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清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31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詐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黃董』」應予刪除、第2行「傑強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傑強有限公司」、第7行「由陳清標本人或其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應更正為「由陳清標本人或『陳明賢』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第9行「運送至傑強公司」應更正為「運送至傑強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辦公室或同市區○○路0段000號倉庫」;犯罪事實欄二第2行「新利虹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新利虹股份有限公司」;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編號31「告訴人智友公司」更正為「告訴人吉品茗公司」、編號35「慶生堂」更正為「廣生堂」、編號35「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商品」更正為「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商品」、編號3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應予刪除;起訴書附表編號3「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新利虹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⑴第11行「4萬7,776元」應更正為「4萬7,775元」;編號9、⑴第15至16行「而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而於107年9月3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0第3至4行「共計14萬440元」應更正為「共計14萬400元」、第5至6行「而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而於107年9月12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第9至10行「並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並於107年9月19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1第5至6行「而於同年9月11日」應更正為「而於同年9月7日、9月11日」;編號13「康妃艾維娜紅葡萄酒」應更正為「康朵妃艾維娜紅葡萄酒」、編號13、⑵第5行「共計40萬9,560元」應更正為「共計22萬8,000元」;編號14第1行「107年9月12日」應更正為「107年9月3日」、第7行「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在康平公司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5第3行「慶生堂」應更正為「廣生堂」;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清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即醴醐公司員工徐文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元通農產行貨車司機郭錠陽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戚蕙薏、戚國驊、彭水吉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報告、傑強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蒐證照片及新聞翻拍畫面照片4張、傑強公司移交文件清冊、晉有公司之商品冷風機型錄資料、康平公司中秋禮盒明細各1份、交易明細擷圖1張、傑強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新北市政府106年7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48554號函、傑強公司之公司章程等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12月24日營清字第1070118189號函暨附件傑強公司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08年1月25日營清字第1080009663號函暨附件傑強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陳清標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5罪)。被告與暱稱「陳明賢」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於起訴書附表編號2、5、6、9至11、13、15所示,各次詐取各該公司商品之行為,皆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上開各該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共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以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方式,詐取告訴人廣嶧公司等15間公司之商品,造成告訴人等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害,所為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惡性重大,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400號卷第109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失,及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倘個案中得以明確認定共犯之實際犯罪所得,則就各人分得之數宣告沒收、追徵,固無疑義。惟共犯如就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且實際上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資適法。查被告與共犯「陳明賢」間,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五詐得財物欄所示詐得之財物,均屬被告與共犯「陳明賢」之犯罪所得,復查無證據可資區分被告與共犯「陳明賢」間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而認被告與共犯「陳明賢」對於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享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祐涵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告訴人 │ 詐得財物 │宣告刑 │
│號│ │ (新臺幣) │ │
├─┼────┼──────┼───────────┤
│一│廣嶧企業│機油(共計伍│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拾萬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二│苔元金屬│不鏽鋼之鋼卷│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股份有限│(共計壹佰玖│,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公司 │拾肆萬叁仟玖│ │
