叡勳 許徨舜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22 陳韋廷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3.31~ 111.06.01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叡鼎高雄 賴叡勳 許徨舜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小 計 139680元 123 陳玟蓉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8.01 30萬元 106.08.01~ 110.10.02 年息 5.18% 6984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24 李明恩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8.01 30萬元 106.08.01~ 110.10.02 年息 5.18% 6984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25 詹棋峰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18 30萬元 106.08.14~ 110.10.15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26 梁曜伃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8.31 30萬元 106.08.30~ 110.10.31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27 趙育萱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9.14 30萬元 106.09.14~ 110.11.15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28 李佳玲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7.24 30萬元 106.09.18~ 110.11.19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29 翁瑋鴻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07.23 30萬元 106.09.18~ 111.11.19 年息 4.3% 4800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30 曾婉婷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8.06 30萬元 106.09.19~ 110.11.20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31 林彥孝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8.06 30萬元 106.09.19~ 110.11.20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32 黃詩雯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9.26 30萬元 106.09.26~ 110.11.27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33 許順勝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9.15 30萬元 106.10.03~ 110.12.04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34 張志銘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0.15 30萬元 106.10.15~ 110.12.16 年息 5.18% 6984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35 陳儀庭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1.07 30萬元 106.11.07~ 111.01.08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36 蔡宥榛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0.25 30萬元 106.11.08~ 111.01.09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陳姵琪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②原名「蔡佩珊」,106.10.31改名 137 蘇意婷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6.11.16~ 111.01.17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張銘賢 蔡宜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38 蘇意婷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30萬元 106.11.16~ 115.03.17 年息 5.18% 3492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張銘賢 蔡宜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39 葉于甄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1.22 30萬元 106.11.22~ 111.01.23 年息 5.18% 69840元 創富 廖國棻 140 黃保誠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2.02 30萬元 106.12.02~ 111.02.03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詹易璁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1 彭裕晏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6.12.12~ 111.02.13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2 張佶元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6.12.18 30萬元 106.12.18~ 111.02.19 年息 4.3% 30000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3 王玟心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2.20 30萬元 106.12.20~ 111.02.21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4 陳誼禎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6.12.22 30萬元 106.12.22~ 115.04.23 年息 5.18% 3492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5 古曜嘉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0.26 30萬元 106.12.27~ 111.02.28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6 林宜鋒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1.03 30萬元 107.01.031 11.03.04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張銘賢 蔡宜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7 林博鉉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7.01.19 30萬元 107.01.19~ 111.03.20 年息 4.3% 30000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8 林家錥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1.22 