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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姜麗君陳幽蘭梁家贏

原告
陳玉朋
被告
馬秉頎
被告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睿青
被告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張睿青」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張睿青」;「法定代理人李甄禾」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甄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於第5 行及第8 行「法定代理人」部分顯係「兼法定代理人」之誤寫,又「李甄禾」部分顯係「李甄秝」之誤寫,而原裁定既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則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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