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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31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詐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黃董』」應予刪除、第2行「傑強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傑強有限公司」、第7行「由陳清標本人或其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應更正為「由陳清標本人或『陳明賢』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第9行「運送至傑強公司」應更正為「運送至傑強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辦公室或同市區○○路0段000號倉庫」;犯罪事實欄二第2行「新利虹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新利虹股份有限公司」;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編號31「告訴人智友公司」更正為「告訴人吉品茗公司」、編號35「慶生堂」更正為「廣生堂」、編號35「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商品」更正為「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商品」、編號3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應予刪除;起訴書附表編號3「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新利虹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⑴第11行「4萬7,776元」應更正為「4萬7,775元」;編號9、⑴第15至16行「而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而於107年9月3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0第3至4行「共計14萬440元」應更正為「共計14萬400元」、第5至6行「而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而於107年9月12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第9至10行「並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並於107年9月19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1第5至6行「而於同年9月11日」應更正為「而於同年9月7日、9月11日」;編號13「康妃艾維娜紅葡萄酒」應更正為「康朵妃艾維娜紅葡萄酒」、編號13、⑵第5行「共計40萬9,560元」應更正為「共計22萬8,000元」;編號14第1行「107年9月12日」應更正為「107年9月3日」、第7行「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在康平公司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5第3行「慶生堂」應更正為「廣生堂」;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清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即醴醐公司員工徐文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元通農產行貨車司機郭錠陽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戚蕙薏、戚國驊、彭水吉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報告、傑強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蒐證照片及新聞翻拍畫面照片4張、傑強公司移交文件清冊、晉有公司之商品冷風機型錄資料、康平公司中秋禮盒明細各1份、交易明細擷圖1張、傑強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新北市政府106年7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48554號函、傑強公司之公司章程等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12月24日營清字第1070118189號函暨附件傑強公司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08年1月25日營清字第1080009663號函暨附件傑強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陳清標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5罪)。被告與暱稱「陳明賢」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於起訴書附表編號2、5、6、9至11、13、15所示,各次詐取各該公司商品之行為,皆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上開各該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共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以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方式,詐取告訴人廣嶧公司等15間公司之商品,造成告訴人等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害,所為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惡性重大,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400號卷第109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失,及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倘個案中得以明確認定共犯之實際犯罪所得,則就各人分得之數宣告沒收、追徵,固無疑義。惟共犯如就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且實際上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資適法。查被告與共犯「陳明賢」間,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五詐得財物欄所示詐得之財物,均屬被告與共犯「陳明賢」之犯罪所得,復查無證據可資區分被告與共犯「陳明賢」間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而認被告與共犯「陳明賢」對於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享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祐涵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公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告訴人  │  詐得財物  │宣告刑                │
│號│        │ (新臺幣) │                      │
├─┼────┼──────┼───────────┤
│一│廣嶧企業│機油(共計伍│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拾萬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二│苔元金屬│不鏽鋼之鋼卷│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股份有限│(共計壹佰玖│,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公司    │拾肆萬叁仟玖│                      │
│  │        │佰陸拾捌元)│                      │
├─┼────┼──────┼───────────┤
│三│新利虹股│頂級龍鯧海鮮│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份有限公│禮盒壹佰貳拾│,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司      │盒(共計叁拾│                      │
│  │        │貳萬肆仟元)│                      │
├─┼────┼──────┼───────────┤
│四│臺灣海昌│九百五十公克│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國際水產│之白蝦伍佰盒│,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有限公司│(共計拾柒萬│                      │
│  │        │捌仟伍佰元)│                      │
├─┼────┼──────┼───────────┤
│五│譽翰科技│鋼刀(共計貳│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佰玖拾壹萬伍│,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仟叁佰貳拾伍│                      │
│  │        │元)        │                      │
├─┼────┼──────┼───────────┤
