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421號
第14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識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承審法官姓名欄,應補充為「法官陳俞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按,刑事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至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其正本則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承審法官欄漏載部分,顯與判決原本不符,係屬誤寫之相類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補充為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