│ │ │佰陸拾捌元)│ │
├─┼────┼──────┼───────────┤
│三│新利虹股│頂級龍鯧海鮮│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份有限公│禮盒壹佰貳拾│,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司 │盒(共計叁拾│ │
│ │ │貳萬肆仟元)│ │
├─┼────┼──────┼───────────┤
│四│臺灣海昌│九百五十公克│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國際水產│之白蝦伍佰盒│,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有限公司│(共計拾柒萬│ │
│ │ │捌仟伍佰元)│ │
├─┼────┼──────┼───────────┤
│五│譽翰科技│鋼刀(共計貳│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佰玖拾壹萬伍│,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仟叁佰貳拾伍│ │
│ │ │元) │ │
├─┼────┼──────┼───────────┤
│六│晉有通風│冷風機(共計│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工業有限│肆拾柒萬肆佰│,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公司 │元) │ │
├─┼────┼──────┼───────────┤
│七│雪花齋食│經典雪花月餅│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品有限公│伍佰盒(共計│,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司 │叁拾貳萬肆仟│ │
│ │ │元) │ │
├─┼────┼──────┼───────────┤
│八│醴醐有限│鮑魚禮盒壹佰│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公司 │伍拾盒(共計│,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貳拾伍萬伍仟│ │
│ │ │元) │ │
├─┼────┼──────┼───────────┤
│九│智友股份│銅管(共計壹│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佰捌拾叁萬伍│,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 │仟肆佰元) │ │
├─┼────┼──────┼───────────┤
│十│世佳茶葉│茶葉禮品(共│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計陸拾陸萬伍│,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仟肆佰元) │ │
├─┼────┼──────┼───────────┤
│十│吉品茗( │茶葉禮盒貳佰│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一│香)有限 │盒(共計拾玖│,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公司 │萬元) │ │
├─┼────┼──────┼───────────┤
│十│喜堂茶葉│舞清香茶葉禮│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股份有限│盒壹佰陸拾盒│,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公司 │、嚴選烏龍茶│ │
│ │ │葉叁佰斤(共│ │
│ │ │計叁拾捌萬元│ │
│ │ │) │ │
├─┼────┼──────┼───────────┤
│十│酒條通蘆│康朵妃艾維娜│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洲有限公│紅葡萄酒叁佰│,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司 │肆拾瓶、蘇格│ │
│ │ │登純麥威士忌│ │
│ │ │貳佰肆拾瓶(│ │
│ │ │共計肆拾萬玖│ │
│ │ │仟伍佰陸拾元│ │
│ │ │) │ │
├─┼────┼──────┼───────────┤
│十│康平咖啡│映月典藏(厚│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四│有限公司│實)掛耳禮盒│,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叁佰個(共計│ │
│ │ │拾玖萬) │ │
├─┼────┼──────┼───────────┤
│十│燕萃生技│鮑魚及香菇XO│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五│股份有限│醬年節禮盒(│,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公司 │共計陸拾萬玖│ │
│ │ │仟伍佰元) │ │
└─┴────┴──────┴───────────┘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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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1898號
108年度偵字第23140號
被 告 陳清標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1樓
居南投縣○○鄉○○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標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陳明賢」、「黃董」之
成年男子,均明知傑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街000號3樓,下稱傑強公司)並無實際營收而無資力支付
貨款,竟仍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陳清標擔任傑強公司之負責人,再僱用不知情之
廖尉佐(涉犯詐欺罪嫌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業務,嗣
由陳清標本人或其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向如附表所示之公
司施用詐術,致該些公司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均運送至傑強公司,而附表編號1至6(1)、編號8、編號9(
1)、編號10至15(1)之公司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支票;編號
6(2)、編號7、編號9(2)、編號15(2)之公司則未收受任何
貨款,嗣該些公司均驚覺收受之支票屆期無法承兌,或遲遲
均未收受貨款,亦無法連繫陳清標、廖尉佐等傑強公司人員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廣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嶧公司)、苔元金屬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苔元公司)、新利虹有限公司(下稱新利虹公
司)、臺灣海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海昌公司)、譽翰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譽翰公司)、晉有通風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晉有公司)、雪花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雪花齋公司)、醴醐
有限公司(下稱醴醐公司)、智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友公