│六│晉有通風│冷風機(共計│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工業有限│肆拾柒萬肆佰│,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公司    │元)        │                      │
├─┼────┼──────┼───────────┤
│七│雪花齋食│經典雪花月餅│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品有限公│伍佰盒(共計│,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司      │叁拾貳萬肆仟│                      │
│  │        │元)        │                      │
├─┼────┼──────┼───────────┤
│八│醴醐有限│鮑魚禮盒壹佰│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公司    │伍拾盒(共計│,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貳拾伍萬伍仟│                      │
│  │        │元)        │                      │
├─┼────┼──────┼───────────┤
│九│智友股份│銅管(共計壹│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佰捌拾叁萬伍│,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        │仟肆佰元)  │                      │
├─┼────┼──────┼───────────┤
│十│世佳茶葉│茶葉禮品(共│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計陸拾陸萬伍│,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仟肆佰元)  │                      │
├─┼────┼──────┼───────────┤
│十│吉品茗( │茶葉禮盒貳佰│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一│香)有限 │盒(共計拾玖│,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公司    │萬元)      │                      │
├─┼────┼──────┼───────────┤
│十│喜堂茶葉│舞清香茶葉禮│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股份有限│盒壹佰陸拾盒│,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公司    │、嚴選烏龍茶│                      │
│  │        │葉叁佰斤(共│                      │
│  │        │計叁拾捌萬元│                      │
│  │        │)          │                      │
├─┼────┼──────┼───────────┤
│十│酒條通蘆│康朵妃艾維娜│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洲有限公│紅葡萄酒叁佰│,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司      │肆拾瓶、蘇格│                      │
│  │        │登純麥威士忌│                      │
│  │        │貳佰肆拾瓶(│                      │
│  │        │共計肆拾萬玖│                      │
│  │        │仟伍佰陸拾元│                      │
│  │        │)          │                      │
├─┼────┼──────┼───────────┤
│十│康平咖啡│映月典藏(厚│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四│有限公司│實)掛耳禮盒│,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叁佰個(共計│                      │
│  │        │拾玖萬)    │                      │
├─┼────┼──────┼───────────┤
│十│燕萃生技│鮑魚及香菇XO│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五│股份有限│醬年節禮盒(│,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公司    │共計陸拾萬玖│                      │
│  │        │仟伍佰元)  │                      │
└─┴────┴──────┴───────────┘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1898號
                                    108年度偵字第23140號
    被      告  陳清標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1樓
                        居南投縣○○鄉○○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標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陳明賢」、「黃董」之
    成年男子,均明知傑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街000號3樓,下稱傑強公司)並無實際營收而無資力支付
    貨款,竟仍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陳清標擔任傑強公司之負責人,再僱用不知情之
    廖尉佐(涉犯詐欺罪嫌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業務,嗣
    由陳清標本人或其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向如附表所示之公
    司施用詐術,致該些公司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均運送至傑強公司,而附表編號1至6(1)、編號8、編號9(
    1)、編號10至15(1)之公司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支票;編號
    6(2)、編號7、編號9(2)、編號15(2)之公司則未收受任何
    貨款,嗣該些公司均驚覺收受之支票屆期無法承兌,或遲遲
    均未收受貨款,亦無法連繫陳清標、廖尉佐等傑強公司人員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廣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嶧公司)、苔元金屬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苔元公司)、新利虹有限公司(下稱新利虹公
    司)、臺灣海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海昌公司)、譽翰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譽翰公司)、晉有通風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晉有公司)、雪花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雪花齋公司)、醴醐
    有限公司(下稱醴醐公司)、智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友公
    司)、世佳茶葉有限公司(下稱世佳公司)、吉品香(茗)有限
    公司(下稱吉品茗公司)、喜堂茶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
    堂公司)、酒條通蘆洲有限公司(下稱酒條通公司)及康平
    咖啡有限公司(下稱康平公司)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報告偵辦;燕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燕萃公司)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單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清標於警詢及偵│1、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之 │
│    │訊中之供述          │   時間、地點,向如附表 │
│    │                    │   所示之公司訂購商品, │
│    │                    │   且其於附表編號1至    │
│    │                    │   6(1)、編號8、編號    │
│    │                    │   9(1)、編號10至15(1)所│
│    │                    │   交付之傑強公司支票均 │
│    │                    │   跳票,而於編號6(2)、 │
│    │                    │   編號7、編號9(2)、編 │
│    │                    │   號15(2)均未支付任何商│
│    │                    │   品對價之事實。       │
│    │                    │2、被告坦承其於106年7月 │
│    │                    │   以30萬元入股傑強公司 │