30萬元 107.01.22~ 111.03.23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49 洪郁晴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2.08 30萬元 107.02.08~ 111.04.09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詹易璁 洪柏松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0 曾藝嘉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3.05 30萬元 107.03.05~ 111.05.06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1 塗冠雯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3.06 30萬元 107.03.06~ 111.05.07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陳育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2 塗冠雯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2.25 30萬元 107.03.13~ 111.05.14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陳育嘉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3 陳崧銘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3.14 30萬元 107.03.14~ 111.05.15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4 葉家汎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3.23 30萬元 107.03.23~ 111.03.24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5 戴伯嵩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3.24 30萬元 107.03.24~ 111.05.25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6 吳俊瑤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3.27 30萬元 107.03.27~ 111.05.28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7 李育瑄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107.04.03 30萬元 107.04.03~ 111.06.04 年息 4.3% 12000元 創富 廖國棻 張銘賢 吳濬程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8 黃秋美 小資金猴運B4(月繳6000) 30萬元 107.04.03~ 111.06.04 年息 4.3% 12000元 創富 廖國棻 詹易璁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59 李紫彤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4.04 30萬元 107.04.04~ 111.06.05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60 陳姿均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4.04 30萬元 107.04.04~ 111.06.05 年息 5.18% 69840元 創富 廖國棻 洪薪祐 林恩竹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61 蔡佳妤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7.04.08 30萬元 107.04.08~ 111.06.09 年息 5.18% 69840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62 李銘駿 小資金猴運A1(月繳3000) 30萬元 107.04.10~ 115.08.11 年息4 .3% 6000元 創富 廖國棻 張銘賢 吳濬程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63 廖唯辰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4.24~ 111.06.25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64 劉佑泉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4.25~ 111.06.26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劉保辰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65 劉佑泉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4.25~ 111.06.26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劉保辰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66 李宛蒨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30萬元 107.04.30~ 111.07.01 年息 5.18% 69840元 淡水土地 36萬元 創富 廖國棻 廖瑩臻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小 計 0000000元 167 林詩諭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04.14 30萬元 106.04.14~ 110.06.15 年息 5.18% 139680元 永和房地 36萬元 嘉蕙 董嘉惠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68 簡婉如 小資金猴運B1(月繳6000) 106.07.19 30萬元 106.07.19~ 114.11.20 年息 4.3% 60000元 嘉蕙 董嘉惠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69 邱小萍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6.07.14 30萬元 106.07.14~ 114.11.15 年息 5.18% 69840元 臺中房地 36萬元 嘉蕙 董嘉惠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170 曾俞軒 小資金猴運B6(年繳6000) 106.11.06 30萬元 106.11.06~ 111.01.07 年息 5.18% 69840元 嘉蕙 董嘉惠 小 計 339360元 171 陳義誠 小資金猴運A3(年繳3000) 106.10.23 30萬元 106.10.12~ 115.02.13 年息 5.18% 34920元 嘉義房地 36萬元 清松 劉清松 張翠珊 ①原起訴書附表三 小 計 34920元 合 計 00000000元 附表七:被告李軍德等佣獎金之犯罪所得估算 被 告 佣獎金犯罪所得(新臺幣) 被告抗辯主張 備 註 李軍德 464099元 無意見 ①計算期間105.09~106.12,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已繳交464099元 黃柏淯 599616元 主張實際所得佣獎金510806元,扣 除退佣蕭耀煜10萬元、黃育涵7萬元 、張翠玲3000元、曾筠心3000元, 應餘340806元 ①計算期間105.09~106.12,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已繳交340806元 黃嘉德 229201元 主張扣除自購部分佣金6萬元,應餘 169201元 ①計算期間105.09~107.03,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已繳交169201元 盧玟卉 114827元 主張有會員林志鴻部分係掛名在其 業務之下,已退佣48000 元給林志 鴻,扣除後應餘66827元 ①計算期間105.10~107.03,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已繳交66827元 鄭奇恩 130007元 主張國磐公司於106.07誤發薪資, 有扣除退薪9408元,應餘120599元 ①計算期間105.12~106.12,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已繳交120599元 林肅諺 29598元 無意見 ①計算期間106.07~107.03,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計算 ②已繳交29598元 賴駿樺 27600元 無意見 ①計算期間106.06~107.03,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已繳交27600元 陳志強 134006元 主張扣除自購部分佣金1萬5000元, 應餘119006元 ①計算期間106.11~107.03,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已繳交119006元 賴叡勳 184119元 無意見 ①計算期間106.07~107.03,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未繳交 黃嘉偉 163508元 ①計算期間106.07~107.02,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未繳交 許徨舜 36692元 無意見 ①計算期間106.11~107.03,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未繳交 廖國棻 443859元 主張已返還會員黃詩雯11450 元、 戴柏嵩5715元,扣除應餘426694元 ①計算期間106.07~107.03, 依國磐公司電腦薪資紀錄 資料計算 ②已繳交426694元 附表八:107.05.17 國磐公司之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24樓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01 國磐公司等大小章 13個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 ②國磐公司方章2枚、國磐公司騎縫專用章1個 、國磐公司橫式橡皮戳章1個、板橋三民路地 址橡皮戳章1個。 ③秦朝添印章2 枚、橡皮戳章3 個。 ④黃源興印章1 枚、橡皮戳章2 個。 02 小資金猴運契約書 167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 03 金猴運契約書(A1) 45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 04 金猴運契約書(B1) 24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4 05 金猴運契約書(C1) 45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5 06 金猴運契約書(C3) 10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6 07 白昇儫消費暨抵押擔保契約書 3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7 08 投資人印章 193個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8-1 ~A-8-4 ②A-8-1: 陳逸昌、吳方岑、林郁如、劉達玹、陳奕欽、 許婷靜、吳百翔、許喬雯、張嘉芬、顧思儀、 林子欽、馮安平、戴文倉、謝其原、戴麗惠、 林志鴻、盧玟卉、楊琳芝、陸一虎、陳銀香、 朱容辰、李秋華、黃藍德、張庭嘉、曹睆琳、 許秀英、吳憶如、黃招華、黃安呈、葉滿菊、 黃麗楨、于崇仁、謝孟璇、陳家慶、蔡燕菁、 王海濤、黃育涵、葉斯禮、吳文華、陳雅琪、 林祐霆印章各1 枚、許玳齡印章2 枚(共43 枚)。 ③4-8-2: 廖國棻、吳明禧、許順勝、賴叡勳、黃顯超、 廖唯辰、詹棋峰、蔡宥榛、陳誼禎、陳玟蓉、 洪郁晴、戴容辰、王玟心、陳鴻閔、陳儀庭、 葉勝豐、李明恩、梁曜伃 、廖述義、許雯茹、 林家錥、黃群哲、洪暉堯、陳梅雪、林家誼、 張芳勢、陳佳祺、黃詩雯、翁瑋鴻、陳泉宇、 徐志遠、趙育萱、莊含笑、魏俊鴻、呂麗玲、 古曜嘉、張雅然、吳昊軒、黃保誠、曾婉婷、 魏雯慧、高敏裕、高海瑞、陳崧銘、林佳伶、 張志銘、蔡勝哲、陳啟晏、洪祥倫、蘇士煒、 黃上華、林彥孝、陳姵琪、陳祈銘、李佳玲、 彭裕晏、鄭金櫻、魏文仁、林宜峰、張介賢、 曾藝嘉、塗冠雯、何芝羚、王晢學、陳淑貞、 李皓雯、賴建廷、蔡佩華印章各1 枚(共68 枚)。 ④A-8-3: 倪志慶、陳瓊嬌、李惠緣、張增鎰、陳河明、 陳濟銘、黃碧春、卓朝川、陳協立、陳怡儒、 劉柏岑、蘇意婷、劉覲銘、莊元勇、劉奕辰、 蔡政亮、蔡宗翰、張為湑、阮奎遠、張佩琪、 張鶴齡、邱小萍、徐育駿、李宗憲、周禹丞、 李承翰、林雨彤、王金治、徐昆德、郭正喜、 許育端、吳宣興、徐廖賢、凌嘉均、陳俞瑄、 林政良、洪晧嵐、歐陽宥芯、歐陽采綾印章各1 枚、吳謹慧印章2 枚(共41枚)。 ⑤A-8-4: 吳憲政、黃進良、蕭信易、吳逸安、陳義誠、 王奐仁、黃建霖、何致賢、鍾冠生、黃祈淵、 洪輝堯、陳志強、戴伯嵩、蘇裕豐、林良擐、 黃嘉德、張為淵、陳韋廷、蔡偉昱、潘柏辰、 連郁姍、張閔堯、楊文雅、李紫彤、韓佳盈、 詹芳勢、陳碧蓉、劉佑泉、邱喬玉、李宛蒨、 吳俊瑤、陳立奇、李皓雯、葉家汎、曾益倫、 白昇儫、洪妊芳、林詩諭、賴文琪印章各1枚 、劉芮伶印章2 枚(共41枚)。 09 黃源興筆記本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9 10 支票存根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0-1~A-10-2 ②陽信銀行000000000000號、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等帳戶 11 現金帳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1 12 電腦主機 1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2 13 AUSU筆電 1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3 14 ACER筆電(含電源線) 1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4 15 國磐公司支票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5 ②已使用,支票號碼遭割除,含支付江三力支 票(邱喬玉背書) 16 印鑑證明正本 5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6 17 國磐公司本票 3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7 ②已作廢,分別簽發給蕭耀煜24萬元、300萬元 、劉奕辰80萬元 18 房屋租賃合約書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8 ②國磐公司中和區中正路辦公室址租賃契約 19 土地登記謄本正、影本、稅籍、稅捐等資料 16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19 20 國磐公司業務員分組名單 5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0 21 國磐公司內部文件資料 2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1-1~A-21-2 ②A-21-1:  含陳協立借貸服務終止契約申請書、國磐公  司107.03.09調整金猴運服務內容公告、國磐  公司委託誠和地政士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  代辦費稅費明細(聯絡人黃源興)、劉原亨  僱用契約、國磐公司內部業務公告、函、國  磐公司107.03.15開會通知(討論項目金猴運  Ⅰ停賣暨金猴運Ⅱ服務項目,通知與會人員  秦朝添、黃源興、王海濤)、蘇裕豐收到小  資金猴運合約簽收回條 ③A-21-2:  含國磐公司人員挑戰處經理、業務主任、主  任級等挑戰帖、內部公告 22 房屋買賣契約書 8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2 ②含國磐公司、呂佳禧買賣高雄左營房地蓋有  印文、內容空白之契約、呂佳禧建物、土地  所有權狀影本、國磐公司、鐘健二買賣高雄  嘉義房地公證書、收受部分價金100萬元收據  影本 23 庭譽不動產估價文件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3 ②淡水土地估價資料 24 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4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4 