司)、世佳茶葉有限公司(下稱世佳公司)、吉品香(茗)有限
公司(下稱吉品茗公司)、喜堂茶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
堂公司)、酒條通蘆洲有限公司(下稱酒條通公司)及康平
咖啡有限公司(下稱康平公司)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報告偵辦;燕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燕萃公司)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單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清標於警詢及偵│1、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之 │
│ │訊中之供述 │ 時間、地點,向如附表 │
│ │ │ 所示之公司訂購商品, │
│ │ │ 且其於附表編號1至 │
│ │ │ 6(1)、編號8、編號 │
│ │ │ 9(1)、編號10至15(1)所│
│ │ │ 交付之傑強公司支票均 │
│ │ │ 跳票,而於編號6(2)、 │
│ │ │ 編號7、編號9(2)、編 │
│ │ │ 號15(2)均未支付任何商│
│ │ │ 品對價之事實。 │
│ │ │2、被告坦承其於106年7月 │
│ │ │ 以30萬元入股傑強公司 │
│ │ │ ,但傑強公司自其入股 │
│ │ │ 時起,均無任何收入或 │
│ │ │ 營業行為,因此伊知道 │
│ │ │ 開立傑強公司支票給付 │
│ │ │ 貨款將無從兌現而跳票 │
│ │ │ ,且其亦知悉除伊入股 │
│ │ │ 30萬元至40萬元外,尚 │
│ │ │ 僅有「陳明賢」入股約 │
│ │ │ 30萬元,且經查詢該些 │
│ │ │ 款項均未入賬至傑強公 │
│ │ │ 司帳戶,足徵被告知悉 │
│ │ │ 傑強公司無資力或無意 │
│ │ │ 願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高 │
│ │ │ 價產品,但其仍親自或 │
│ │ │ 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訂 │
│ │ │ 購該些產品,足證其主 │
│ │ │ 觀上具詐欺犯意。 │
├──┼──────────┼────────────┤
│2 │同案被告廖尉佐於警詢│證明同案被告廖尉佐於附表│
│ │及偵訊中之證述 │編號1、4、8、9之時間、地│
│ │ │點,係經由被告及「陳明賢│
│ │ │」指示,以傑強公司「吳俊│
│ │ │銘」之名義,向附表編號1 │
│ │ │、4、8、9所示之公司訂購 │
│ │ │商品之事實,且訂購商品事│
│ │ │由及給付對價之方式均由被│
│ │ │告及「陳明賢」指示,且被│
│ │ │告均指示廖尉佐應聽命於「│
│ │ │陳明賢」。 │
├──┼──────────┼────────────┤
│3 │證人即告訴人廣嶧公司│證明告訴人廣嶧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陳坤甫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4 │證人即告訴人苔元公司│證明告訴人苔元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鄭勝元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編號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證人即苔元公司之告訴│表編號2所示之商品,惟被 │
│ │代表人鄭勝忠於偵訊時│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之證述 │實。 │
├──┼──────────┼────────────┤
│5 │證人即告訴人新利虹公│證明告訴人新利虹公司因遭│
│ │司之告訴代理人黃仁壽│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3所示時地,交付如 │
│ │ │附表編號3所示之商品,惟 │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6 │證人即告訴人海昌公司│證明告訴人海昌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林錦華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4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7 │證人即告訴人譽翰公司│證明告訴人譽翰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表人蔡政益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5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8 │證人即告訴人晉有公司│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表人吳宇宏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6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9 │證人即告訴人雪花齋公│證明告訴人雪花齋公司因遭│
│ │司之告訴代理人張靜瑄│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7所示時地,交付如 │
│ │ │附表編號7所示之商品,惟 │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10 │證人即告訴人醴醐公司│證明告訴人醴醐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陳秋燕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時之指述、證人即│編號8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告訴人醴醐公司之告訴│表編號8所示之商品,惟被 │
│ │代表人李維修偵訊時之│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證述 │實。 │
├──┼──────────┼────────────┤
│11 │證人即告訴人智友公司│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白碧青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9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9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2 │證人即告訴人世佳公司│證明告訴人世佳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許佳蓉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0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0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3 │證人即告訴人吉品茗公│證明告訴人吉品茗公司因遭│
│ │司之告訴代理人王振益│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11所示時地,交付如│
│ │ │附表編號11所示之商品,惟│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14 │證人即告訴人喜堂公司│證明告訴人喜堂公司因遭被│
│ │之員工吳嫻玲於警詢及│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編號1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運送喜堂茶葉公司茶葉│表編號12所示之商品,惟被│
│ │共計 38 萬元之翁朝亮│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於偵訊時之證述 │實。 │