│    │                    │   ,但傑強公司自其入股 │
│    │                    │   時起,均無任何收入或 │
│    │                    │   營業行為,因此伊知道 │
│    │                    │   開立傑強公司支票給付 │
│    │                    │   貨款將無從兌現而跳票 │
│    │                    │   ,且其亦知悉除伊入股 │
│    │                    │   30萬元至40萬元外,尚 │
│    │                    │   僅有「陳明賢」入股約 │
│    │                    │   30萬元,且經查詢該些 │
│    │                    │   款項均未入賬至傑強公 │
│    │                    │   司帳戶,足徵被告知悉 │
│    │                    │   傑強公司無資力或無意 │
│    │                    │   願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高 │
│    │                    │   價產品,但其仍親自或 │
│    │                    │   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訂 │
│    │                    │   購該些產品,足證其主 │
│    │                    │   觀上具詐欺犯意。     │
├──┼──────────┼────────────┤
│2   │同案被告廖尉佐於警詢│證明同案被告廖尉佐於附表│
│    │及偵訊中之證述      │編號1、4、8、9之時間、地│
│    │                    │點,係經由被告及「陳明賢│
│    │                    │」指示,以傑強公司「吳俊│
│    │                    │銘」之名義,向附表編號1 │
│    │                    │、4、8、9所示之公司訂購 │
│    │                    │商品之事實,且訂購商品事│
│    │                    │由及給付對價之方式均由被│
│    │                    │告及「陳明賢」指示,且被│
│    │                    │告均指示廖尉佐應聽命於「│
│    │                    │陳明賢」。              │
├──┼──────────┼────────────┤
│3   │證人即告訴人廣嶧公司│證明告訴人廣嶧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陳坤甫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4   │證人即告訴人苔元公司│證明告訴人苔元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鄭勝元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編號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證人即苔元公司之告訴│表編號2所示之商品,惟被 │
│    │代表人鄭勝忠於偵訊時│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之證述              │實。                    │
├──┼──────────┼────────────┤
│5   │證人即告訴人新利虹公│證明告訴人新利虹公司因遭│
│    │司之告訴代理人黃仁壽│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3所示時地,交付如 │
│    │                    │附表編號3所示之商品,惟 │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6   │證人即告訴人海昌公司│證明告訴人海昌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林錦華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4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7   │證人即告訴人譽翰公司│證明告訴人譽翰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表人蔡政益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5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8   │證人即告訴人晉有公司│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表人吳宇宏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6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9   │證人即告訴人雪花齋公│證明告訴人雪花齋公司因遭│
│    │司之告訴代理人張靜瑄│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7所示時地,交付如 │
│    │                    │附表編號7所示之商品,惟 │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10  │證人即告訴人醴醐公司│證明告訴人醴醐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陳秋燕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時之指述、證人即│編號8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告訴人醴醐公司之告訴│表編號8所示之商品,惟被 │
│    │代表人李維修偵訊時之│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證述                │實。                    │
├──┼──────────┼────────────┤
│11  │證人即告訴人智友公司│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白碧青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9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9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2  │證人即告訴人世佳公司│證明告訴人世佳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許佳蓉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0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0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3  │證人即告訴人吉品茗公│證明告訴人吉品茗公司因遭│
│    │司之告訴代理人王振益│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11所示時地,交付如│
│    │                    │附表編號11所示之商品,惟│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14  │證人即告訴人喜堂公司│證明告訴人喜堂公司因遭被│
│    │之員工吳嫻玲於警詢及│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編號1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運送喜堂茶葉公司茶葉│表編號12所示之商品,惟被│
│    │共計 38 萬元之翁朝亮│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於偵訊時之證述      │實。                    │
├──┼──────────┼────────────┤
│15  │證人即告訴人酒條通公│證明告訴人酒條通公司因遭│
│    │司員工許浩德於警詢及│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偵訊時之證述、酒條通│表編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
│    │公司之告訴代表人江偉│附表編號13所示之商品,惟│
│    │正於警詢之指訴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16  │證人即告訴人康平公司│證明告訴人康平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表人邱瀞萱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4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7  │證人即告訴人燕萃公司│證明告訴人燕萃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鄒孟宏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5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8  │證人陳冠廷、曾棍要於│證明「黃董」委由證人曾棍│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要搭載被告至巧鑫五金企業│
│    │                    │社商談代工五金原料之事,│
│    │                    │完工後亦由證人曾棍要負責│