25 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 7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5-1 26 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5-2 27 會員名冊等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6 28 空白承攬契約書 3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7 29 扣繳憑單檢核表 1冊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8 30 薪佣總表 7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29 31 實際債權餘額證明 4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0 32 他項權利證明書 22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1 33 內部管理專案系統說明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2 34 辦公室租賃契約書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3 ②板橋區三民路辦公室址租約 35 國磐公司桌機資料光碟 1片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4 ②內含員工資料、會員資料 36 SONY行動硬碟 1個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5 37 MSI桌機(含電源線) 1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6 38 客戶資料 5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7-1~A-37-5 39 人事資料表 1箱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A-38 ②國磐業務員人事資料 附表九:107.05.17 國磐公司之新北市○○區○○路000 號7 樓之4 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01 李軍德業務資料 4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1 ~B-1-4 ②B-1-1:小資金猴運借款契約書7本(林柏良  、徐廖賢、王金治、張鶴齡、莊元勇、林政  良、王金治) ③B-1-2:含金猴運約定借款合約簽收回條、推  銷話術、承攬契約書及其他業務資料 ④B-1-3、B-1-4:業務資料  02 訓練教室業務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2 ②空白之小資金猴運借款契約書8本 03 盧玟卉業務資料 6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3-1 ~B-3-6 ②B-3-1:盧玟卉筆記本 ③B-3-2:名片2張 ④B-3-3、B-3-4、B-3-6:業務資料 ⑤B-3-5:小資金猴運借款契約書7本(何圩茙  未簽3本、風善醴未簽3本、劉達弦) 04 黃嘉德業務資料 7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4-1 ~B-4-7 ②B-4-1:黃嘉德小筆記本 ③B-4-2:賴駿樺富邦人壽名片 ④B-4-3:黃嘉德教育訓練資料 ⑤B-4-4、B-4-5:國磐公司業務資料 ⑥B-4-6:國磐公司新進人員承攬業務員基本資料 ⑦B-4-7:黃嘉德107.01.10晉升處經理證書、  金猴運借款契約書2本(葉滿菊、黃藍德) 05 鄭奇恩業務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5 ②含名片5張、106.12聯合晨會課程表、雜記 06 黃柏淯空白商業本票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6 07 黃柏淯本票教學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7 08 黃柏淯筆記本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8-1 ~B-8-2 09 黃柏淯磐石業務制度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9 10 黃柏淯國磐組織編制與制度資 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0 11 黃柏淯組織人員名單 2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1 12 黃柏淯客戶紀錄表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2 13 黃柏淯國磐公司承攬契約書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3 ②含黃柏淯、于崇仁、吳憶如、曹熙 14 黃柏淯簡報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4 15 黃柏淯國磐公司合約書 (已簽約) 1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5-1~B-15-3 16 黃柏淯國磐公司合約書 (未簽約) 3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6 17 黃柏淯金猴運Ⅰ特別版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7 18 黃柏淯土地謄本資料 1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8 19 黃柏淯品駒時尚國際貿易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19 20 黃柏淯業務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20 21 紀詠涵包租公專案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21 22 業務員工作獎金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22 23 行政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23 24 獎金舊制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24 25 獎金新制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25 26 黃嘉德手機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B-26 ②已發還 附表十:107.05.17 國磐公司之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之5 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01 林肅諺IPhone手機 (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 ②已發還 02 陳韋仲ASUS手機 (含電源線、SIM卡)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 03 潘怡瑞手機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 ②已發還 04 廣告文宣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4 05 業務簽到表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5 06 說明會文宣 1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6 07 請假申請單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7 08 楊善淳座位文件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8 09 垃圾桶文件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9 10 江家誼行事曆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0 11 