├──┼──────────┼────────────┤
│15 │證人即告訴人酒條通公│證明告訴人酒條通公司因遭│
│ │司員工許浩德於警詢及│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偵訊時之證述、酒條通│表編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
│ │公司之告訴代表人江偉│附表編號13所示之商品,惟│
│ │正於警詢之指訴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16 │證人即告訴人康平公司│證明告訴人康平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表人邱瀞萱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4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7 │證人即告訴人燕萃公司│證明告訴人燕萃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鄒孟宏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5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8 │證人陳冠廷、曾棍要於│證明「黃董」委由證人曾棍│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要搭載被告至巧鑫五金企業│
│ │ │社商談代工五金原料之事,│
│ │ │完工後亦由證人曾棍要負責│
│ │ │載運貨品之事實。 │
├──┼──────────┼────────────┤
│20 │證人吳清發即大發貨運│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被│
│ │公司司機於警詢中證述│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 │編號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6所示之商品與被告 │
│ │ │等事實。 │
├──┼──────────┼────────────┤
│21 │傑強公司名片2張、廣 │證明告訴人廣嶧公司因遭詐│
│ │嶧公司107年9月11日銷│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貨單1張、統一發票2張│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票號XC0000000、 │號1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各2張、內政部警政署 │訴人廣嶧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價等事實。 │
├──┼──────────┼────────────┤
│22 │苔元公司名片1張、巧 │證明告訴人苔元公司因遭詐│
│ │鑫五金企業社名片1張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苔元公司銷貨單5張 │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統一發票1張、票號 │號2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AU0000000號、AU74951│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55號、AU0000000號支 │訴人苔元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票影各1份、內政部警 │價等事實。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1份、監視器畫面擷取 │ │
│ │照片1張 │ │
├──┼──────────┼────────────┤
│23 │新利虹公司107年9月10│證明告訴人新利虹公司因遭│
│ │日銷貨單1張、報價單1│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 │張、統一發票1張、票 │號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 │號XC0000000號支票影 │編號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 │本1份、內政部警政署 │告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告訴人新利虹公司未獲得商│
│ │、現場錄影畫面擷取照│品對價等事實。 │
│ │片2張 │ │
├──┼──────────┼────────────┤
│24 │傑強公司107年9月7日 │證明告訴人海昌公司因遭詐│
│ │訂購單1份、海昌公司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送貨單1張、應收帳款 │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對價單1張、報價單1張│號4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電子發票1張、票號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1│訴人海昌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價等事實。 │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25 │傑強公司107年8月15日│證明告訴人譽翰公司因遭詐│
│ │、同年8月27日、同年9│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月6日之訂購單各1份、│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譽翰公司銷貨單6張、 │號5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應收帳款對價單1張、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電子發票1張、買賣合 │訴人譽翰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約書1份、票號XC23744│價等事實。 │
│ │91號支票影本1份、內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紀錄表1份、譽翰公司 │ │
│ │與被告之EMAIL紀錄1份│ │
├──┼──────────┼────────────┤
│26 │傑強公司107年9月3日 │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詐│
│ │及同年9月18日訂購單2│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張、晉有公司107年9月│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4日及同年9月19日銷貨│號6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單2張、統一發票2張、│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件紀錄表1份 │晉有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27 │傑強公司107年8月28日│證明告訴人雪花齋公司因遭│
│ │訂購單2張、宅配簽收 │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號7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 │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 │編號7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 │ │告未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