│    │                    │載運貨品之事實。        │
├──┼──────────┼────────────┤
│20  │證人吳清發即大發貨運│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被│
│    │公司司機於警詢中證述│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                    │編號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6所示之商品與被告 │
│    │                    │等事實。                │
├──┼──────────┼────────────┤
│21  │傑強公司名片2張、廣 │證明告訴人廣嶧公司因遭詐│
│    │嶧公司107年9月11日銷│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貨單1張、統一發票2張│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票號XC0000000、   │號1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各2張、內政部警政署 │訴人廣嶧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價等事實。              │
├──┼──────────┼────────────┤
│22  │苔元公司名片1張、巧 │證明告訴人苔元公司因遭詐│
│    │鑫五金企業社名片1張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苔元公司銷貨單5張 │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統一發票1張、票號 │號2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AU0000000號、AU74951│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55號、AU0000000號支 │訴人苔元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票影各1份、內政部警 │價等事實。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1份、監視器畫面擷取 │                        │
│    │照片1張             │                        │
├──┼──────────┼────────────┤
│23  │新利虹公司107年9月10│證明告訴人新利虹公司因遭│
│    │日銷貨單1張、報價單1│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    │張、統一發票1張、票 │號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    │號XC0000000號支票影 │編號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    │本1份、內政部警政署 │告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告訴人新利虹公司未獲得商│
│    │、現場錄影畫面擷取照│品對價等事實。          │
│    │片2張               │                        │
├──┼──────────┼────────────┤
│24  │傑強公司107年9月7日 │證明告訴人海昌公司因遭詐│
│    │訂購單1份、海昌公司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送貨單1張、應收帳款 │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對價單1張、報價單1張│號4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電子發票1張、票號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1│訴人海昌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價等事實。              │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25  │傑強公司107年8月15日│證明告訴人譽翰公司因遭詐│
│    │、同年8月27日、同年9│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月6日之訂購單各1份、│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譽翰公司銷貨單6張、 │號5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應收帳款對價單1張、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電子發票1張、買賣合 │訴人譽翰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約書1份、票號XC23744│價等事實。              │
│    │91號支票影本1份、內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紀錄表1份、譽翰公司 │                        │
│    │與被告之EMAIL紀錄1份│                        │
├──┼──────────┼────────────┤
│26  │傑強公司107年9月3日 │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詐│
│    │及同年9月18日訂購單2│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張、晉有公司107年9月│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4日及同年9月19日銷貨│號6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單2張、統一發票2張、│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件紀錄表1份         │晉有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27  │傑強公司107年8月28日│證明告訴人雪花齋公司因遭│
│    │訂購單2張、宅配簽收 │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號7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    │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   │編號7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    │                    │告未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
│    │                    │訴人雪花齋公司未獲得商品│
│    │                    │對價等事實。            │
├──┼──────────┼────────────┤
│28  │傑強公司107年9月4日 │證明告訴人醴醐公司因遭詐│
│    │訂購單1份、票號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1│8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號8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                    │訴人醴醐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29  │智友公司銷貨單8張、 │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詐│
│    │應款對帳單明細表2張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電子發票1張、票號 │9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MD0000000號支票影本1│號9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智友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30  │現場照片4張、電子發 │證明告訴人世家公司因遭詐│
│    │票4張、票號XC0000000│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號支票影本1份、內政 │10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號10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錄表1份、客戶基本資 │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料本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世家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31  │吉品茗公司出貨明細單│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詐│
│    │2張、票號AU0000000號│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支票影本1份、內政部 │1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號11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表1份、宅配配送單1張│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吉品茗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
