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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劉安榕傅明華劉正偉

  • 當事人
    大王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盧卡斯租賃有限公司)楊振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43號原   告 大王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盧卡斯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裴驛 被   告 楊振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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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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