│ │ │訴人雪花齋公司未獲得商品│
│ │ │對價等事實。 │
├──┼──────────┼────────────┤
│28 │傑強公司107年9月4日 │證明告訴人醴醐公司因遭詐│
│ │訂購單1份、票號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1│8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號8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 │訴人醴醐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29 │智友公司銷貨單8張、 │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詐│
│ │應款對帳單明細表2張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電子發票1張、票號 │9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MD0000000號支票影本1│號9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智友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30 │現場照片4張、電子發 │證明告訴人世家公司因遭詐│
│ │票4張、票號XC0000000│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號支票影本1份、內政 │10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號10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錄表1份、客戶基本資 │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料本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世家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31 │吉品茗公司出貨明細單│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詐│
│ │2張、票號AU0000000號│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支票影本1份、內政部 │1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號11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表1份、宅配配送單1張│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吉品茗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
│ │ │等事實。 │
├──┼──────────┼────────────┤
│32 │喜堂公司報價單1張、 │證明告訴人喜堂公司因遭詐│
│ │票號AU0000000號支票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影本1份、現場照片3張│1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傑強公司名片1張、 │號12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件紀錄表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喜堂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33 │酒條通公司與被告間 │證明告訴人酒條通公司因遭│
│ │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 │、出貨單2張、票號XC2│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374493號、MD0000000 │編號1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號支票影本各1份、通 │告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
│ │話明細1份、內政部警 │未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人酒條通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1份 │價等事實。 │
├──┼──────────┼────────────┤
│34 │傑強公司名片2張、票 │證明告訴人康平公司因遭詐│
│ │號XC0000000號支票影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本、康平公司與傑強公│1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號14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案件紀錄表各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康平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35 │燕萃公司與被告間LINE│證明告訴人燕萃公司因遭詐│
│ │對話紀錄截圖3份、慶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生堂訂購單1張、銷貨 │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憑單4張、工作單1張、│號1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發票3張、票號MD15939│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48號支票影本各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燕萃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件紀錄表1份 │事實。 │
├──┼──────────┼────────────┤
│36 │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2 │1、傑強公司於106年7月19 │
│ │段208號之房屋租賃契 │ 日,將負責人改登記為 │
│ │約書、傑強公司陳清標│ 被告陳清標,並於107年│
│ │名片、傑強公司107年1│ 間為被告投保勞工保險 │
│ │月至同年11月間之勞工│ 。 │
│ │保險被保險人名冊、 │2、傑強公司於107年間承租│
│ │ │ 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2段│
│ │ │ 208號房屋之事實。 │
├──┼──────────┼────────────┤
│37 │傑強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證明被告向如附表所示之公│
│ │陳清標之聲明書1份 │司佯稱,傑強公司投資失利│
│ │ │故向地下錢莊借款,導致被│
│ │ │迫暫時停止營業,並佯裝貨│
│ │ │物遭地下錢莊強行搬走等情│
│ │ │。 │
├──┼──────────┼────────────┤
│3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證明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108年2月13日中鋼F2字│、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均│
│ │第00000000000號函、 │與傑強公司無商業往來之事│
│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實。 │
│ │108年2月19日(108)寶 │ │
│ │字第018號函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