│    │                    │等事實。                │
├──┼──────────┼────────────┤
│32  │喜堂公司報價單1張、 │證明告訴人喜堂公司因遭詐│
│    │票號AU0000000號支票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影本1份、現場照片3張│1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傑強公司名片1張、 │號12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件紀錄表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喜堂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33  │酒條通公司與被告間  │證明告訴人酒條通公司因遭│
│    │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    │、出貨單2張、票號XC2│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374493號、MD0000000 │編號1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號支票影本各1份、通 │告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
│    │話明細1份、內政部警 │未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人酒條通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1份                 │價等事實。              │
├──┼──────────┼────────────┤
│34  │傑強公司名片2張、票 │證明告訴人康平公司因遭詐│
│    │號XC0000000號支票影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本、康平公司與傑強公│1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號14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案件紀錄表各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康平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35  │燕萃公司與被告間LINE│證明告訴人燕萃公司因遭詐│
│    │對話紀錄截圖3份、慶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生堂訂購單1張、銷貨 │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憑單4張、工作單1張、│號1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發票3張、票號MD15939│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48號支票影本各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燕萃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件紀錄表1份         │事實。                  │
├──┼──────────┼────────────┤
│36  │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2 │1、傑強公司於106年7月19 │
│    │段208號之房屋租賃契 │   日,將負責人改登記為 │
│    │約書、傑強公司陳清標│   被告陳清標,並於107年│
│    │名片、傑強公司107年1│   間為被告投保勞工保險 │
│    │月至同年11月間之勞工│   。                   │
│    │保險被保險人名冊、  │2、傑強公司於107年間承租│
│    │                    │   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2段│
│    │                    │   208號房屋之事實。    │
├──┼──────────┼────────────┤
│37  │傑強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證明被告向如附表所示之公│
│    │陳清標之聲明書1份   │司佯稱,傑強公司投資失利│
│    │                    │故向地下錢莊借款,導致被│
│    │                    │迫暫時停止營業,並佯裝貨│
│    │                    │物遭地下錢莊強行搬走等情│
│    │                    │。                      │
├──┼──────────┼────────────┤
│3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證明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108年2月13日中鋼F2字│、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均│
│    │第00000000000號函、 │與傑強公司無商業往來之事│
│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實。                    │
│    │108年2月19日(108)寶 │                        │
│    │字第018號函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
    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為「陳明賢」、「黃董」之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之15罪間,乃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並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
    告於本件所詐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
    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5另涉
    犯背信罪嫌部分,惟刑法背信罪之犯罪主體需為他人處理事
    務者,即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本於與本人之內部關係,負
    有一定注意而處理事務之誠實義務,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
    工作行為,例如買賣、承攬、租賃、借貸等契約,當事人間
    所互負之履行義務係屬對向關係,債務人如未履行給付義務
    ,僅生違反交易上誠信原則,要與刑法背信罪無關(最高法
    院7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告訴暨報告意
    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之犯行為同
    一事實,均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盧祐涵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遭詐取商品│陳清標施用之詐術(廖尉佐 │
│    │均提告)  │及金額    │均係按陳清標指示所為)   │
│    │          │          │                        │
├──┼─────┼─────┼────────────┤
│1   │廣嶧企業有│機油      │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
│    │限公司    │共計50 萬 │於107年8月22日,以傑強公│
│    │          │          │司業務「吳俊銘」名義,向│
│    │          │          │廣嶧公司業務員陳坤甫,佯│
│    │          │          │稱訂購總價為50萬元機油云│
│    │          │          │云,致廣嶧公司陷於錯誤,│
│    │          │          │而於107年9月13日,在新北│
│    │          │          │市○○區○○路0段000號傑│
│    │          │          │強公司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廣嶧公司雖收受傑強公司開│
│    │          │          │立之票號XC0000000號(票 │
│    │          │          │面金額30萬元)、XC237448│
│    │          │          │2號(票面金額20萬元)支 │
│    │          │          │票,惟上開支票屆期均無法│
│    │          │          │承兌而跳票。            │
├──┼─────┼─────┼────────────┤
│2   │苔元金屬股│不鏽鋼之鋼│(1)陳清標於107年8月初, │
│    │份有限公司│卷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苔元 │
│    │          │共計194萬 │   公司業務員鄭勝元,佯 │
