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 原告
- 陳玉朋
- 被告
- 馬秉頎
- 被告
-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睿青
- 被告
-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甄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張睿青」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張睿青」;「法定代理人李甄禾」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甄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於第5 行及第8 行「法定代理人」部分顯係「兼法定代理人」之誤寫,又「李甄禾」部分顯係「李甄秝」之誤寫,而原裁定既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則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