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為「陳明賢」、「黃董」之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之15罪間,乃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並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
告於本件所詐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
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5另涉
犯背信罪嫌部分,惟刑法背信罪之犯罪主體需為他人處理事
務者,即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本於與本人之內部關係,負
有一定注意而處理事務之誠實義務,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
工作行為,例如買賣、承攬、租賃、借貸等契約,當事人間
所互負之履行義務係屬對向關係,債務人如未履行給付義務
,僅生違反交易上誠信原則,要與刑法背信罪無關(最高法
院7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告訴暨報告意
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之犯行為同
一事實,均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盧祐涵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遭詐取商品│陳清標施用之詐術(廖尉佐 │
│ │均提告) │及金額 │均係按陳清標指示所為) │
│ │ │ │ │
├──┼─────┼─────┼────────────┤
│1 │廣嶧企業有│機油 │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
│ │限公司 │共計50 萬 │於107年8月22日,以傑強公│
│ │ │ │司業務「吳俊銘」名義,向│
│ │ │ │廣嶧公司業務員陳坤甫,佯│
│ │ │ │稱訂購總價為50萬元機油云│
│ │ │ │云,致廣嶧公司陷於錯誤,│
│ │ │ │而於107年9月13日,在新北│
│ │ │ │市○○區○○路0段000號傑│
│ │ │ │強公司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廣嶧公司雖收受傑強公司開│
│ │ │ │立之票號XC0000000號(票 │
│ │ │ │面金額30萬元)、XC237448│
│ │ │ │2號(票面金額20萬元)支 │
│ │ │ │票,惟上開支票屆期均無法│
│ │ │ │承兌而跳票。 │
├──┼─────┼─────┼────────────┤
│2 │苔元金屬股│不鏽鋼之鋼│(1)陳清標於107年8月初, │
│ │份有限公司│卷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苔元 │
│ │ │共計194萬 │ 公司業務員鄭勝元,佯 │
│ │ │3968元 │ 稱訂購總價為43萬6,502│
│ │ │ │ 元之不鏽鋼鋼卷云云, │
│ │ │ │ 致苔元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8月15日,在 │
│ │ │ │ 彰化縣秀水鄉民生街212│
│ │ │ │ 巷40號之巧鑫五金企業 │
│ │ │ │ 社交付上開商品,並收 │
│ │ │ │ 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 │ 為AU0000000號支票(票 │
│ │ │ │ 面金額為43萬6,502元) │
│ │ │ │ ,惟上開支票屆期無法 │
│ │ │ │ 承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8月底, │
│ │ │ │ 再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苔 │
│ │ │ │ 元公司業務員鄭勝元, │
│ │ │ │ 佯稱訂購總價為48萬7, │
│ │ │ │ 141元之不鏽鋼鋼卷云云│
│ │ │ │ ,致苔元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4日,在│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並收受傑強 │
│ │ │ │ 公司開立之票號為AU749│
│ │ │ │ 5155號支票(票面金額為│
│ │ │ │ 48萬7,141元),惟上開 │
│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 │
│ │ │ │ 票。 │
│ │ │ │(3)陳清標於107年9月中旬 │
│ │ │ │ ,再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 │ 苔元公司業務員鄭勝元 │
│ │ │ │ ,佯稱訂購總價為102萬│
│ │ │ │ 325元之不鏽鋼鋼卷云云│
│ │ │ │ ,致苔元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19日、 │
│ │ │ │ 同年9月21日,在傑強公│
│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 │
│ │ │ │ 品,並收受傑強公司開 │
│ │ │ │ 立之票號為AU0000000號│
│ │ │ │ 支票(票面金額為102萬 │
│ │ │ │ 325元),惟上開支票屆 │
│ │ │ │ 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3 │新利虹科技│頂級龍鯧海│陳清標於107年9月3日以傑 │
│ │股份有限公│鮮禮盒120 │強公司名義,向新利虹公司│
│ │司 │盒 │佯稱訂購總價為32萬4,000 │
│ │ │共計32萬 │元之頂級龍鯧海鮮禮盒云云│
│ │ │4,000元 │,致新利虹公司陷於錯誤,│
│ │ │ │而於107年9月10日在傑強公│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並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為XC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
│ │ │ │額為32萬4,000元),惟上開│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4 │臺灣海昌國│950公克之 │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
│ │際水產有限│白蝦500盒 │於107年9月7日,以傑強公 │
│ │公司 │共計17萬 │司業務「吳俊銘」名義,向│
│ │ │8,500元 │海昌公司佯稱訂購總價為17│
│ │ │ │萬8,500元之白蝦共500盒云│
│ │ │ │云,致海昌公司陷於錯誤,│
│ │ │ │而於107年9月18日在傑強公│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並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為XC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
│ │ │ │額為17萬8,500元),惟上開│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5 │譽翰科技有│鋼刀 │(1)陳清標於107年8月1日,│
│ │限公司 │共計291萬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譽和 │
│ │ │5325元 │ 公司業務佯稱訂購總價 │
│ │ │ │ 為69萬5,625元之鋼刀云│
│ │ │ │ 云,致譽翰公司陷於錯 │
│ │ │ │ 誤,而於107年8月22日 │
│ │ │ │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 │
│ │ │ │ 交付上開商品之部分(未│
│ │ │ │ 全部出貨),並收受傑強│
│ │ │ │ 公司開立之票號為AU744│