│    │          │3968元    │   稱訂購總價為43萬6,502│
│    │          │          │   元之不鏽鋼鋼卷云云, │
│    │          │          │   致苔元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8月15日,在 │
│    │          │          │   彰化縣秀水鄉民生街212│
│    │          │          │   巷40號之巧鑫五金企業 │
│    │          │          │   社交付上開商品,並收 │
│    │          │          │   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          │   為AU0000000號支票(票 │
│    │          │          │   面金額為43萬6,502元) │
│    │          │          │   ,惟上開支票屆期無法 │
│    │          │          │   承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8月底, │
│    │          │          │   再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苔 │
│    │          │          │   元公司業務員鄭勝元, │
│    │          │          │   佯稱訂購總價為48萬7, │
│    │          │          │   141元之不鏽鋼鋼卷云云│
│    │          │          │   ,致苔元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4日,在│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並收受傑強 │
│    │          │          │   公司開立之票號為AU749│
│    │          │          │   5155號支票(票面金額為│
│    │          │          │   48萬7,141元),惟上開 │
│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 │
│    │          │          │   票。                 │
│    │          │          │(3)陳清標於107年9月中旬 │
│    │          │          │   ,再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          │   苔元公司業務員鄭勝元 │
│    │          │          │   ,佯稱訂購總價為102萬│
│    │          │          │   325元之不鏽鋼鋼卷云云│
│    │          │          │   ,致苔元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19日、 │
│    │          │          │   同年9月21日,在傑強公│
│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 │
│    │          │          │   品,並收受傑強公司開 │
│    │          │          │   立之票號為AU0000000號│
│    │          │          │   支票(票面金額為102萬 │
│    │          │          │   325元),惟上開支票屆 │
│    │          │          │   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3   │新利虹科技│頂級龍鯧海│陳清標於107年9月3日以傑 │
│    │股份有限公│鮮禮盒120 │強公司名義,向新利虹公司│
│    │司        │盒        │佯稱訂購總價為32萬4,000 │
│    │          │共計32萬  │元之頂級龍鯧海鮮禮盒云云│
│    │          │4,000元   │,致新利虹公司陷於錯誤,│
│    │          │          │而於107年9月10日在傑強公│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並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為XC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
│    │          │          │額為32萬4,000元),惟上開│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4   │臺灣海昌國│950公克之 │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
│    │際水產有限│白蝦500盒 │於107年9月7日,以傑強公 │
│    │公司      │共計17萬  │司業務「吳俊銘」名義,向│
│    │          │8,500元   │海昌公司佯稱訂購總價為17│
│    │          │          │萬8,500元之白蝦共500盒云│
│    │          │          │云,致海昌公司陷於錯誤,│
│    │          │          │而於107年9月18日在傑強公│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並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為XC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
│    │          │          │額為17萬8,500元),惟上開│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5   │譽翰科技有│鋼刀      │(1)陳清標於107年8月1日,│
│    │限公司    │共計291萬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譽和 │
│    │          │5325元    │   公司業務佯稱訂購總價 │
│    │          │          │   為69萬5,625元之鋼刀云│
│    │          │          │   云,致譽翰公司陷於錯 │
│    │          │          │   誤,而於107年8月22日 │
│    │          │          │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 │
│    │          │          │   交付上開商品之部分(未│
│    │          │          │   全部出貨),並收受傑強│
│    │          │          │   公司開立之票號為AU744│
│    │          │          │   0923號支票(票面金額為│
│    │          │          │   4萬7,776元),惟上開支│
│    │          │          │   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   。                   │
│    │          │          │(2)陳清標於107年8月27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譽 │
│    │          │          │   和公司業務佯稱訂購總 │
│    │          │          │   價為32萬3,820元之DURR│
│    │          │          │   鎢鋼銑刀云云,致譽翰 │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於107│
│    │          │          │   年8月30日,在傑強公司│
│    │          │          │   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          │   ,並收受傑強公司開立 │
│    │          │          │   之票號為MD0000000號支│
│    │          │          │   票(票面金額為32萬3,82│
│    │          │          │   0元),惟上開支票屆期 │
│    │          │          │   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3)陳清標於107年9月6日,│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譽翰 │
│    │          │          │   公司業務佯稱訂購總價 │
│    │          │          │   為205萬8,000元之鎢鋼 │
│    │          │          │   園鼻刀云云,致譽翰公 │
│    │          │          │   司陷於錯誤,而於107年│
│    │          │          │   9月20日,在傑強公司上│
│    │          │          │   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及 │
│    │          │          │   上開第1次交易未交付之│
│    │          │          │   商品,並收受傑強公司 │
│    │          │          │   開立之票號為XC0000000│
