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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曾淑娟李俊彥葉逸如

原告
洪建發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余明致
被告
三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李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98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葉逸如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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