名片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1 12 鄭奇恩土地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2 13 鄭奇恩便條紙記事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3 14 鄭奇恩電話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4 15 鄭奇恩國磐公司文宣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5 16 鄭奇恩電話行銷專案契約書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6 17 林肅諺國磐公司人事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7 18 林肅諺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8 19 林肅諺文件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19 20 林肅諺Q &A 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0 21 林肅諺合約書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1 22 國磐公司後勤訓練簡報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2 23 國磐公司債權帳戶 1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3 24 林肅諺之張軒菘協議書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4 ②已發還 25 林肅諺國磐公司承攬契約書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5 26 林肅諺電話資料 1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6 27 林肅諺簡報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7 28 說明會簽到表 1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8 29 林肅諺舉辦說明會場地費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29 30 鄭奇恩印章 4個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0 31 邱靜儀手寫文件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1-1~C-31-2 32 邱靜儀電話紀錄簿 6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2-1~C-32-6 33 邱靜儀宣傳資料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3-1~C-33-2 34 邱靜儀借貸案暫付款合約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4 35 邱靜儀107年行事曆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5 36 邱靜儀合約書 3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6 37 邱靜儀獎金制度文件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7 38 邱靜儀電話名冊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8 39 聰明理財新選擇DM 1箱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39 40 小資金猴運3000型借款服務DM 1箱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C-40 附表十一:107.05.17 國磐公司之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之1 至之3 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01 國磐公司公告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D-1 02 國磐公司簽約流程表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D-2 03 國磐公司教戰手冊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D-3 04 業務推廣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D-4 05 名片 22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D-5 06 賴駿樺2168團隊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契約書 18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D-6-1 07 廖國棻2668團隊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契約書 53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D-6-2 08 賴叡勳2888團隊金猴運、小資金猴運契約書 36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D-6-3 09 賴駿樺USB隨身碟 1個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D-7 ②內含有國磐業務APP操作說明、國磐會員APP  操作說明、後勤管理訓練科製作之「金猴運/  小資金猴運借貸服務與適法性」「社會知名  度」資料、2016、00000000金猴運、小資金  猴運Q&A、黃嘉德講授之「國磐資產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AMC)介紹:穩定獲利之關鍵」  「本公司所有業務同仁收入順序:⒈地產開  發⒉銷售(小資)金猴運」資料、李軍德講  授之「抵押權及本票的效力」資料、黃柏淯  講授之「服務項目說明」「銷售循環」資料  、盧玟卉講授之「業務體系制度及獎勵計畫  說明」資料、廖國棻講授之「國磐介紹銷售  」資料、歐陽子弘講授之「客戶簽約流程說  明」資料、馮亮文講授「如何消受小資金猴  運」資料、總繳100萬型比較表、保險六年小  額分期型比較表、國磐公司DM、中區辦公室  業務襄理呂羿賢製作之宣傳單、簽約流程資  料、107.01.24國磐高雄區會議紀錄、國磐會  計長黃源興群組發文擷圖、國磐公司會計長  黃源興製作之林政良106.03當月業務所得明  細、國磐公司會計長黃源興106.07.03業務單  位之新登錄文件及客戶資料表公告(含人事  資料查核表、承攬業務員基本資料、繳交資  料黏貼表、承攬契約書、客戶資料表)、中  區TWP團隊夥伴資料、106.06.22中區TWP處經  理會議記錄、國磐公司展望2017新商機網頁  宣傳資料、中區開會打卡資料、團隊體系表  、106.05.16開訓紀錄筆記 附表十二:107.05.17 國磐公司之高雄市○○區○○○路00號26樓之2 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01 陳良令、林怡君、林定逸、 嚴偉元、林韋竹等業務資料 5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1-1 ~E-1-5 02 國磐公司DM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2 03 國磐公司獎金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3 04 國磐公司訓練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4 05 國磐公司文件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5 ②國磐公司2016金猴運、小資金猴運Q&A、簽  約流程表、客戶資料表、簽收回條、107.03.  