│    │          │          │   號支票(票面金額為127 │
│    │          │          │   萬1,865元)、票號為XC2│
│    │          │          │   000000號支票(票面金額│
│    │          │          │   為127萬1,865元),惟上│
│    │          │          │   開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 │
│    │          │          │   跳票。               │
├──┼─────┼─────┼────────────┤
│6   │晉有通風工│冷風機    │(1)陳清標於107年9月3日以│
│    │業有限公司│共計47萬  │   傑強公司名義,向晉有 │
│    │          │400元     │   公司佯稱購買S420冷風 │
│    │          │          │   機2台、S450冷風機5台 │
│    │          │          │   ,共計12萬8,100元云云│
│    │          │          │   ,致晉有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5日,在│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並收受傑強 │
│    │          │          │   公司開立之支票,惟該 │
│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 │
│    │          │          │   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9月18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晉 │
│    │          │          │   有公司佯稱購買S420冷 │
│    │          │          │   風機5台、S450冷風機  │
│    │          │          │   12台、S410冷風機5台,│
│    │          │          │   共計34萬2,300元云云,│
│    │          │          │   致晉有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19日,在 │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惟傑強公司 │
│    │          │          │   屆期均未支付任何對價 │
│    │          │          │   。                   │
├──┼─────┼─────┼────────────┤
│7   │雪花齋食品│經典雪花月│陳清標於107年8月28日以傑│
│    │有限公司  │餅500盒   │強公司名義,向雪花齋公司│
│    │          │共計32萬  │店長張靜瑄佯稱訂購經典雪│
│    │          │4000元    │花月餅(招牌豆沙滷肉12入/│
│    │          │          │盒)500盒,共計32萬4000元│
│    │          │          │月餅云云,致雪花齋公司陷│
│    │          │          │於錯誤,而於107年9月13日│
│    │          │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上開商品,惟傑強公司屆期│
│    │          │          │均未支付任何對價。      │
├──┼─────┼─────┼────────────┤
│8   │醴醐有限公│鮑魚禮盒  │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
│    │司        │150盒     │於107年9月4日,以傑強公 │
│    │          │共計25萬  │司業務「吳俊銘」名義,向│
│    │          │5,000元   │醴醐公司員工徐文蘭佯稱訂│
│    │          │          │購150盒鮑魚禮盒共計共計 │
│    │          │          │25萬5,000元云云,致醴醐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於107年9│
│    │          │          │月14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
│    │          │          │庫交付上開商品,並收受傑│
│    │          │          │強公司開立之票號為XC2374│
│    │          │          │484號支票(票面金額為25萬│
│    │          │          │5,000元)、票號為XC237449│
│    │          │          │2號支票(票面金額為127萬 │
│    │          │          │1,865元),惟上開支票屆期│
│    │          │          │無法承兌而跳票。        │
├──┼─────┼─────┼────────────┤
│9   │智友股份有│銅管      │(1)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 │
│    │限公司    │183萬5400 │   尉佐以傑強公司業務「 │
│    │          │元        │   吳俊銘」名義,於107年│
│    │          │          │   7月30日、同年8月8日向│
│    │          │          │   智友公司員工白碧青先 │
│    │          │          │   訂購2次小額之銅管,藉│
│    │          │          │   此取得告訴人之信任後 │
│    │          │          │   ,再於107年8月15日、 │
│    │          │          │   同年8月24日,向智友公│
│    │          │          │   司佯稱:傑強公司為麗 │
│    │          │          │   寶建設(微笑臺北建案) │
│    │          │          │   之空調承包商,故需購 │
│    │          │          │   買銅管,並向智友公司 │
│    │          │          │   購買銅管共200箱,共計│
│    │          │          │   61萬1,100元云云,致智│
│    │          │          │   友公司陷於錯誤,而在 │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並收受傑強 │
│    │          │          │   公司開立之票號MD15939│
│    │          │          │   44號(票面金額為61萬 │
│    │          │          │   1,100元),惟該支票屆│
│    │          │          │   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 │
│    │          │          │   尉佐於107年9月3日、同│
│    │          │          │   年9月13日、同年9月21 │
│    │          │          │   日,以傑強公司業務「 │
│    │          │          │   吳俊銘」名義,向智友 │
│    │          │          │   公司分別再佯稱訂購銅 │
│    │          │          │   管210箱、120箱、70箱 │
│    │          │          │   ,分別共計為58萬4,325│
│    │          │          │   元、41萬5,800元、22萬│
│    │          │          │   4175元云云,致晉有公 │
│    │          │          │   司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
│    │          │          │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 │
│    │          │          │   付上開商品,惟傑強公 │
│    │          │          │   司屆期均未支付任何對 │
│    │          │          │   價。                 │
├──┼─────┼─────┼────────────┤
│10  │世佳茶葉有│茶葉禮品  │陳清標於107年9月5日以傑 │
│    │限公司    │66萬5400元│強公司名義,向世家公司佯│
│    │          │          │稱購買茶葉禮盒120組,共 │
│    │          │          │計14萬440元云云,致世家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在傑強公│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嗣陳清標再於同年9月17日 │
│    │          │          │追加訂購烏龍茶葉150斤, │
│    │          │          │共計52萬5,000元,並在傑 │
│    │          │          │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
│    │          │          │品,且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