│ │ │ │ 0923號支票(票面金額為│
│ │ │ │ 4萬7,776元),惟上開支│
│ │ │ │ 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 。 │
│ │ │ │(2)陳清標於107年8月27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譽 │
│ │ │ │ 和公司業務佯稱訂購總 │
│ │ │ │ 價為32萬3,820元之DURR│
│ │ │ │ 鎢鋼銑刀云云,致譽翰 │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於107│
│ │ │ │ 年8月30日,在傑強公司│
│ │ │ │ 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 │ ,並收受傑強公司開立 │
│ │ │ │ 之票號為MD0000000號支│
│ │ │ │ 票(票面金額為32萬3,82│
│ │ │ │ 0元),惟上開支票屆期 │
│ │ │ │ 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3)陳清標於107年9月6日,│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譽翰 │
│ │ │ │ 公司業務佯稱訂購總價 │
│ │ │ │ 為205萬8,000元之鎢鋼 │
│ │ │ │ 園鼻刀云云,致譽翰公 │
│ │ │ │ 司陷於錯誤,而於107年│
│ │ │ │ 9月20日,在傑強公司上│
│ │ │ │ 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及 │
│ │ │ │ 上開第1次交易未交付之│
│ │ │ │ 商品,並收受傑強公司 │
│ │ │ │ 開立之票號為XC0000000│
│ │ │ │ 號支票(票面金額為127 │
│ │ │ │ 萬1,865元)、票號為XC2│
│ │ │ │ 000000號支票(票面金額│
│ │ │ │ 為127萬1,865元),惟上│
│ │ │ │ 開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 │
│ │ │ │ 跳票。 │
├──┼─────┼─────┼────────────┤
│6 │晉有通風工│冷風機 │(1)陳清標於107年9月3日以│
│ │業有限公司│共計47萬 │ 傑強公司名義,向晉有 │
│ │ │400元 │ 公司佯稱購買S420冷風 │
│ │ │ │ 機2台、S450冷風機5台 │
│ │ │ │ ,共計12萬8,100元云云│
│ │ │ │ ,致晉有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5日,在│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並收受傑強 │
│ │ │ │ 公司開立之支票,惟該 │
│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 │
│ │ │ │ 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9月18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晉 │
│ │ │ │ 有公司佯稱購買S420冷 │
│ │ │ │ 風機5台、S450冷風機 │
│ │ │ │ 12台、S410冷風機5台,│
│ │ │ │ 共計34萬2,300元云云,│
│ │ │ │ 致晉有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19日,在 │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惟傑強公司 │
│ │ │ │ 屆期均未支付任何對價 │
│ │ │ │ 。 │
├──┼─────┼─────┼────────────┤
│7 │雪花齋食品│經典雪花月│陳清標於107年8月28日以傑│
│ │有限公司 │餅500盒 │強公司名義,向雪花齋公司│
│ │ │共計32萬 │店長張靜瑄佯稱訂購經典雪│
│ │ │4000元 │花月餅(招牌豆沙滷肉12入/│
│ │ │ │盒)500盒,共計32萬4000元│
│ │ │ │月餅云云,致雪花齋公司陷│
│ │ │ │於錯誤,而於107年9月13日│
│ │ │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上開商品,惟傑強公司屆期│
│ │ │ │均未支付任何對價。 │
├──┼─────┼─────┼────────────┤
│8 │醴醐有限公│鮑魚禮盒 │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
│ │司 │150盒 │於107年9月4日,以傑強公 │
│ │ │共計25萬 │司業務「吳俊銘」名義,向│
│ │ │5,000元 │醴醐公司員工徐文蘭佯稱訂│
│ │ │ │購150盒鮑魚禮盒共計共計 │
│ │ │ │25萬5,000元云云,致醴醐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於107年9│
│ │ │ │月14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
│ │ │ │庫交付上開商品,並收受傑│
│ │ │ │強公司開立之票號為XC2374│
│ │ │ │484號支票(票面金額為25萬│
│ │ │ │5,000元)、票號為XC237449│
│ │ │ │2號支票(票面金額為127萬 │
│ │ │ │1,865元),惟上開支票屆期│
│ │ │ │無法承兌而跳票。 │
├──┼─────┼─────┼────────────┤
│9 │智友股份有│銅管 │(1)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 │
│ │限公司 │183萬5400 │ 尉佐以傑強公司業務「 │
│ │ │元 │ 吳俊銘」名義,於107年│
│ │ │ │ 7月30日、同年8月8日向│
│ │ │ │ 智友公司員工白碧青先 │
│ │ │ │ 訂購2次小額之銅管,藉│
│ │ │ │ 此取得告訴人之信任後 │
│ │ │ │ ,再於107年8月15日、 │
│ │ │ │ 同年8月24日,向智友公│
│ │ │ │ 司佯稱:傑強公司為麗 │
│ │ │ │ 寶建設(微笑臺北建案) │
│ │ │ │ 之空調承包商,故需購 │
│ │ │ │ 買銅管,並向智友公司 │
│ │ │ │ 購買銅管共200箱,共計│
│ │ │ │ 61萬1,100元云云,致智│
│ │ │ │ 友公司陷於錯誤,而在 │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並收受傑強 │
│ │ │ │ 公司開立之票號MD15939│
│ │ │ │ 44號(票面金額為61萬 │
│ │ │ │ 1,100元),惟該支票屆│
│ │ │ │ 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 │
│ │ │ │ 尉佐於107年9月3日、同│
│ │ │ │ 年9月13日、同年9月21 │
│ │ │ │ 日,以傑強公司業務「 │
│ │ │ │ 吳俊銘」名義,向智友 │
│ │ │ │ 公司分別再佯稱訂購銅 │
│ │ │ │ 管210箱、120箱、70箱 │
│ │ │ │ ,分別共計為58萬4,325│
│ │ │ │ 元、41萬5,800元、22萬│
│ │ │ │ 4175元云云,致晉有公 │
│ │ │ │ 司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
│ │ │ │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 │
│ │ │ │ 付上開商品,惟傑強公 │
│ │ │ │ 司屆期均未支付任何對 │
│ │ │ │ 價。 │
├──┼─────┼─────┼────────────┤
│10 │世佳茶葉有│茶葉禮品 │陳清標於107年9月5日以傑 │
│ │限公司 │66萬5400元│強公司名義,向世家公司佯│
│ │ │ │稱購買茶葉禮盒120組,共 │
│ │ │ │計14萬440元云云,致世家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在傑強公│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嗣陳清標再於同年9月17日 │
│ │ │ │追加訂購烏龍茶葉150斤, │
│ │ │ │共計52萬5,000元,並在傑 │
