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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宇銘

原告
圻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聰
被告
晶禾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敬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88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宇銘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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