│    │          │          │票號XC0000000號支票(票面│
│    │          │          │金額為66萬5,400元),惟該│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11  │吉品茗(香)│茶葉禮盒  │陳清標於107年9月5日以傑 │
│    │有限公司  │200盒     │強公司名義,向吉品茗公司│
│    │          │共計19萬元│員工王振益佯稱訂購茶葉禮│
│    │          │          │盒200盒共計19萬元云云, │
│    │          │          │致吉品茗公司陷於錯誤,而│
│    │          │          │於同年9月11日在傑強公司 │
│    │          │          │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且│
│    │          │          │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          │AU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額│
│    │          │          │為19萬元),惟該支票屆期 │
│    │          │          │無法承兌而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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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喜堂茶葉股│舞清香茶葉│陳清標於107年9月7日以傑 │
│    │份有限公司│禮盒160盒 │強公司名義,向喜堂公司員│
│    │          │、嚴選烏龍│工吳嫻玲佯稱訂購茶葉禮盒│
│    │          │茶葉300斤 │160盒、烏龍茶葉300斤,共│
│    │          │共計38萬元│計38萬元茶葉禮品云云,致│
│    │          │          │喜堂公司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年9月12日在傑強公司上址 │
│    │          │          │倉庫交付上開商品,且收受│
│    │          │          │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AU7495│
│    │          │          │160號支票(票面金額為38萬│
│    │          │          │元),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 │
│    │          │          │兌而跳票。              │
├──┼─────┼─────┼────────────┤
│13  │酒條通蘆洲│康妃艾維娜│(1)陳清標於107年9月12日 │
│    │有限公司  │紅葡萄酒34│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0瓶及蘇格 │   酒條通公司員工許浩德 │
│    │          │登純麥威士│   佯稱訂購康妃艾維娜紅 │
│    │          │忌240瓶, │   葡萄酒750ml共340瓶, │
│    │          │共計40萬  │   共計18萬1,560元云云,│
│    │          │9560元    │   致酒條通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同年9月13日在傑│
│    │          │          │   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 │
│    │          │          │   開商品,且收受傑強公 │
│    │          │          │   司開立之票號MD0000000│
│    │          │          │   號支票(票面金額為18萬│
│    │          │          │   1,560元),惟該支票屆 │
│    │          │          │   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9月17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          │   酒條通公司再佯稱訂購 │
│    │          │          │   蘇格登純麥威士忌700ml│
│    │          │          │   共240瓶,共計40萬9,56│
│    │          │          │   0元云云,致酒條通公司│
│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年9月│
│    │          │          │   20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 │
│    │          │          │   庫交付上開商品,且收 │
│    │          │          │   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          │   XC0000000號支票(票面 │
│    │          │          │   金額為22萬8,000元), │
│    │          │          │   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兌 │
│    │          │          │   而跳票。             │
├──┼─────┼─────┼────────────┤
│14  │康平咖啡有│映月典藏( │陳清標於107年9月12日,以│
│    │限公司    │厚實)掛耳 │傑強公司名義,向康平公司│
│    │          │禮盒300個 │佯稱訂購映月典藏(厚實)掛│
│    │          │訂金2萬元 │耳禮盒300個,共計21萬元 │
│    │          │業已支付,│,而康平公司於107年9月10│
│    │          │尾款19萬未│日收受2萬元訂金後,於同 │
│    │          │支付。    │年9月15日,在傑強公司上 │
│    │          │          │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且收│
│    │          │          │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XC23│
│    │          │          │74486號(票面金額為19萬元│
│    │          │          │),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兌 │
│    │          │          │而跳票。                │
├──┼─────┼─────┼────────────┤
│15  │燕萃生技股│鮑魚及香菇│(1)陳清標於107年9月6日,│
│    │份有限公司│XO醬年節禮│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燕 │
│    │          │盒,      │   萃公司之慶生堂佯稱訂 │
│    │          │共計60萬  │   購鮑魚及香菇XO醬年節 │
│    │          │9,500元   │   禮盒年節禮盒,共計36 │
│    │          │          │   萬6,000元云云,致燕萃│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          │   年9月11日在傑強公司上│
│    │          │          │   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          │   且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 │
│    │          │          │   票號MD0000000號支票( │
│    │          │          │   票面金額為36萬6,000元│
│    │          │          │   ),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
│    │          │          │   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9月20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          │   燕萃公司再佯稱訂購年 │
│    │          │          │   節禮盒50盒、燕窩禮盒 │
│    │          │          │   40盒,共計24萬3,500元│
│    │          │          │   云云,致燕萃公司陷於 │
│    │          │          │   錯誤,而於同日在傑強 │
│    │          │          │   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 │
│    │          │          │   商品,惟傑強公司屆期 │
│    │          │          │   均未支付任何對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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