│ │ │ │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
│ │ │ │品,且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
│ │ │ │票號XC0000000號支票(票面│
│ │ │ │金額為66萬5,400元),惟該│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11 │吉品茗(香)│茶葉禮盒 │陳清標於107年9月5日以傑 │
│ │有限公司 │200盒 │強公司名義,向吉品茗公司│
│ │ │共計19萬元│員工王振益佯稱訂購茶葉禮│
│ │ │ │盒200盒共計19萬元云云, │
│ │ │ │致吉品茗公司陷於錯誤,而│
│ │ │ │於同年9月11日在傑強公司 │
│ │ │ │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且│
│ │ │ │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 │AU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額│
│ │ │ │為19萬元),惟該支票屆期 │
│ │ │ │無法承兌而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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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喜堂茶葉股│舞清香茶葉│陳清標於107年9月7日以傑 │
│ │份有限公司│禮盒160盒 │強公司名義,向喜堂公司員│
│ │ │、嚴選烏龍│工吳嫻玲佯稱訂購茶葉禮盒│
│ │ │茶葉300斤 │160盒、烏龍茶葉300斤,共│
│ │ │共計38萬元│計38萬元茶葉禮品云云,致│
│ │ │ │喜堂公司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年9月12日在傑強公司上址 │
│ │ │ │倉庫交付上開商品,且收受│
│ │ │ │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AU7495│
│ │ │ │160號支票(票面金額為38萬│
│ │ │ │元),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 │
│ │ │ │兌而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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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酒條通蘆洲│康妃艾維娜│(1)陳清標於107年9月12日 │
│ │有限公司 │紅葡萄酒34│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0瓶及蘇格 │ 酒條通公司員工許浩德 │
│ │ │登純麥威士│ 佯稱訂購康妃艾維娜紅 │
│ │ │忌240瓶, │ 葡萄酒750ml共340瓶, │
│ │ │共計40萬 │ 共計18萬1,560元云云,│
│ │ │9560元 │ 致酒條通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同年9月13日在傑│
│ │ │ │ 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 │
│ │ │ │ 開商品,且收受傑強公 │
│ │ │ │ 司開立之票號MD0000000│
│ │ │ │ 號支票(票面金額為18萬│
│ │ │ │ 1,560元),惟該支票屆 │
│ │ │ │ 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9月17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 │ 酒條通公司再佯稱訂購 │
│ │ │ │ 蘇格登純麥威士忌700ml│
│ │ │ │ 共240瓶,共計40萬9,56│
│ │ │ │ 0元云云,致酒條通公司│
│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年9月│
│ │ │ │ 20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 │
│ │ │ │ 庫交付上開商品,且收 │
│ │ │ │ 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 │ XC0000000號支票(票面 │
│ │ │ │ 金額為22萬8,000元), │
│ │ │ │ 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兌 │
│ │ │ │ 而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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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康平咖啡有│映月典藏( │陳清標於107年9月12日,以│
│ │限公司 │厚實)掛耳 │傑強公司名義,向康平公司│
│ │ │禮盒300個 │佯稱訂購映月典藏(厚實)掛│
│ │ │訂金2萬元 │耳禮盒300個,共計21萬元 │
│ │ │業已支付,│,而康平公司於107年9月10│
│ │ │尾款19萬未│日收受2萬元訂金後,於同 │
│ │ │支付。 │年9月15日,在傑強公司上 │
│ │ │ │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且收│
│ │ │ │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XC23│
│ │ │ │74486號(票面金額為19萬元│
│ │ │ │),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兌 │
│ │ │ │而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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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燕萃生技股│鮑魚及香菇│(1)陳清標於107年9月6日,│
│ │份有限公司│XO醬年節禮│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燕 │
│ │ │盒, │ 萃公司之慶生堂佯稱訂 │
│ │ │共計60萬 │ 購鮑魚及香菇XO醬年節 │
│ │ │9,500元 │ 禮盒年節禮盒,共計36 │
│ │ │ │ 萬6,000元云云,致燕萃│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 │ 年9月11日在傑強公司上│
│ │ │ │ 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 │ 且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 │
│ │ │ │ 票號MD0000000號支票( │
│ │ │ │ 票面金額為36萬6,000元│
│ │ │ │ ),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
│ │ │ │ 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9月20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 │ 燕萃公司再佯稱訂購年 │
│ │ │ │ 節禮盒50盒、燕窩禮盒 │
│ │ │ │ 40盒,共計24萬3,500元│
│ │ │ │ 云云,致燕萃公司陷於 │
│ │ │ │ 錯誤,而於同日在傑強 │
│ │ │ │ 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 │
│ │ │ │ 商品,惟傑強公司屆期 │
│ │ │ │ 均未支付任何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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