09調整金猴運Ⅰ之服務內容公告、107.03.13  國磐總業字00000000之補充說明公告、銷售  技巧資料 06 叡鼎會議紀錄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6 07 張銘賢、林定逸、陳良令等 筆記本 3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7-1 ~E-7-3 08 名片 19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8 09 李建龍、許幼湄、王偉哲、 白昌宗、蘇培雯、宋政儒、 張之薰、林怡君、王宗平等 合約書 9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9-1 ~E-9-9 10 魏文仁完整合約書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10 11 電腦主機 2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11-1~E-11-2 ②發還張銘賢1台(E-11-1) 12 車號000-0000號Previa汽車 1輛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E-12 ②變價後查扣60275元 附表十三:107.05.17 國磐公司之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之1 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01 行事曆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1 ②國磐公司106.10-12高雄行事曆 02 問卷調查表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2 ②國磐公司儲蓄方案問卷調查表(空白) 03 葉美玲存摺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3 ②阿蓮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4 許徨舜存摺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4 ②玉山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號、 阿蓮郵局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 05 陳韋廷投資合約書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5 06 潘欣慧投資合約書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6 07 空白合約書 2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7-1 ~G-7-2 08 許徨舜個人房屋借款契約書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8 09 投資文件 9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9-1 ~G-9-9 ②許徨舜之國磐公司業務資料 10 許徨舜筆記本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10 11 課程表 1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11 12 不動產權利證明書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12 13 札記 2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13-1~G -13-2 ②許徨舜個人雜記 14 許徨舜IPhone手機 (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14 ②已發還 15 投資文宣(含許徨舜名片) 2張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G-15 ②國磐公司DM 附表十四:107.05.17 國磐公司之嘉義市○區○○路000 號12樓之1 、2 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01 國磐公司合約書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 02 國磐公司合約書A1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2 03 國磐公司合約書B1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3 04 國磐公司合約書C1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4 05 國磐公司文宣資料 7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5-1 ~6-5-7 06 國磐公司內部訓練資料 2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6-1 ~6-6-2 07 國磐公司員工行事曆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7 08 國磐公司員工名片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8 09 107 小資金(6000)3月份 合約簽收表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9 10 國磐公司印章 1個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0 11 處經理桌曆 1個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1 12 陳志強工作紀錄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2 13 陳志強公司內部教育筆記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3 14 陳志強人事資料查核表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4 15 陳志強承攬契約書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5 16 陳志強文宣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6 17 陳志強晉升考核及獎金制度表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7 18 陳志強筆記本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8 19 陳志強手機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19 ②已發還 20 鉅富公司資料 1份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6-20 附表十五:107.05.17 被告秦朝添之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01 空白合約書 3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1 ~H-1-3 02 嘉義房地買賣契約書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1 ~H-2-2 ②國磐與立碁公司買賣嘉義房地契約,H-2-1係未簽契約 03 專案資料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3-1 ~H-3-2 04 公證書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4 05 估價報告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5 06 權狀影本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6 07 國磐公司陽信銀行存摺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7 ②陽信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08 國磐公司土地銀行存摺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8 ②土地銀行南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09 張祺珈郵局存摺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9 ②新店雙城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國磐公司安泰銀行存摺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0 ②安泰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國磐公司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1 ②臺中二信五權分社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陳品興行照等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2 ②含陳品興車號0000-00自小客行照、保險卡 3 張 13 不動產資料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3 14 國磐公司手冊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4 ②國磐公司2018年宣傳日誌本 15 匯款等憑證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5-1~H-15-2 ②銀行交易往來憑證 16 借款資料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6、17 ②H-16: 秦朝添持有之李惠緣107.03.20客戶簽收贖回 本金領據、借貸及代償契約書修改草稿、新 北市○○區○○○○○○○○設○○○○○ &ZZZZ; ○○○○○○○○○○○○設○○○○○○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等買賣定金收 款憑證影本 ③H-17: 李軍德向秦朝添借款之切結書、借據、本票 17 合約書 2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8 18 公司資料 4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19-1~H-19-4 ②H-19-1: 秦朝添持有之邱喬玉教授國磐公司銷售訓練 講義資料、國磐公司公告、與九峰公司土地 買賣契約稿、國磐資產業務APP 流程圖、總 管理後台流程圖 ③H-19-2: 秦朝添持有之國磐公司介紹講義資料、增員 計畫書、張銘賢107.05.02向秦朝添借款100 萬元之借款合約書、吳龍潭106.12.11 簽收 國磐公司支票收據、其他雜記資料 ④H-19-3: 秦朝添持有之國磐公司宣傳、設計筆記草稿 資料、張祺珈、何怡葶104.07.08 借款暨不 動產(含動產)買賣合約書、地方稅捐繳款 書、登記申請書、調查局新北市調處通知劉 覲銘、范釋文之證人通知書翻拍照片 ⑤H-19-4: 秦朝添持有之庭譽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106.11.27 國磐公司委託勘估103淡建字399 號新建大樓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19 邱喬玉記事本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0 ②內含國磐公司相關業務資料、記事內容 20 邱喬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1 ②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秦朝添白色三星手機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2 22 秦朝添白色ASUS手機 (含充電線)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3 23 邱喬玉IPhone手機 (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4 ②已發還 24 秦朝添金色三星手機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5 25 印章 5個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6 ②內含邱喬玉、呂佳禧、江三力、張祺珈等人 印章 26 邱喬玉隨身碟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7 27 秦朝添隨身碟 1支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8 28 邱喬玉銀色蘋果筆電 1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29 29 秦朝添黑色LENOVO筆電 1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30 30 秦朝添黑色LENOVO筆電 (含電源線) 1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31 31 車號000-0000號福斯咖啡色 汽車 1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32 ②106年間秦朝添以邱喬玉名義貸款購買使用 ③變價後查扣59637元 32 車號000-0000號TOYOTA ALPHARD 白色汽車 1台 ①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H-33 ②106年間秦朝添以邱喬玉名義貸款購買使用 ③變價後查扣471343元 附表十六:沒收宣告 編號 被告 沒收宣告 備註 01 秦朝添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九千零二十二萬七千 九百四十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八編號 2 至8 、12至14、17、27、35、37、38、附表十編號39、40、附表十五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 02 秦朝添 未扣案偽造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含其上偽 造「江三力」印文十七枚、簽名一枚)一份、 扣案如附表十五之編號25所示偽刻之「江三力 」印章一枚均沒收。 03 李軍德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十六萬四千零九十九 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 之B-1-1小資金猴運借款契約書七本、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 04 黃柏淯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十四萬零八百零六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5、16、17所示之物均沒收。 05 黃嘉德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六萬九千二百零一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扣案如附表九編號4 之B-4-7金猴運借款契約書二本沒收。 06 盧玟卉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萬六千八百二十七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 07 鄭奇恩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二萬零五百九十九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1所示之物沒收。 08 賴駿樺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七千六百元,除應 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扣 案如附表十一編號6 、附表十四編號1 至4 所 示之物均沒收。 09 賴叡勳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八萬四千一百一十 九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8 、 附表十二編號9 、10、附表十三編號5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 10 廖國棻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十二萬六千六百九十 四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7 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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